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今天起,非馬國工作准證持有者在完成居家通知後的12個月內要是換雇主,新雇主要分攤客工之前入境時的居家通知和冠病檢測等相關費用。
人力部今早(11月12日)發文告說,當局建議新舊雇主承擔的費用比例,是按照員工在一年內爲他們工作的時間爲准,也就是說現任雇主可依據員工在12月內爲他工作了多久,來計算如何與新雇主分攤費用。
雇主之間可在達成共識後計算費用。
根據當局提出的分攤費用標准,現任雇主索取的費用不能比自己當初所支付的費用高,現舊雇主都須簽署書面協議,列明如何分攤費用,協議有效期維持一年。
至于來自馬來西亞的工作准證持有者,由于馬國員工無須獲得雇主同意也能跳槽,因此不存在新舊雇主要協議分攤費用一說。
不過,人力部建議聘請馬國工作准證持有者的雇主,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擬定雇傭條件,如最短雇用期或離職前的通知期。合理的最短雇傭期可能是三到六個月,要是馬國員工在這段期間內沒有履行合約,就要按照他們的服務時間,賠償雇主部分或全額的居家通知費和檢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