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與各機構執法人員展開14天的執法行動,臨檢全島夜間娛樂和公共娛樂場所,逮捕了32名涉嫌各種罪行的男女。
警方發布文告說,刑事偵查局連同七大警署和食品局的執法人員,于2月25日至本月11日,在全島的夜間娛樂場所展開一系列聯合執法行動。
行動中突擊了100家以餐飲爲主的夜間娛樂和公共娛樂場所,也有364人被檢查。這次執法行動共逮捕了26名介于16歲至41歲的男子,他們疑似涉嫌參加私會黨而被捕,調查工作還在進行中。
此外,四名男子和兩名女子因觸犯以下罪行而被逮捕。其中兩名29歲和32歲的男子因不遵從公務員指示到警局報到,觸犯刑事法典第174節條文,被當局發出拘捕令。
一名24歲男子持有一把冰鉗,涉嫌在公共場合攜帶具攻擊性武器而被捕。另一名30歲男子涉嫌在警察執法時引起公共騷亂,被警方逮捕。在這過程中,一名29歲女子因妨礙公務而被捕。另一名28歲的女子則涉嫌對警察爆粗話,也逮捕歸案。
目前,警方正在對所有被逮捕的32人進行調查。
按照社團法令第14(3)條文,參加私會黨一旦罪成,可罰款不超過5000元、最高監禁三年,或兩者兼施。持有受管制武器則抵觸腐蝕性和爆炸性物體和攻擊性武器法令(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三年的監禁,以及鞭打最少六下。妨礙公務者,若罪成將面對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500元,或兩者兼施。若公共滋擾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2000元。
辱罵公務員,則罪成可被判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長達12個月,或兩者兼施。據刑事法典第174節條文,不遵從公務員指示到警察局報到,可罰款不超過1500元、最高監禁一個月,或兩者兼施。
警方嚴厲指出,對私會黨和任何威脅到公共安全、和平和良好秩序的非法活動絕不姑息。警方會定期到各類公衆娛樂及夜生活展開執法行動,嚴正看待任何參與私會黨和非法活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