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兒子以爲母親在2003年就立遺囑將三房式組屋留給他,怎知母親因爲反對他娶中國妻子,不想讓中國媳婦“分一杯羹”,瞞著他在2009年重新立遺囑,將組屋留給大女兒和第八女兒。
九旬母親三年前逝世,但大女兒在2013年已經去世,按照遺囑法令,八女兒是組屋唯一的繼承人。
《聯合晚報》報導,小兒子入禀法院起訴八姐,稱自己是母親“最寵愛的兒子”,指2009年的遺囑,是母親在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下,或被姐姐們脅迫下立的,房子應該按照2003年的遺囑留給他。
法官認爲,起訴人的母親因不想讓中國媳婦分得組屋,而將組屋留給當時在照顧她的大女兒和八女兒非常合理,且並沒有任何證據指母親的精神不好,因此駁回起訴人的申請。
小兒子不滿過世的母親立了新遺囑,入禀法院起訴八姐。(示意圖)
根據判詞,58歲的起訴人是一名圖書館管理員,是家中九名兄弟姐妹中的幼子。
答辯人是他59歲的八姐,她是一名技工。
起訴人稱,母親向來“最疼”他,與他同住。他稱,大姐在2003年告訴他,母親要立遺囑把財産都留給他,三人到律師事務所辦了遺囑,但是這份遺囑已經遺失。
2003年底,起訴人在母親的反對下娶了來自中國的妻子後搬出去。
答辯人說,小弟搬走後就由她和大姐照顧母親。
答辯人說,小弟常和母親說可能會鬧離婚,母親不喜歡媳婦,擔心自己會在小兒子離婚之前去世,因此決定重新立遺囑,不想讓媳婦分一杯羹。
答辯人說,母親在2009年立新遺囑,只有大姐、二哥和她知情。
見證遺囑的律師供證時說,起訴人的母親當時的精神狀況良好,簽署遺囑時沒有被人脅迫。
起訴人指兄姐串通搶房子,不斷挑撥他和母親的關系,辯方稱小弟爲了賺取租金,而接母親到他的家同住。
根據判詞,起訴人稱他賣掉後港的組屋後,大姐和答辯人告訴母親,他把賣屋子錢交給嶽母,導致母親有一次無緣無故撥電話罵他。
起訴人說,他之後買了另一間組屋,大姐去世後,沒人照顧母親,因此他叫母親搬來與他同住。
起訴人稱二哥寫了一封“匿名信”給母親,說起訴人的妻子在母親的餐食下毒,結果母親搬去和六女兒同住。
起訴人指大姐、二哥和答辯人挑撥他和母親的關系,促使母親立下2009年的遺囑。
二哥反駁,說他從未發過“匿名信”,並指起訴人將母親接過去同住,就擅自將母親的房子出租賺租金。
答辯人雖然是唯一繼承人,但稱自己願意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房子,但是小弟不肯和解。
根據判詞,起訴人指出,即便母親在2003年的遺囑不能被承認,他請求法院判2009年的遺囑無效,讓兄弟姐妹們平分組屋。
答辯人曾表明,她雖然是遺囑上的唯一繼承人,但一直都有和兄弟姐妹平分組屋的意願。
法官指出,最終的結果由答辯人決定,但希望兄弟姐妹們最終能夠化解幹戈。
來源:《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