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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很多朋友的私信,說新加坡監管機構太多了,什麽MAS、EDB、IRAS,根本就分不清楚。衆所周知,新加坡是一個法制完善,監管嚴格的國家,司法監管極其嚴格透明。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受到高度管制,如果你想在新加坡從事金融活動,那麽你就少不了跟這些金融監管機構打交道。爲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也將會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在新加坡從事金融活動常接觸到的監管機構。今天,我們先來爲大家介紹一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簡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成立于1971年,縱觀其職能組合了銀行至財金等諸多金融機能。自其成立之後,金融業務由政府部門執行並專業經營管理。
隨著新加坡持續進展,越來越多複雜的銀行業務與金融環境的需求迫使國家改革其金融機能,使其能有更多的進展動力與一致性的金融政策。因此,國會于1970年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法案(MAS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成立于1971年1月1日。該法案賦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有權經營管理所有與新加坡的金融、銀行體系及財金方面有關的事務。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被賦予制訂有關于銀行家乃至于政府財政部門的法令,它也被委托提升金融的穩定度,訂定信用與彙兌政策並促使經濟的成長。然而,不像其它許多中央銀行,諸如美國聯邦儲備系統或是英格蘭銀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並不通過控制利率升降進而影響市場的流動來控管金融。相反地,它是利用外幣彙兌機制,在新加坡幣市場中間實行控管。
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發展曆史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職能由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執行。隨著新加坡的快速進展,銀行變得日益複雜和精准,所需的貨幣環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簡政府機構的各項貨幣職能,從而保證貨幣政策更具活力和連貫性。
1970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法案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監管貨幣各方面的權力,比如銀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領域的各方面。
1977年4月,新加坡政府決定由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接手監管新加坡的保險業。1984年9月,1973年通過的證券産業法賦予的證券行業監管權力也轉移到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一般說來,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掌管著貨幣、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的有關的法規。繼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合並貨幣機構董事會後,他也具備了發行貨幣的職能。
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監管職能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和綜合金融監管機構。
擔任新加坡中央銀行,包括執行貨幣政策、發行貨幣、監督支付系統以及擔任政府的銀行家和金融代理人。MAS 通過實施貨幣政策和密切的宏觀經濟監測和分析來促進持續的、非通貨膨脹的經濟增長。它管理新加坡的彙率、官方外彙儲備和銀行業的流動性。
擔任綜合金融監管機構,開展金融服務綜合監管和金融穩定監測。MAS通過對新加坡所有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資本市場中介機構、財務顧問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慎監管,培育了健全的金融服務業。它還負責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良好的行爲和投資者教育。
MAS 還與金融業合作,推動新加坡成爲一個充滿活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它促進了金融業基礎設施的發展、技術的采用和技能的升級。
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監管結構
1.貨幣政策合投資:經濟政策局、經濟分析局、經濟監督與預測部門;
2.市場與投資:國內貨幣市場管理部門、儲備管理部門;
3.國際發展:金融中心發展署、金融市場發展署、國際部;
4.金融科技創新部門;
5.銀行和保險:銀行部、保險部門、反洗錢部門;
6.資本市場:資本市場中介部門、企業財務與消費部、市場政策與基礎設施建設部、執法部;
7.政策風險與監管:審慎政策部、風險專員部、宏觀監管部;
8.企業人力資源與IT:企業服務部、人力資源部、IT部、MAS教育部;
9.金融風險貨幣:金融部門、風險管理部門、貨幣部門;
10.管理部:內部審計部門、法律部門、企業規劃和通信部。
五、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監管範圍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資本市場中介公司、保險公司、金融顧問公司、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貨幣兌換和彙款業務公司。
六、新加坡和中國在監管制度上的區別
1.新加坡監管制度
與其他東盟國家不同,MAS一身二任(見前文),既是央行,又是金融業監管機構,職能與中國的“一行三會”類似( 央行+銀保證監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政上以董事會爲最高決策機構,以常務董事辦公室負責執行管理各類專項事務。
MAS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對于信譽不佳的金融機構一概不予受理。各類銀行的業務範圍均有明確界定,不能超業務範圍經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按市場原則進行,政府不幹預機構的設立與撤並,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進行清算,償還個人和公司債務後依法清盤,不存在中央銀行救助和行政關閉的問題。
2.中國監管制度
從體制上看,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①中國人民銀行
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②銀監會
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③證監會
證監會作爲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④保監會
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⑤輔助監管
同時,中國法律還規定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爲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和行業的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譬如: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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