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加坡內政部就博彩法修正案公開征詢意見。此次博彩法修正案主要爲了應對新加坡博彩業出現的兩大趨勢:1、科技進步使人們參與博彩活動更便利,帶來在線博彩快速增長;2、博彩遊戲和電子遊戲之間的界線越來越模糊,新商業模式越來越多地將博彩元素引入電子遊戲産品中,例如電子遊戲中基于機會遊戲的戰利品盒子。
在新加坡,彩票遊戲、娛樂場遊戲、體育投注和賽馬投注等各自由不同法律和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這樣分散的監管體系被認爲對加強彩票和博彩業的監管不利,因此新加坡內政部希望能制定一部對彩票遊戲、娛樂場遊戲、體育投注和賽馬投注進行統一監管的法律,並建立統一的監管部門。
修正案提議的四點修改
修正案所提議的修改主要針對目前新加坡博彩立法的四個方面:(1)修改對“博彩”(Gambling)的定義;(2)將家人和朋友之間在實體物理場所進行的社交性博彩活動排除在“博彩”定義之外,但須有一定的保障措施;(3)對某些帶有博彩元素的遊戲提供指導;(4)統一不同博彩立法中的處罰措施。
“博彩”的定義
目前新加坡的各個博彩立法文件,包括上世紀60年代頒布的《普通賭場法》(Common Gaming Houses Act )和《投注法》(Betting Act )等,對“博彩”(Gambling)的定義各不相同,內政部提出的博彩法修正案希望能對“博彩”一詞給出統一的定義,並同時確保這樣的定義是技術中立的,以便涵蓋現有和新興的博彩産品。
修正案中對“博彩”(Gambling)的定義如下:
投注,是指將金錢或金錢等價物押注于任何比賽、賽事或過程,以及單行法所指明的任何其他賽事、事物或事項的結果;
下注機會遊戲(Gaming),是指爲了贏取金錢或金錢等價物而參與機會遊戲;或參與彩票,此處所指彩票是一種憑借機會或運氣而以任何方式分配金錢或金錢等價物的遊戲、方法、裝置、計劃或競爭。
由于采用技術中立的方法,此修正案對“博彩”(Gambling)及其相關術語的定義比《投注法》、《普通賭場法》和《遠程投注法》中對“博彩”一詞的定義涵蓋範圍更廣。值得注意的是,這可能導致內政部無意將符合“博彩”定義的某些活動或産品視爲博彩活動或産品。比如,金融産品中的投資活動符合“博彩”的定義,但它通過其他立法由新加坡金管局進行監管,不應視爲博彩産品。另一個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是:收取報名費並給獲勝者現金獎勵的電競遊戲是否應被視爲博彩活動。新加坡正在計劃推動自身成爲本地區電子競技中心,對電競遊戲是否屬于博彩産品的爭議可能會阻礙這一進程。
爲解決這一問題,新加坡內政部已發表聲明說,將不應視爲博彩的各種活動和産品進行評估,並將明確將這些活動或産品排除在“博彩”定義之外。(《國家彩票》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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