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初,海灣戰爭擺出大決鬥的架勢。這引起了各國工業界的一片恐慌,原油價格迅速飛張,石油化工産品也自然水漲船高,原先每噸僅800美元的塑料,猛漲到近千美元。持有出口許可證的中國揚子石化國際貿易公司巧借秋風,趕緊抛售。不日,新加坡策密恒得私人有限公司找上門來,以每噸1090美元的最高價從揚子公司買走價值218萬美元的2000噸聚乙烯塑料。
10月6日合同簽訂後,策公司的開證行、瑞士銀行新加坡分行隨即開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
11月14日,策公司租用的外輪“百合花”,號,在南京將2000噸塑料悉數裝船。
這期間,大出人們意料的是,原油及石化産品不但沒因戰爭爆發而上漲,反而卻急轉直下,揚子人暗自慶幸,但隨之禍也來了。
11月29日,在信用證議付期的最後一天,新加坡瑞士銀行突然給南京來電,以《裝船通知電》中預約保險號碼“未經證實加入”爲由,認爲信用證“不符合”拒付218萬美元。
揚子公司馬上與策公司聯系。對方拖延月余,竟提出産品質量不好,要求每噸降價200美元。然而揚子了解到策公司的印度客戶AMC公司已從海關提走了500噸貨。既然貨物存有質量問題,可爲何又要提走呢:按國際慣例,這時對方已喪失了索賠權利。揚子公司理所當然地拒絕了對方的索賠要求。
策公司索賠遭拒後又生一計,提出延期付清貨款的要求。揚子公司考慮到對方的實際困難,同意了寬限請求。但是,好心卻沒有好報,策公司到時竟然自食其言。
1991年5月18日至21日,揚子公司經理劉均安在北京緊急拜會正在此逗留的中行新加坡分行副總經理陳漢平博士和其法律顧問、大律師維克拉惹先生,以求支持。
維克拉惹接受了委托。他回到新加坡後,根據揚子公司提供的“硬件”情況,決定直接采用可置對方于死地的:“21天公司停業案”程序(若對方敗訴,公司即被強制解散)起訴策公司。
6月22日,揚子公司正式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訴。
經過調查,維克拉惹很快掌握了策公司違犯“經營法”的大量證據,並向新加坡財政部商務調查局報告,該局聯合警方突然搜查策公司,查獲僞造的揚子石化公司英文公章1枚,另有一張僞造的2000噸塑料發票,上面標價僅800美元/噸。劉均安赴新時帶去了真公章和真發票,以使法庭對證。
爲了防止魏諾柯瑪轉移財産,維克拉惹兩次約見大法官,法官指定的“臨時清盤人員”于8月14日進入策公司,接管所有財務,使對方對公司失去了任何控制。
8月16日,高等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
庭審是在雙方律師間進行。經過答辯,法官弄清了策公司在1990年1月20日指示瑞士銀行拒單,而在此之前的16日就已收到了保險公司開出的貨物保險單及所有所需文件,這樣。對方再以“保險號碼未經證實”而拒單的理由就站不住腳了。
休庭時,對方律師打來電話,有意庭外解決,開價150萬新元,當即遭拒。
8月19日,新加坡瑞士銀行副總裁被傳到底。他供認將揚子公司的原産地證書、發票、裝船電副本都交給策公司,這在新加坡是重違法的。
8月20日下午—開庭,法官就對魏諾柯瑪說:你還年輕,事情已經很清楚,你給南京218萬不就了結了嗎?潛台詞再明白不過了,否則你雞飛蛋打。策方律師很知趣。馬上表示可以商量。法官宣布休庭,轉庭外解決。
揚子公司堅持對方先出具218萬美元銀行保函及有關費用,才同意庭外解決。但對方堅持只能出“個人保函”。同時去掉“清盤人”。這顯然是個陰謀,一旦“清盤人”去掉,策公司即可轉移財産,然後要賴。
8月22日上午,庭審法官明確表態:魏諾柯瑪如果不想讓公司關掉,則應出具250萬美元銀行保函,這是我給你的最後機會。
9月25日,策公司提交了由瑞土銀行出具的250萬美元的保函。警方以9項罪名逮捕魏諾柯瑪。揚子公司趁熱打鐵,再起訴瑞土銀行。新加坡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當即判原告勝訴。這次判決在新加坡創下一個“判例”,即由被告償付218萬美元從起訴日起計息3萬美元,改由揚子公司蒙受損失的當日,計息16.3萬美元。改變了以往銀行與商家糾紛從起訴日計息的慣例。在新加坡法律界、商界、新聞界都引起了轟動。
(陸武 摘自《法苑》第7期 作者:劉洪高,西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