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及配套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農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周倫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劍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爲發布會現場。胥立鑫 攝
一、《意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圍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2020年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今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該《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具有如下意義:
第一,這是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市場和法治的關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努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等等。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貫徹實施民法典、完善公平競爭法治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加強産權和知識産權保護等方面推出系列重大舉措,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意見》對近年來人民法院相關工作經驗進行系統總結,以文件形式進行成果固化,既是思想認識上的升華,也是人民法院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更好服務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再動員再部署。
第二,這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重要制度支撐。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害在“統一”二字。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執行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依法維護市場基礎規則和市場交易秩序統一,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承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職責。對此,中央《意見》多項工作部署直接涉及人民法院工作職責,如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健全統一規範的涉産權糾紛案件執法司法體系,推動知識産權訴訟制度創新等。不僅如此,中央提出的其他重大改革發展舉措,都需要人民法院積極跟進服務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意見》緊緊圍繞中央部署要求,推出系列貫徹落實和服務保障措施,有利于全國法院統一思想認識、明確行動方向,更加積極主動地融入國家改革發展大局,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貢獻司法力量。
第三,這是推動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遵循。市場經濟需要法治保障,也是法治發展的重要驅動。服務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既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務,也是推動人民法院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契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見》,認真對照中央意見有關精神,對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進行全面審視,要求各級法院對是否存在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開展自查清理。同時,根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內在規律和法治需求,對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司法改革、隊伍建設等各方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這對于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進一步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7部分30條,概括起來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提出總體要求。《意見》第一部分要求各級法院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增強工作責任感、使命感,找准工作切入點、著力點,提高工作針對性、實效性,緊緊圍繞黨中央部署要求,創新工作機制、積極擔當作爲,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是明確工作舉措。《意見》第二至第六部分對標對表中央文件精神,科學研判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目標任務和人民法院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的坐標定位,緊緊圍繞“統一”二字做好文章,打出“五個統一”服務保障組合拳:加強市場主體統一平等保護,包括助力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加強産權平等保護、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依法及時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助力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包括支持健全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支持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支持建設統一的技術和數據市場、支持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和生態環境市場;依法維護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包括優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機制、助力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支持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推進與港澳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加強國內法律與國際規則銜接;助力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包括強化知識産權司法保護、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助力提升商品質量、支持提升消費服務質量;切實維護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包括依法打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監督支持行政機關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依法懲處擾亂市場秩序違法犯罪行爲、助力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三是健全工作機制。《意見》第七部分要求建立健全與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相適應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機制,更好滿足高質量發展需求。主要包括:系統集成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各項工作舉措,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互聯網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設,切實滿足市場主體高效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司法需求;完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機制,努力以裁判規則統一引領、規範、保障市場規則統一;加強人民法院黨的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服務保障能力水平;加強組織實施保障,確保各項服務保障措施不折不扣落地見效。
三、《意見》的創新亮點
《意見》的主要特點,概括起來就是“五個統籌”:
一是統籌司法各領域精准發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與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密切相關。《意見》將中央要求與人民法院職能逐一鏈接,從立案、審判、執行各方面提出全方位的服務保障措施,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進行立體式保護,可以說實現了人民法院各領域、各條線、各層級力量的總動員。
二是統籌各方力量綜合施策。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意見》注重加強與各方面配合協作,如要求推進建立破産工作常態化“府院聯動”協調機制,推動建立營商環境定期會商機制,健全知識産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門間銜接聯動機制,推進統一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裁判規則與執法標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深度融合,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聯動體系等,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統籌市場各環節全面保護。全國統一大市場是由各環節、各要素組成的有機統一體。《意見》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市場主體、要素、規則、秩序統一保護,統籌生産、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加強“田間管理”,力求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提供全天候、無死角服務保障。
