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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騎電板車魯莽撞死婦女 法官指罪行嚴重判入獄12周

2021 年 5 月 21 日 南城烟雨

本地首起電動踏板車奪命意外定案,青年撞死六旬婦女,昨天被判入獄12周。

被告洪啓文的代表律師早前在被告認罪後,向法庭申請讓被告接受評估,以鑒定他是否適合接受緩刑監視。法官昨天指被告罪行嚴重,拒絕批准申請,直接判他12周監刑。

這起致命意外發生在2019年9月21日晚上10時23分,地點在勿洛北3街第539座組屋前的腳踏車道上。現年22歲的被告騎著電動踏板車與騎著腳踏車的婦女王美英(65歲,包裝員)相撞,導致王美英昏迷入院,在醫院掙紮五天後不治。

被告于本月4日認罪後,無償服務律師黃世揚和畢慧恩代表他向法官提出申請,讓他接受緩刑監視評估,理由是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沒能有很好的判斷能力,並說他改造性高,希望法官考慮。

主控官則指出,被告明知電板車未經注冊,重達44.2公斤、手把長725毫米、75至80公裏的時速更超出法定速度限制的三倍,但他還是照買照騎。

法官昨天下判前說,考慮控辯雙方提交的判刑陳詞後,他並不傾向于讓被告接受緩刑監視。

法官說,這是第一起電板車撞死人的案件,原本騎腳踏車的被告在換騎電板車時就應該知道,電板車能以更高的速度行駛,但他仍違法在腳踏車道騎著該輛違例的電板車,即便知道自己超速,見到減速條也沒有減速,此舉危害他人性命,也導致王美英喪命。

法官:刑罰須起阻嚇作用

法官也說,他同情被告剛喪父,但他認爲痛失至親的打擊,與被告魯莽騎行的行爲沒有太大的關聯。

被告的代表律師曾在判刑陳詞中提到,王美英的腳踏車沒有安裝車頭燈,她也沒有在騎上腳踏車道之前停下查看交通,這些也是導致事件發生的原因。

對此,法官認爲,被告騎著未經注冊又不符合規格的電板車,即便如他所說,時速是29公裏,但這在共享道路上已是“高速”。種種證據都指向被告魯莽行爲導致意外的發生,因此死者的疏忽不能構成被告求情的因素。

另外,隨著公衆越來越容易購買到電板車,法官認爲本案的刑罰必須能起阻嚇作用,才能阻止其他人犯下同樣的錯誤。

法官下判後,記者聯系上死者的妹妹。她受訪時說:“姐姐現在已在天堂,她很包容人,我相信她會原諒被告。不過,對于家人來說,我們至今仍會想起當年到醫院看姐姐的景象,想起她五孔出血,我們真的很傷心。”

她也希望當局能夠加強執法,將違法騎士都繩之于法,避免類似事件重演。(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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