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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對區塊鏈技術的政策和態度(一)

2022 年 8 月 10 日 脑洞科普

近年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以太幣等去中心化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及衍生出來的其他各類數字代幣快速發展。區塊鏈本質上是網絡上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技術。新加坡支持加密貨幣背後的區塊鏈技術及其發展潛能,卻不支持加密貨幣作爲通行貨幣或投資資産類別,對數字代幣發行態度較爲開放,但采取積極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新加坡對區塊鏈技術的政策和態度(一)

恒信泰富

一、新加坡對數字代幣采取積極監管政策,態度較爲開放

(一)數字代幣相關監管政策規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稱MAS)對數字代幣和虛擬貨幣在定義上是有所區分的,數字代幣即Digital Token,而虛擬貨幣是Virtual Currency,MAS認爲虛擬貨幣是數字代幣的一種特定形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稱MAS)于2017年8月1日聲明稱,MAS目前尚未監管虛擬貨幣的立場與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相似。然而,MAS已經注意到數字代幣的功能已經超越了虛擬貨幣的範疇,如果數字代幣構成受MAS執行的證券法定義下的一種産品,那麽對該種數字代幣的發行或提供必須遵守相關的證券法。具體規定包括:

1、如果數字代幣符合《證券與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對資本市場産品的定義,提供或發行數字代幣有可能被MAS管轄。資本市場産品包括以下各類:證券,期貨以及合同或用來進行杠杆外彙交易的機制。 MAS 會審查數字代幣的結構、特征來確定某一種數字代幣是否構成SFA定義下的資本市場産品。如果數字代幣屬于SFA當中的證券定義,代幣發行人需在發布此類代幣之前,必須上報MAS並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得到豁免。

2、任何在新加坡運營與構成資本市場産品的數字代幣有關的主要平台的主體,其行爲可能受到SFA管轄;若該主體的行爲構成受監管的行爲,或其行爲表現構成受監管的行爲,該主體必須取得從事相關資本市場服務的執照,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3、任何在新加坡爲構成投資産品的數字代幣提供金融建議的主體必須有《財務顧問法》(Financial Advisors Act,FAA)獲准來提供相關金融建議服務的理財顧問執照,或是一個免執照的理財顧問。

4、任何在新加坡建立或運營構成證券或期貨的數字貨 幣交易平台的主體,可以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任何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或表現爲運營一個市場的主體,必須被MAS批准其成爲一個交易所或被MAS承認爲SFA下的做市者,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5、域外交易監管。在新加坡域外運營部分或全部主要平台或交易平台的主體,其行爲也受SFA管轄。當某一駐在新加坡域外的主體有任何以爲在新加坡境內的公衆或部分公衆提供金融建議服務爲目的的行爲,或其行爲有很大可能誘使在新加坡境內的公衆或部分公衆使用該主體提供的金融建議服務,則該主體可能被認定爲在新加坡境內活動的理財顧問。

6、不得爲洗錢、爲恐怖組織提供資金支持。不受MAS管轄的數字代幣可能受到反洗錢相關法律的管轄。根據《反恐法案》及其他聯合國安全委員會決議通過的規章,禁止通過數字代幣與特定個人或單位進行交易或爲其提供金融服務。MAS同時打算建立一套全新的支付服務體系(“新支付體系”),該體系將涵蓋相關規則來解決與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交易或互換有關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問題。這些中間機構將會被要求訂立政策,程序和控制機制來解決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相關規則將包括對客戶的盡職調查,交易監控,篩選,報告可疑交易以及保留充分記錄。

7、對數字代幣沙盒標准。任何想要在金融服務業技術創新並可能涉及MAS監管的公司均可以申請監管沙盒。一旦申請被批准,MAS將在沙盒期間放松MAS具體的監管要求以提供適度的監管支持。

(二)新加坡對數字代幣發行持較爲開放態度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長孟文能(Ravi Menon)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表示,金管局正密切本地的加密貨幣投資活動,特別是越來越頻密的首次代幣發行(ICO)。他提醒投資者需要謹慎參與加密貨幣相關活動,因爲它們大多不受監管或有法律保障。但盡管新加坡官方如此表態,目前,新加坡仍被視爲對首次代幣發行(ICO)最友好的國家之一,公司只要在MAS注冊發行代幣的內容、經過相關的調查和許可,就可以進行ICO,新加坡已經成爲亞洲ICO中心。根據FunderBeam數據,2017年新加坡成爲世界ICO發行第三大市場,僅次于美國和瑞士。近期,僅韓國就有100余家公司赴新加坡ICO。

但是,2018年5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向8家數字代幣交易所發出警告,指平台不得在未經該監管機構批准下,進行被視爲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貨 幣交易。另外,MAS也叫停了一宗首次代幣發行(ICO),禁止其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

(三)新加坡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視爲貨物而非貨幣

新加坡稅務局(IRAS)在2014 年發布的加密貨幣指南(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中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確認爲“貨物”而非貨幣,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實體貨物或服務被視爲“貨品交易”,需要繳納商品增值稅(GST),當前稅率爲7%。新加坡稅務局在公司所得稅的特殊項目中提到:對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購買和出售加密貨幣的企業,將對其加密貨 幣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征稅,企業利用加密貨幣交換金錢而獲得的利潤也要進行納稅。因此,除了7%的商品增值稅(GST)之外,公司通過加密貨 幣交易獲得的利潤還要額外繳納所得稅。此情況僅針對短期使用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的企業,如果公司長期投資,那麽所有收益將被視作資産,而新加坡目前尚未開征資産稅,因此企業無需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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