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在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來獲取新加坡的EP簽證,目前已成爲高淨值家庭移民新加坡、使用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做稅收籌劃、CRS規劃,享受新加坡醫療、教育資源最爲快速、便捷的途徑,也是移民新加坡最爲火爆的項目。然而,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其實大多數客戶對于新加坡EP的稅務籌劃功能不是特別清楚。因此,本文重點梳理了關于新加坡EP的幾個常見問題,並對這些問題做出了詳細解答,希望能對想在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的朋友有所幫助。
01
獲得EP後,我就是新加坡稅務居民了嗎?
答案:不一定,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案有關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法律定義,符合以下任一標准的個人視爲新加坡稅收居民:
(1)1個公曆年內在新加坡實際停留或工作*不少于183 天,則在該公曆年內被視爲新加坡稅務居民;或
(2)連續在新加坡境內無間斷停留或工作跨3個公曆年(例如2017年12月-2019年1月),則在這三個公曆年內均被視爲新加坡稅務居民;或
(3)連續在新加坡境內任職跨兩個公曆年,並且這兩年內在新加坡連續停留時間超過183天(例如2018年11月-2019年7月),則在這兩個公曆年內均被視爲新加坡稅務居民;
*駐新加坡工作時間也包括周末、公共假期,以及海外假期、商業旅行等暫時性出國。例如,工作時間2019年1月-2019年10月,其中3-8月在海外出差並未入境新加坡,該年度內仍被視爲新加坡稅務居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國的稅務居民包括: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的同胞;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港澳台同胞;
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准,並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爲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于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爲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情況1:仍爲中國稅務居民
假設你當前是中國內地的稅局居民,根據上述標准,如果你滿足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認定標准中的任意一個,就會被判定爲新加坡稅務居民,若均不滿足則仍爲中國稅務居民。
舉例來說,如果你只是獲得了新加坡的EP,但是一年內在新加坡停留的時間較短,少于183天(且也沒有滿足上述其他兩個標准中的任意一個),則此時你不構成新加坡的稅務居民,還是中國的稅務居民。
稅務處理
這種情況下,你仍需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包括新加坡)的收入,向中國稅務局進行申報納稅。但如果你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已經在新加坡境內交過稅了,則允許將新加坡所繳的稅額從你應向中國繳納的稅額中進行抵免,但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收數額。
舉例來說,如果你在新加坡獲得了一筆收入,按照新加坡稅法需繳納500元,且你也已在新加坡完成了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但是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該筆收入應當繳稅1000元,那你仍需向中國稅務局對該筆收入進行納稅申報,且需補交稅款500元。
情況2:構成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你滿足新加坡居民身份認定標准的其中一個或者多個,但不滿足中國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例如,你已經注銷中國國籍,且在境內沒有住所,在中國居住的天數也不滿足上述標准),那你此時只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不是中國的稅務居民。
稅務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你只需就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在新加坡繳稅,對來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根據新加坡稅法,一般情況下無需繳稅。除此之外,如果你在中國境內仍有應納稅收入産生,那麽這一部分中國境內的收入仍然需要向中國稅務局繳納相應稅務。
情況3:構成新加坡和中國的雙重稅務居民
假設你當前是中國內地的稅局居民,那麽你拿到新加坡 EP 後,如果同時滿足新加坡和中國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則構成新加坡和中國的雙重稅務居民身份。舉例來說,你拿到新加坡 EP 後,一年內超過183天都在新加坡工作、生活,但你在中國仍有房産,你的家人也都生活在中國,在中國還有公司、生意往來等,則此時就構成新加坡和中國雙重稅務居民身份。
稅務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 偷漏稅的協定》(《中新協定》),同時爲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其最終納稅意義下的居民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
(1)在哪個國家具有永久居所就是哪個國家的應納稅居民;
(2)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爲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
(3)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按照其習慣性居處所在國來判斷;
(4)如果其在雙方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爲僅是其國民所屬締約國的居民;
(5)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從以上規則來看,國民身份並不是判斷稅務居民身份的首要標准。也就是說,即便是中國公民,如果你在新加坡具有永久居所,並且大部分的經濟關系(收入、日常開支)都是在新加坡産生,那麽你仍然會被判定爲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且不需要對新加坡收入向中國稅務局納稅。
關于“永久居所的”的認定,《協定》中明確有規定:“永久性住所包括個人租用的住宅或房間等,但該住所必須具有永久性,即個人已安排長期居住,而不是臨時逗留。”因此,你在新加坡居住的房屋,不必非得是購買的才算是永久居所,租賃的房屋同樣可以被認定爲永久居所。
02
獲得EP後,我還需要在中國繳稅嗎?
根據上述分析,獲得新加坡EP後,如果你仍爲中國稅務居民、或雖不構成中國稅務居民但仍有來源于中國的所得(例如,股票、房産投資等),則仍需在中國境內進行納稅申報。
03
獲得EP後,能將CRS的稅務居民身份改爲新加坡嗎?
答案:不一定,取決于你是否實際構成新加坡稅務居民。
獲得新加坡EP後,如果構成新加坡稅務居民,則可以將自己的金融賬戶稅務申報信息修改爲新加坡稅務居民,並可順利實施 CRS 籌劃與稅收規劃:將境外金融賬戶信息交換至新加坡而不是中國,同時對于來源新加坡境外的收入無需納稅,實現海外資産的零個人所得稅的需求。
但是你如果不滿足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標准,則無法更換CRS的稅務居民身份。
04
獲得EP後,能直接轉換成PR嗎?
答案:不可以。
PR 需要在拿到 EP 之後的 2 年左右的時間申請,此外,還可攜配偶與21歲以下子女一同申請新加坡永久居民。符合以下條件的會增加拿到PR的概率:
✔ 申請人屬于高科技人員或其他受新加坡政府歡迎的人員
✔ 申請人擁有高學曆
✔ 申請人高收入、資産量較大
✔ 申請人工作簽轉換永久居民前,需滿足新加坡居住要求
✔ 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居住在新加坡
05
獲得EP後,家人如果想來新加坡,可以辦理什麽簽證?
EP持有者,可以爲其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可申請家屬准證(Dependant’s Pass),爲其父母申請長期探訪准證(Long Term Visit Pass),實現全家三代長居新加坡。即,假設你目前在申請 13O/13U,那麽你可以給你的太太,以及孩子順帶把 DP 也就是家屬簽證給申請了,以及可以幫你的父母申請 LTV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