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一新加坡家族的成員聯合持有最大股份,而且持股至少30%的發展商,將獲認可爲與新加坡有實質聯系,可申請免受發展商合格證書(Qualifying Certificate,簡稱QC)的條例限制,以豁免支付單位地皮延長費。
原本,按照住宅房地産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QC條例,發展商只要擁有一名外國股東或董事,就受限于QC條例。
它們在購買私人住宅用地(政府售地計劃地段除外)後,須在五年內完成項目,並在取得臨時入夥證(TOP)後的兩年內賣出所有單位,否則就得支付未售出單位的地皮價延長費。
兩項微調即日起生效
政府去年2月修訂該條例,讓跟新加坡有實質聯系的發展商豁免于QC的限制。
這些條件爲:一、公司在新加坡注冊;二、在新加坡交易所主要上市、主要營運地點是新加坡;三、主席和董事會多數成員皆爲新加坡公民;四、由新加坡人持有顯著股權;五、在本地有業績紀錄。
律政部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過後聽取業界反饋,針對新加坡人持有顯著股權的部分做出兩項微調,從即日起生效。
首先,若相關股權是通過一家受許可委托公司(whitelisted nominee company)持有,而且委托公司的投票權是由與新加坡有實質聯系的股東掌控,這些股份將被算作與新加坡有實質聯系,符合條件豁免于QC。
土管局將在網站公布受許可委托公司的名單,並定期評估及更新。
其次,若同一新加坡家族的成員在發展商所持有的股權總和爲最大股東,而且至少持有30%投票權及發行股本,該發展商將獲認可爲與新加坡有實質聯系。
在這個條例下,該家族至少須有一名成員是發展商的顯著股東,而且明確被認定爲主要股東。
此外,最大的單一外國顯著股東也不能持有發展商超過30%的投票權及發行股本。只有家族成員直接持有的股份,或通過家族全資擁有的公司持有的股份,才符合豁免QC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