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比都消息,4月26日,緬甸中央銀行發布一則聲明,對緬-中、緬-泰邊境商人進行外彙管制豁免,央行于4月3日實行的外彙監管令不適用于以上兩國邊貿商人。
4月3日,緬甸中央銀行依據外彙企劃第11、12、13條例,實行了外彙管制政策,按照規定,所有在緬境內的民衆,需要在收到外彙後24小時內,將外彙所得通過AD持牌銀行,按照官方彙率兌換成緬幣。
從央行聲明中得知,進口商人在結算進口商品時,無需向外彙監管委員會申請,可直接在指定銀行進行結算,出口商人在收到外彙收入後,需要按照規定轉入境內銀行賬戶。
出口商人在取得外彙收入後,可在一個月的時間內進行自主支付或向指定銀行出售,按照央行規定,賬戶內的余額需要強制出售給指定金融機構,兌換後的緬幣將轉入出口商緬幣賬戶。此外,緬中及緬泰邊貿商人在進行外彙結算時,需要使用ELectronic Reporting System(ERS)進行登記存檔。
4月20日,緬甸央行發布了7項不受外彙管制令約束的規定,滿足7個規定的投資項目/群體/個人,可取得外彙豁免權。享受豁免權的包括:緬甸投資委員會(MIC)批准的FDI投資項目、經濟特區投資項目、國有/國際航空公司、與緬甸建立外交關系的駐緬外交官員及家屬、聯合國駐緬或旗下機構持有聯合國Laissez Passer通行證的緬籍公民、國際機構(例如-紅十字會、國際勞工組織等)、INGO非政府機構及發展機構(例如-TICA/JICA)特使及外籍雇員。
央行發布外彙限制後,對境內進出口商人造成了巨大的影響。4月3日發布外彙管制令後,日本、新加坡、歐盟國家紛紛向緬甸當局發函,希望能夠得到豁免權,保障對緬正常貿易經濟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