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一則“確診老人隱瞞致百余人密切接觸,包括30多名醫護人員”的新聞登上微博熱搜第一名,引發網友憤怒。
其實,疫情發生以來,已經出現很多隱瞞病情或者接觸史的案例。疫情嚴峻,還選擇隱瞞事實,這不僅是道德有問題,更觸犯了法律,後果很嚴重!
四川:老人隱瞞事實致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
2月3日,四川雅安發布通報,69歲男子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回雅安的事實,且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衆達100余人。
通報稱,更爲惡劣的是,在天全縣人民醫院主診醫生和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遊史的情況下,侯某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目前,當地已對侯某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後依法依規從嚴懲處;責成天全縣對該事件過程中幹部是否盡責、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況進行倒查,對失職人員嚴肅問責。
青海:男子故意隱瞞行程被立案偵查
2月1日,根據青海省西甯公安局通報,44歲男子苟某長期居住武漢市從事餐飲服務。1月17日返回西甯後,當晚出現咳嗽、發熱、乏力症狀。不過,他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甯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甯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廣東:四人未主動上報被立案偵查
據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2日通報,杜某然、楊某麗夫婦(均系湖北省棗陽市人),于今年1月23日從湖北乘車到達澄海探望其父親杜某雨,之後一直在杜某雨務工的工廠居住。
期間,楊某麗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許某浩明知楊某麗出現症狀,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楊某麗夫婦被醫學隔離觀察。1月31日,楊某麗被確診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月2日,該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麗、杜某然、杜某雨、許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采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
江蘇省無錫市對9名拒不服從居家隔離有關規定者實施強制隔離措施;
隱瞞赴湖北經曆不配合醫學觀察,浙江義烏一對夫妻被拘留;
天津一故意隱瞞與來自疫區人員接觸史的女子被行政拘留;
山東濟南一確診女子,其3名家人隔離期間逃離,已被找回采取強制措施。
▲資料圖:2月3日,醫院隔離病房內,醫務人員查房。中新社記者張暢攝
疫情如此嚴峻,爲何這些人還選擇隱瞞?
確診已經超過2萬例,在疫情如此嚴峻的情況下,爲什麽這些人還故意謊報、瞞報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離、觀察?
對于疫情的漠視、對法律的無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這些人可能沒意識到,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這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爲,法律後果非常嚴重。
▲2月1日,身著防護服的醫護人員在負壓病房照顧病人。中新社記者劉冉陽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時期,“兩高”曾聯合出台《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其中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意味著,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2月2日,工作人員在北京西站出站口進行消毒工作。中新社記者富田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對媒體表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屬于《解釋》中的“突發傳染病疫情”,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爲,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
來源:中國反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