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中共黨員,某縣某局副局長。2016年10月,縣紀委對陳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經查,2016年2月,陳某先後2次在縣某賓館分別與賣淫女李某、周某發生性關系,並支付2人嫖資各1000元。同月某晚,陳某與朋友在茶樓打牌,每把輸贏達500余元,陳某本人共贏5萬元。
案例解析
對陳某行爲如何定性處理,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雖公安機關未就陳某行爲是否構成嫖娼和賭博作出認定和行政處罰,但其行爲與黨員標准完全不符,應由紀檢機關獨立認定其行爲構成嫖娼和賭博,並按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爲,嫖娼、賭博行爲屬于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違法行爲,應先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紀檢監察機關才能認定其行爲違法,並作出處分決定。案例中,陳某的行爲發生在2016年2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已超過追究時效期限,公安機關不能再對其嫖娼、賭博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故紀檢監察機關也不能對其行爲作出處分決定。
在上述兩種意見中,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紀檢監察機關認定違法行爲,不以公安機關等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爲前提。只要經核查,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黨紀處分。如對該行爲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機關等單位意見。如果該違法行爲未超過追究時效期限的,紀檢監察機關在作出處分後,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其次,黨紀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關于“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的規定,黨紀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對發現的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違反黨紀行爲,紀檢監察機關都應予以追究。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對于有證據證實確實屬于嫖娼行爲的,不能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錢色交易以及違反生活紀律的規定認定處理。第二,關于對嫖娼行爲的處分檔次把握問題。2003年《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對有嫖娼行爲的黨員一律開除黨籍,但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並未明確規定,黨員嫖娼的必須開除黨籍。對此,我們認爲,嫖娼行爲屬于違法行爲,黨員發生嫖娼行爲,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了作爲黨員的基本條件,並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嫖娼行爲,應當根據2018年《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或者行爲發生時的紀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