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清晨6時,少年得提早到校准備露營,被告開車送少年一程,卻因爲太早抵達而無法進入學校。
爲了保護受害者,媒體不得報道可能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在一年多裏八次非禮四名青少年,全國學生警察團的名譽警官認罪後,被判坐牢10個月和一下鞭刑。
2017年,一名17歲已經畢業的青年回校服務,幫忙被告處理團隊事宜,也經常到被告的住家討論與警察團相關的事宜。
2017年7月,校長得知此事,報警揭發被告罪行。
現年30歲的被告面對八項控狀,包括非禮和抵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他承認其中兩項,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少年當時感到害怕,但卻因爲被告的“身份”而不敢反抗。
案件發生在2016年至2017年,四名青少年案發時年齡介于15歲至17歲。
被告得逞後得寸進尺,多次在青年上門時動手,前後五次非禮青年下體。
法官下判時指出,被告違背受害者信任的程度,雖然不比教師違背學生的信任來得嚴重,但被告職銜高,非禮受害者的下體時又有直接的肌膚接觸,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某次,青年到被告的住家時,被告突然擁抱和親吻青年,還迫使青年配合。
被告違背受害者信任的程度,雖然不比教師違背學生的信任來得嚴重,但被告職銜高,非禮受害者的下體時又有直接的肌膚接觸,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根據案情,被告案發時是一所學校的全國學生警察團(National Police Cadet Corps unit,簡稱“NPCC”)名譽警官,在警察團裏的“職位”僅次于教師。
被告于是把少年載到靠近他家的停車場,下車繞到後車座,坐在少年身旁非禮他。
盡管青年對被告的舉動感到不適,但他因爲害怕而照辦。
另一名受害的15歲少年,則因籌辦2016年的露營活動而與被告頻密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