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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子被人撞 租車行告人敗訴 倒賠訟費

2021 年 10 月 10 日 每日商报

男子開出租車,和一女司機路上起糾紛,男子第二次超車後又刹車,女司機閃避不及撞了上去。汽車出租公司指女司機疏忽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向她索賠,結果不但一毛錢都拿不到,還需承擔對方的訴訟費。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8年6月10日淩晨1時45分,地點在炮台路(Fort Road)朝往朝蒙巴登路(Mountbatten Road)方向的路段。

根據判詞,訴方是一家汽車出租公司,該公司將一輛轎車租給一名男子駕駛。怎料男子在路上與一名女司機發生糾紛,兩次超女司機的車,第二次超車後又刹車,女司機來不及閃避,緊急刹車後還是撞上前方男子所駕駛的轎車。

男子與女司機在車禍後互相交換聯絡號碼,並拍下現場照。女司機當時原載著母親出門,母親事後告知她說男子之前朝她的方向走來說:“這是給你女兒(女司機)一個教訓”。

訴方事後將女司機謝麗蓮(譯音)告上庭,指對方在男子超車時已不爽,兩人再次狹路相逢後,女司機卻沒有與男子車子保持安全距離,以致女司機在男子刹車時沒有采取閃避的行動,意外才會發生。

訴方也表示,是女司機從後頭撞上來,因此錯在女司機身上,必須負全責。

女司機認爲訴方沒有足夠證據鞏固法律立場,選擇“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

法官經審訊後認爲,是男子切換車道超車在先,然後又突然刹車,要女司機怎能保持安全距離?

法官認爲,面對突發情況,女司機已緊急刹車,雖無法避免意外發生,但她已做了一個小心駕駛司機該做的事,無法證明女司機有疏忽,最後判訴方敗訴。

法官也令訴方承擔女司機3200元的訟費。訴方沒有將男子列爲證人,沒有傳召他出庭供證,女司機原本有將男子列爲第三造,但她沒有將通知信寄給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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