(早報訊)18歲青年3樓抛下重達2.28公斤的拳擊球,今日(5月6日)被控。
警方昨午(5月5日)發表文告指出,今年1月17日晚上11時10分接獲來自武吉巴督52街的求助電話,經過調查,警方發現青年涉從三樓扔下一個連著底座的拳擊球(punching ball)到樓下。
青年今早在魯莽行事(rash act)的罪名下被控,根據刑事法典第336(a)條,一旦罪成,可面對長達六個月監禁,或罰款最多2500元,或兩者兼施。
控狀指出,被告莫哈末·依斯拉克被控于在事發當晚,從涉事的三樓單位睡房內,扔下一個重達2.28公斤,高約1.23米連帶底座的拳擊球下樓,魯莽行爲威脅到他人安全。
警察對危害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行爲采取零容忍態度,並且會毫不猶豫地對那些公然無視法律的人采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