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外國人從事海外工作,在新加坡短期出差
且因 COVID-19 無法離開新加坡的
如果您由于 COVID-19 導致的旅行限制而無法在 2020 年離開新加坡,並且在您在新加坡的延長逗留期間一直在新加坡爲您的海外雇主遠程工作,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稅務局准備將您在 2020 年的延長逗留期間視爲未在新加坡工作:
您的延長逗留期間不超過 60 天;和
您在延長逗留期間所做的工作與您在新加坡的業務任務無關,如果不是因爲 COVID-19,延長逗留期間所做的工作本來會在海外進行。
如果滿足所有條件,您在 2020 年在新加坡延長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將無需向新加坡納稅。如果不滿足所有條件,您在新加坡延長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的應納稅額將由正常的稅收規則來確定。
例如,您在新加坡工作了 15 天,並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完成了短期任務。此後,由于 COVID-19,您延長了在新加坡的逗留時間,並繼續在新加坡爲海外雇主遠程工作。如果您從 2020 年 3 月 7 日到您離開新加坡之日(包括首尾兩天)在新加坡的延長逗留期間不超過 60 天,並且如果不是因 COVID-19 造成的旅行限制,所做的工作本可以在海外進行, 在您延長逗留這段期間您不會被視爲在新加坡工作。盡管如此,您的短期任務(不包括您的延長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的應納稅額受正常稅收規則的約束#。在這個例子中,由于任務是在 15 天內完成的,不超過 60 天,你的短期任務的就業收入將免稅。
但是,如果您在延長逗留期間在新加坡被安排了另一項任務,則兩次任務在新加坡的整個逗留期間的就業收入將受正常稅收規則的約束#。
#根據正常規則,您在新加坡短期業務任務期間作爲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如下:
如果您在一個日曆年內的總工作時間不超過 60 天,則您在該期間的就業收入免稅
如果您在一個日曆年內的總工作時間超過 60 天但少于 183 天,您在該期間的就業收入將按 15% 或居民稅率征稅,以較高的稅額爲准
新加坡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A)條款的解讀
作爲在COVID-19 大流行的背景下解釋新加坡 DTA 條款的指南,可參考經合組織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發布的《OECD秘書處分析報告:稅收協定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産生的影響》以及經合組織于 2021 年 1 月 21日發布的 《關于稅收協定和 COVID-19 大流行影響的更新指南》。
確定是否超過了適用于就業收入的
DTA 條款中規定的居留天數門檻
經合組織更新指南的第 53 至 56 段指出,COVID-19 大流行已導致居住在一個司法管轄區並在另一司法管轄區(即來源司法管轄區)受雇的個人滯留在來源司法管轄區。
因此,如果此類個人 (i) 因 COVID-19 限制而無法離開來源管轄區;(ii) 本可以離開來源管轄區並且根據適用于就業收入的 DTA 條款有資格獲得來源管轄區稅收豁免,考慮到COVID-19導致的特殊情況,忽略在來源管轄區度過的額外天數是合理的做法。經合組織《關于稅收協定和 COVID-19 大流行影響的更新指南》第 5 段還澄清了更新後的立場“旨在避免雙重征稅,但不能被用以造成雙重不征稅”。
在這方面,爲了確定是否超過適用于就業收入的 DTA 條款中規定的居留天數門檻,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稅務局將忽略在新加坡的延長逗留期間:
(a) 非居民雇員被禁止離開新加坡,因爲:
他/她正在執行 COVID-19 隔離令或居家通知;或者
居住的司法管轄區或非居民雇員計劃前往的司法管轄區阻止他/她進 入;或者
由于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不可用而無法旅行;和
(b) 非居民雇員本可以離開新加坡,從而不會在新加坡進行就業活動;和
(c) 非居民雇員在新加坡從事的就業活動中獲得的就業收入,如果由于在新加坡的延長逗留期間被忽略而導致非居民雇員在新加坡沒有就這些收入征稅,則須在居住稅收管轄地納稅。
非居民雇員應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和記錄,以證明滿足上述所有條件,並應稅務局要求提供信息。
資料來源:新加坡國內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