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兩名答辯人也提起反訴,她們指李克民多年來數次未經母親的同意,擅自從公司的戶頭提取款項,用在與電單車生意無關的事情上,包括買下至少兩個房地産、建造兩個獨立式洋房,以及投資其他生意等。根據辯方的估計,李克民所挪用的款項多達259萬9542元。
男子未經母親同意,擅自從兩人聯名擁有的電單車公司挪用近200萬元,其他姐妹在母親逝世後原本沒有追究此事。但男子反而發起訴訟,要求手足承擔公司一半的債務,最終被法院駁回,並谕令他交出所私吞的款項。
不服所判的李克民提出上訴,但上訴庭三司同意,呈堂證據如其他家人的證詞,都指向母親生前並不知道兒子挪用公款的事情,而且訴方也沒有駁回家人的證詞。
扣除李克民曾歸還給公司的錢,三司認爲,他所擅自提取作個人用途的淨款項爲197萬7632元。同時,三司也谕令雙方做進一步的賬目調查,包括計算公司過去所賺取的盈利以及李克民收下了多少盈利,然後才定奪李克民應歸還給母親遺産執行人的具體金額。(人名譯音)
根據本周發出的最高法院上訴庭判詞,起訴人李克民與母親接管了父親生前所創辦的電單車零售生意,兩人都是公司股東。
三司也指出,人生中有許多舊事不宜重提,以免平添是非,而本案的答辯人原本也打算這麽做,不去追究李克民擅自提取公款的事情。然而,李克民自己卻選擇翻起舊賬,如今他不得不面對發起訴訟的後果。
李克民的立場是,既然母親生前是公司的另一名股東,她就有責任承擔公司的一半債務。李克民在案件未審結前過世,改由遺孀代表他繼續打官司。
李克民不否認有從公司提取款項,但他辯稱母親知道並批准他提款作個人用途,母親也從未對此事表示不悅。而且,李克民稱自己一直都有爲公司注資,所投入的款項比他提取的多。
母親于2016年逝世,李克民隨後起訴姐姐李錦虹與妹妹李錦梅,要求身爲母親遺囑執行人的兩人,分擔公司所欠下的約71萬元債務。
高庭法官判李克民敗訴,並指公司在母親臨終前所擁有的資産比債務多,換言之李克民如今要求母親遺囑執行人分擔還債的立場無法成立。另外,在法官看來,李克民把公司戶頭當成“私人撲滿”,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提錢,違背了對母親應盡的信托責任,而且他所提取的款項也比公司欠債金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