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了本地男藝人尼克不滿市區重建局的安全距離執法人員和警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深夜突擊檢查他家的事件。市建局過後回複說,安全距離執法人員無須搜查令就可進屋,以確保民衆是否有遵守冠病防疫條例。
這個事件引發了一些公衆的擔憂,質問安全距離執法人員是否被賦予過多的執法權力?如何才能防止這些權力被濫用?
學會區分安全距離執法人員和安全距離大使
安全距離執法人員(Safe Distancing Enforcement Officers)和安全距離大使(Safe Distancing Ambassadors),兩者都是因冠病疫情而衍生的新職務。去年4月,我國進入病毒阻斷措施時,他們才首次被派遣到前線確保公衆有嚴格遵守防疫條例。、
無論是“執法人員”還是“大使”們,都是來自17個政府機構的公務員。每天會有大約3000人被派到前線巡邏檢查。
安全距離執法人員和安全距離大使在執行任務時,都會佩戴有效的紅色證件,或是SG Clean大使證件。另外,執法人員也可能會同時戴著寫著:Safety Distance Enforcement Officer的紅色臂章。
除了警員,安全距離執法人員是本地唯一被授權進行執法行動的人。想知道他們有哪些執法權力,可以跳到下文的相關部分。
安全距離大使的職責,則只是協助企業與個人遵守這些措施。“大使”們沒有任何執法權力。
安全距離執法人員有哪些權力?
目前新加坡有兩條主要的法律賦予安全距離執法人員執法權力。
- 傳染病法令
- 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
在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下,安全距離執法人員被授權執行以下事項:
- 指示個人不要離開任何場所或引導個人離開任何場所;指示個體前往特定地點,或驅散人群;
- 指示個人或企業停止在其處所工作,采取相應措施遵守限制,或關閉或限制進入該處所;
- 拘捕任何執法人員認爲沒有遵從指示或觸犯管制法令的人,且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
根據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安全距離執法人員擁有傳染病法令第 55A、55B 和 57 條授權的衛生官員的所有權力,即:
- 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使用必要的武力停止、登上、進入、檢查和搜查任何場所或車輛;
- 要求任何人提供他所知道的任何信息;
- 從場所或車輛抽取任何物體或物質樣本;
- 起獲發現的任何書籍、文件或記錄;
- 要求任何人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其他身份證明。
不過,這些權力必須只“用于確定管制法令是否得到遵守,或者調查對方是否有違法”。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Benjamin Joshua Ong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執法人員的行爲沒有誠信,也沒有合理地照顧到屋主,他可能在法律上必須賠償屋主的損失。
“誠信與否值得爭議。一般情況下應該指執法人員只能在有理由懷疑有關條例沒有得到遵守的情況下,才可合法進入和搜查場所。否則,執法人員就是犯下了公職渎職或者非法入侵的侵權行爲。”
蟻粉或許不會對警察擁有上述權力而感到驚訝,但安全距離執法人員又沒有接受過和警察相同的培訓,也沒有類似的裝備,也難怪有些民衆會認爲,賦予他們的權力似乎太大了些。
爲何賦予這些權力是有必要的?
衛生部長顔金勇去年4月在冠病19(臨時措施)法案提呈國會二讀時解釋了執行和處罰的必要性:
爲了使我們加強的安全距離措施發揮作用,我們需要公衆認真對待這些措施。因此,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遵守這些措施將構成犯罪。政府有意向不遵守安全距離措施規定的公衆發出強烈信號,因爲他們不只讓自己,也將其他人置于危險之中。
顔金勇也保證,執法人員在采取行動之前,會仔細查看每個案件的事實,包括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後,再采取行動。
房主可以拒絕讓執法人員入屋嗎?
答案是:
不可以。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或不遵從執法人員的指示,即屬違法。
安全距離執法人員被視爲公務員。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者,一旦罪成,將被判坐牢最長3個月,或被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