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兒童法案以保護兒童福利爲核心指導原則。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兼衛生部第二部長馬善高,今天(4月4日)在國會提呈領養兒童法案一讀。
爲了方便指定機構進行這項評估工作,法案擬收緊領養申請者的居留條件,欲領養者無論國籍,在接受領養適宜評估前,都必須在本地居住至少一年。
目前,只有在領養無親屬關系的外國孩童或由國家看護的孩童時,申請者才必須通過家庭情況評估。法案一旦生效,所有申請者除了要出席上述兩個說明會,也必須通過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指定領養機構進行的適宜領養評估,才能向法庭申請領養孩童。
爲確保每個獲領養的孩童擁有良好的家庭環境,法案擬議強制所有欲領養者出席領養前簡介會,以及如何向孩子說明他們是領養孩童的說明會。
此外,法案也倡議將可能危害孩童福利的行爲列爲非法行爲,這包括刊登待領養孩童信息或照片的廣告,以及申請領養者在辦理領養手續時,提供虛假信息等。法案也將規定領養機構可征收的費用,以及要求領養機構公開所有收費,推動領養服務領域提高透明度。
現有的領養兒童法令是在1939年制定,上一次進行實質性修訂是在1985年。由于政府准備對法令做大幅度修改,決定將現有法令廢除並重新制定。新法案一旦通過,條文將從原有的12節增至75節。
另一方面,法案擬議列明法庭可在什麽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親生父母同意,也能批准由國家看護的弱勢孩童接受領養,好讓他們脫離受虐待或被忽視的惡性循環。
爲方便這項評估工作,確保領養者與本地有密切關聯,申請領養者的居留條件也會收緊,公民和永久居民有優先領養的機會。
聯合提呈申請的家長,至少一人必須是公民,或雙方都必須是永久居民。如果單獨提呈申請,申請者須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當局會視個別案例放寬對居留條件的要求。
如果受領養孩童是申請領養者的家屬,如繼子或繼女等,則可申請較簡化的評估手續。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擬議收緊領養條例,無論是領養本地或外國孩童,所有申請者都須通過是否適合領養兒童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