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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兼衛生部第二部長馬善高,今天(4月4日)在國會提呈領養兒童法案一讀。
現有的領養兒童法令是在1939年制定,上一次進行實質性修訂是在1985年。由于政府准備對法令做大幅度修改,決定將現有法令廢除並重新制定。新法案條文將從原有的12節增至75節。
擬議收緊領養條例,無論是領養本地或外國孩童,所有申請者都須通過是否適合領養兒童的評估。
申請領養者的居留條件也會收緊,欲領養者無論國籍,在接受領養適宜評估前,都必須在本地居住至少一年。
公民和永久居民有優先領養的機會:聯合提呈申請的家長,至少一人必須是公民,或雙方都必須是永久居民;如果單獨提呈申請,申請者須是公民或永久居民。
擬議強制所有欲領養者出席領養前簡介會,以及如何向孩子說明他們是領養孩童的說明會。
還擬議列明法庭可在什麽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親生父母同意,也能批准由國家看護的弱勢孩童接受領養,好讓他們脫離受虐待或被忽視的惡性循環。
倡議將可能危害孩童福利的行爲列爲非法行爲,這包括刊登待領養孩童信息或照片的廣告,以及申請領養者在辦理領養手續時,提供虛假信息等。
法案也將規定領養機構可征收的費用,以及要求領養機構公開所有收費,推動領養服務領域提高透明度。
長按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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