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是引領公司發展以及身負管理公司責任的重要人物,在新加坡,年屆18身心健康及能夠履行董事職責與責任者,可被委任成爲公司董事。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凡超過70歲者不可被委任成爲董事,私營企業的董事則無年齡限制。
董事的義務和責任
身爲董事最重要的兩項工作分別是召開公司年度股東大會(AGM),在股東面前呈現損益賬戶、資産負債表和董事報告;以及在規定日期提交年度報告(AR)。
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在普通法和公司法中都有規定。
1. 法定責任
a)交易利益披露責任
董事被要求披露其與有交易往來的公司的利益性質和程度。無法遵守要求的任何董事,將被罰款不超過5000新元,及被監禁不超過12個月。
2.普通法責任
a)公司作爲合法獨立機構,所獲利益均視作董事與所有員工和股東的利益。董事不應有爲提升個人利益的行爲。
b)董事須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産生沖突;
c)董事應確保公權使用在正確的地方,而非爲一己私欲濫用職權。
新加坡董事合規計劃
董事合規計劃(DCP)是由公司法令機構組織的一項新培訓計劃,很多董事不了解公司法令所規定的基本法定要求以及他們的義務和責任,爲了解決這個問題,ACRA爲這些董事提供了培訓機會,糾正其違規操作以代替起訴。首次違反公司法令的董事被強制要求參加合規計劃,缺席會面臨罰款。
新加坡代理董事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規定,所有在新加坡注冊的私人有限公司必須要委任至少一名居民董事,居民董事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同樣持有新加坡入境准證、員工准證或家屬准證的持有者也可以成爲公司居民董事。倘若外國創業者在新加坡注冊公司時無法找到這些身份持有者,可以尋求專業的企業服務公司,他們會提供代理董事成爲公司的居民董事。代理董事的存在只是爲了確保公司遵守公司法的要求,不負責公司任何的財務與運營事項,因此可以另外委任至少一名或多名非本地居民作爲公司董事,負責公司的運營和財務報告。
如何找到一個合適的代理董事請點擊下面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