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案情是如何(以下所述取材于真實案例):
甲是個小偷,于一月黑風高的夜晚,從窗戶偷偷潛入乙家,意欲盜竊。不想乙這時剛從熟睡中醒來要進廚房找零食,發現了偷偷摸摸進來盜竊的甲,甲急忙將乙按倒在地,捂住了乙的嘴巴,但乙不斷反抗。甲就用另一只手掐住了乙的脖子直至乙不再動彈(實際上乙只是被掐暈了過去)。甲見乙不再反抗,以爲乙已經死亡,就打開手電筒查看乙。見乙生的沉魚落雁,遂起奸淫之心,與實際未死的乙發生了性關系。
抛去甲擅闖門戶意欲盜竊的行爲,該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行爲人誤以爲自己奸淫的是屍體,實際上卻是個大活人,在這種情況下能判甲強奸罪嗎?
案件分析:
首先我們要解析一下強奸罪行爲的構成:
1.強奸罪的正犯(即與被害人實際發生性關系的主體):14周歲以上的男性
2.強奸罪的客觀對象:婦女(不包括屍體)
3.強奸罪中行爲人的主觀狀態:故意(明知對方是活著的婦女,並易于通過各種手段壓制婦女反抗並同其強行發生性關系的故意)
4.強奸罪的客觀行爲:違背婦女意志,壓制婦女反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刑法在認定犯罪的時候遵循的是“主觀與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放在強奸罪的認定中就是說,如果行爲人主觀的犯罪認識和客觀的犯罪行爲無法匹配,那這就會影響到對行爲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認定。
本案中,甲的主觀狀態是他以爲乙是屍體並奸淫,但客觀狀況卻是乙是活人又被甲奸淫,甲主觀的故意狀態和客觀的行爲事實不匹配,這就直接阻斷了甲構成強奸罪的可能,甲的行爲與強奸罪沒有關系,也不能認定爲強奸罪的未遂。
退一步講,甲的行爲也不構成強制猥亵罪。因爲本罪也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乙是活著的。
那麽,甲奸淫乙的行爲還能如何認定?
現實中不少聲音還認爲甲雖然不構成強奸罪,但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或者未遂),對此反對者認爲,這麽認定完全是主觀與客觀不一致的另一種情形:侮辱屍體罪一是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明知乙是屍體,客觀上更要求乙必須已經死亡,但實際上乙還活著,主觀與客觀再度不一致。所以,甲的行爲也不能構成侮辱屍體罪。
但這樣,不就是讓甲逍遙法外了嗎?
實際當中對于甲的行爲又有了這樣的判斷,認爲甲依舊構成侮辱屍體罪的既遂,筆者覺得比較合理(本觀點改編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方鵬所創公衆號:跟方老師學刑法)
“屍體”,即單純的,不包括意識和精神的身體,“屍體”加上精神和意識就是“活人”,也就是活人和屍體的概念不是對立排斥的關系,而是活人包含屍體的包容關系。
推而廣之,奸淫活人就是將屍體和精神部分一並奸汙,奸淫屍體就只是單純奸汙了身體這一部分,甲主觀認識到的是奸淫屍體一部分,客觀上也只是奸淫了乙屍體的一部分,沒有奸淫乙精神的一部分,這正是侮辱屍體罪的構成。
據此,強奸罪和侮辱屍體罪也是包含關系,甲在主觀和客觀上都強奸了屍體,甲依舊構成侮辱屍體罪,且爲既遂。
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綜上,對甲的罪名以故意殺人未遂和侮辱屍體罪的既遂,數罪並罰
結語
上述的處理結果,筆者認爲既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又做到了符合社會常理,這樣的判決,符合被害人的期望,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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