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來,抗擊新冠疫情的戰役,需要持續一小段時間,一個月或者兩個月。如果這樣的話,人員、交通的完全隔離,對疫情的控制肯定有好處,但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即供應問題,民衆對疫情的恐慌有可能轉化爲對生存的恐慌,這反過來會對控制疫情,戰勝疫情帶來困難,並且會引起更大的社會問題。
特此提出以下建議:
1、 複工:各地政府在做好控制疫情傳播的前提下,立即有管理地組織企業複工。
我國無論是生産企業,還是商貿物流企業,大量的工作人員是外地人口,要複工,必然帶來人口的大量流動,會對疫情控制造成困難。現在,各地都對外來人口,特別是疫情多發地來的人口實行14天隔離制。這會産生兩個問題:
一是,企業從決定複工,通知員工,員工到達,經過隔離,到正式複工,可能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二是,這些外來員工在工作地並沒有充足的生活儲備,14天隔離期間的生活必須都需要購買滿足,由于隔離,他們不能自己出門購買生活用品。同時,由于假期延長,工廠、商店停業,本地人的日常生活用品也會進入需要補充的階段。一旦出現市場供應短缺,即時恢複生産與滿足市場需求之間會有一個時滯過程。如果某個較大城市出現日用生活品供應短缺,恐慌可能會很快蔓延到其他城市。
所以,現在開始就應該要求各地政府有管理地組織民生必需品的生産企業、流通企業複工。組織複工,不能局限于終端消費品,要把最終消費品的整個産業鏈和供應鏈考慮進去,這方面有必要考慮跨地區政府間的有效配合。比如:食品加工業、蔬菜運輸業、相關的商業、物流企業等。
2、 謹慎宏觀刺激:
在保持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的前提下,短期不宜匆忙出台宏觀刺激政策。我國經濟本身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期,在抗疫的特殊時期,生産尚未恢複,此時出台宏觀強刺激政策既無效,也無益,甚至會給今後結構調整帶來困難。
現時段,應該加強宏觀研判,爲疫後做好政策准備,那時即使有宏觀強刺激政策,也應該是前瞻性的、有選擇的。
3、 真金白銀保證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生存
短期內要千方百計保證大多數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生存。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既是疫後恢複生産經營的重要力量,同時也是確保抗疫期間就業穩定、民心安定的重要載體。目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面臨的不是災後或危機後的經營困難,而是抗疫過程中不讓經營的生存困難。不能簡單以解決經營困難的方法來解決非經營性生存困難。
應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面臨的疫情沖擊,需要的是微觀、精准的具體政策和措施:
其一,地方政府在要求企業停業、不解雇員工的同時,應該由企業選擇給員工提供有薪假期還是無薪假期,有薪假期的薪金水平也應該由企業選擇。地方政府不應該強行要求企業在停業期間給員工發放工資。
其二,地方政府要設立專項補助金,幫助企業度過難關。由于企業停業是在特殊時期政府要求的,一方面企業需要爲社會承擔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政府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這項資金應該是補助資金,而不是投資基金,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要花出去的。爲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補助效率和公平性,建議按企業一個月或兩個月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補助給所有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
目前企業穩住員工的主要困難是按時發放工資。免交租金、延遲納稅等措施,不能解決這個即時困難。幫助企業解決這個困難,是直接給企業和員工以信心,具有立竿見影之效。所以,這項補助,決策要快,發放要快。
其三,地方政府設立專項幫扶基金,對一些因爲此次抗疫而發生暫時經營困難的重要民營企業給予幫扶。具體形式,各地具體研究。
其四,免除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半年甚至今年一年的稅費。
其五,銀行對因抗疫而産生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不得斷貸、抽貸;在恢複生産經營的特殊階段,監管應該允許銀行酌情對資産負債率超標的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可以考慮給資産負債率超標的企業一個緩沖期,比如一年內資産負債率回複到正常水平。
至于利率等融資成本問題,央行、銀保監局及各家銀行已經出台許多政策和措施,地方政府不應額外增加要求。同時,這只是影響企業今後的經營,對當前穩定企業的生存並沒有即時的作用。
其六, 對于個別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抗疫規定營業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但不應該損毀其經營設備和工具。首先,這種做法本身是不合法的;其次,更不利于疫後生産經營的及時恢複。
4、 中央財政支持:
對于地方政府在抗疫和穩定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中面臨的困難,中央財政需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給予特別考慮。
5、 堅決防止地方政府對銀行施壓(e.g. 要銀行給企業發放工資貸款)等飲鸩止渴行爲
如果壓銀行給企業發放這類貸款,就企業來說,並沒有真正解決因停業減少收入而産生的困難,另一方面還會增加企業的負債成本,加大後續經營風險。如果采取這種方式,企業沒有實質獲得感,沒有積極性。對銀行而言,當然是增加了信貸風險,反而在整體上影響銀行支持抗疫和支持企業恢複生産經營的積極性與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