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王振文卻在同一時候發起官司,向其他手足索討售屋款項全額。他聲稱母親只是洋房的“挂名”屋主,當年買下洋房的大部分資金都是由他掏出。其他家人則駁斥,陳亞妹生前是成功的商人與投資者,有足夠資金自己買下洋房,根本無須依靠長子的幫忙。
沒立遺囑的老婦遺留一棟半獨立式洋房,長子聲稱自己是真正的洋房屋主,發起官司要求其他手足交出約276萬元的洋房售款但被高庭駁回。法官斥責長子不誠實且貪得無厭,不僅沒有在母親活著時盡孝心,甚至在她過世後提出不實指控,就爲獨占售屋款項。
在所有子女的同意下,洋房在2017年以275萬7721元的價格賣給王振文的未來女婿。遺囑執行人于2018年7月分配部分售款,每一名受益人各分得30萬元。
由于陳亞妹生前沒有立遺囑,丈夫也已過世,按照無遺囑繼承法令,她的七名子女可平分遺産。本案起訴人王振文(71歲)是陳亞妹的長子。
老婦陳亞妹在2015年逝世,所留下的遺産主要是一棟位于麥波申一帶、在惹蘭芝敏(Jalan Jermin)的半獨立式洋房。
法官認爲,王振文除了他自己的單方面說辭以外,他根本無法舉出絲毫證據來支持他的索償立場。
法官認爲起訴人無法舉出證據支持索償立場
法官同意辯方所說的,王振文在這起官司中對陳亞妹做出了不實指控,包括聲稱母親沒有能力買洋房,這等于诋毀了母親在世時爲家庭所做的付出。他也試圖把自己刻畫爲一個孝順的兒子,但實情卻完全相反;陳亞妹在世時向其他子女抱怨,王振文經常冷落她和對她無禮,並且侗言要丟下母親一個人在洋房生活。
根據判詞,陳亞妹與丈夫生前育有五女二男。兩人在1960年代設立一家名爲南方輪胎的公司,公司注冊人是陳亞妹。不久後,夫婦倆結識一些馬來西亞商人,開始嘗試在馬國做生意。他們分隔兩地拼搏,由陳亞妹留守在新加坡管理輪胎公司。王振文與弟弟王振義後來也參與打理家族生意。陳亞妹的丈夫已在1976年過世。
當陳亞妹在世時,她與王振文從未在家庭聚會上提及後者才是洋房的屋主,或洋房在她逝世後應歸王振文持有。
王振文以外的六名遺産受益人,包括陳亞妹的其他子女和孫子女,都被列爲本案的答辯人。案件于去年8月在高庭開審,高級法官賴秀珠昨天發表書面裁決,判王振文敗訴。
辯方則駁斥,陳亞妹生前一直享有不錯的收入,早在在1970年代就有本事買下一個私宅,然後在1988年賣掉,再購買惹蘭芝敏的半獨立式洋房。以陳亞妹當時所擁有的存款、資金與投資利潤等收入,她根本無須依靠他人的協助來買房。
在法官看來,王振文的種種行爲顯示他貪得無厭。盡管有屬于自己的房地産,他與他的妻女卻在沒有繳付房租的情況下,選擇入住陳亞妹的洋房長達27年。就連在分擔母親的醫藥費時,他也試圖占其他手足的便宜。由于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訴方的立場,法官最終判王振文敗訴。
根據訴方的立場,王振文聲稱洋房是他于1988年購買的,作爲他婚後的住宅,售價爲62萬元。他當時與母親協議好,由他出錢償還房屋貸款,母親則幫忙支付部分的現金付款,但他才是洋房真正的屋主。不過,爲了表達他將照顧母親一輩子的承諾,他把母親列爲屋主,好讓老人家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