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婚姻告吹,前夫原本答應每個月給前妻1萬元生活費,結果他四年後卻開始“大縮水”擅自降低生活費,前妻隱忍四年後入禀法院申請執行令向前夫追討拖欠的生活費。
與此同時,前夫也要求停止支付前妻生活費,但被法官駁回。
這對怨偶在1997年結婚,兩人膝下無子,後來感情觸礁,並于2012年離婚。男方不久後再婚,育有兩個孩子。
根據國家法院判詞,男方原本在中國的銀行工作,月入5萬5000元,他起初答應每月支付1萬元生活費給女方,但他2016年離職後每月只給女方2000元生活費,直到他找到每月近3萬元的新工作,才把生活費調高至5000元。
不過,他後來回獅城發展,月賺2萬多元,因此又把女方的生活費降至3750元。
男方聲稱他降低生活費時曾通知女方,但女方從未表現不悅,因此他認爲女方同意他這麽做。
女方反駁說,她無從證實男方所說的話是否屬實,因此在男方表示要降低生活費時都保持沉默,但這並不意味她同意對方這麽做,而她一直相信男方會在稍遲時候“補”上拖欠的生活費。事實是,男方四年來不曾自動補足生活費,她忍無可忍,才于去年上庭申請執行令,向男方追討拖欠的生活費。
男方則指,他過去八年支付女方近64萬元生活費,如今他薪水減少,加上需要照顧孩子,因此要求停止支付女方生活費,但他的申請遭法官駁回。
法官表示,男方有能力花16萬元裝修住家,也有一筆可觀的儲蓄,因此拒絕他停止支付生活費的申請,但法官允許他降低女方的生活費至每月3000元,但他須支付之前拖欠的生活費,拖欠額則將另外估算。
男方不滿要持續支付女方生活費,對此提出上訴。
完整報道,請翻閱2021年6月14日《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