四是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一體推進。外資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參與力量,國際市場是國內市場的延伸。《意見》堅持內資與外資平等保護,要求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同時,要求大力推進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依法保護“走出去”企業和公民合法權益。
五是統籌宏觀要求和具體措施合理搭配。《意見》既有一般性規定和理念性要求,明確人民法院打擊什麽、保護什麽,告訴市場主體法治提倡什麽、反對什麽;同時又立足審判職能提出一系列實打實的服務保障舉措,如適時出台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發布司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司法政策,加強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研究制定審理涉稅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等,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爲便于各級法院和社會公衆准確理解和把握《意見》精神和要求,本次發布會配套發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務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涉及市場主體、要素、規則、秩序等各個方面,社會反響較好,這次集中統一發布,供社會各界參考。
法發〔202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爲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切實增強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使命感。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是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大戰略部署上來,深刻把握“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爲民、公正司法,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法治的規範、引領和保障作用,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2.准確把握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切入點、著力點。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問題導向,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系統觀念、注重協同配合、積極擔當作爲,統籌立審執各領域、各環節精准發力,統籌市場主體、要素、規則、秩序統一保護,對標對表持續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和規模拓展、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科技創新和産業升級、培育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五大主要目標,有針對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創新工作機制、提升司法質效,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保障工作的實效性,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爲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堅強司法支撐。
二、加強市場主體統一平等保護
3.助力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依法審理建設工程、房地産、礦産資源以及水、電、氣、熱力等要素配置和市場准入合同糾紛案件,准確把握自然壟斷行業、服務業等市場准入放寬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嚴格落實“非禁即入”政策。依法審理涉市場准入行政案件,支持分級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遏制不當幹預經濟活動特別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爲。加強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推動行政機關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範性文件,破除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
4.加強産權平等保護。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爲刑事責任。依法懲治侵犯産權違法犯罪行爲,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充分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進一步規範涉産權強制措施,嚴禁超標的、違法查封財産,靈活采取查封、變價措施,有效釋放被查封財産使用價值和融資功能。完善涉企産權案件申訴、重審等機制,健全涉産權冤錯案件有效防範糾正機制。支持規範行政執法領域涉産權強制措施,依法維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
5.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等司法解釋,准確適用域外法律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優化涉外民商事糾紛訴訟管轄機制,研究制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司法解釋。加強司法協助工作,完善涉外送達機制,推動建成域外送達統一平台。推進國際商事法庭實質化運行,健全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完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信息化平台,實現調解、仲裁和訴訟有機銜接,努力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新高地。准確適用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全面實施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依法維護外商投資合同效力,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依法保護“走出去”企業和公民合法權益。
6.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堅持破産審判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信息化方向,依法穩妥審理破産案件,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堅持精准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適用破産重整、破産和解程序,促進生産要素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讓企業重新煥發生機活力,讓市場資源配置更加高效。積極推動完善破産法制及配套機制建設,完善執行與破産工作有序銜接機制,推動企業破産法修改和個人破産立法,推動成立破産管理人協會和設立破産費用專項基金,推進建立常態化“府院聯動”協調機制。
7.依法及時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加強執行難綜合治理、源頭治理考評,推動將執行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確保“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如期實現。進一步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拓展升級系統功能,強化執行節點管理,提升執行流程監管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産等制度,推進落實委托審計調查、公證取證、懸賞舉報等制度。探索建立怠于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防範和制止規避執行行爲制度,依法懲戒拒執違法行爲。配合做好強制執行法立法工作,制定或修訂債權執行等司法解釋,完善執行法律法規體系。
三、助力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
8.支持健全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妥善審理涉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糾紛案件,促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依法審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糾紛,支持加快建設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以盤活利用土地爲目標,妥善審理涉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土地資産處置、存量劃撥土地資産産權確定、上市交易等案件。依法審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糾紛案件,保障建設用地規範高效利用。適應土地供給政策調整,統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糾紛案件裁判尺度。
9.支持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依法嚴懲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非法集資、貸款詐騙、洗錢等金融領域犯罪,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合同、證券、期貨交易及票據糾紛等案件,規範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依法處理涉供應鏈金融、互聯網金融、不良資産處置、私募投資基金等糾紛,助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産證券化、跨境金融資産交易等新型糾紛審理規則,加強數字貨幣、移動支付等法律問題研究,服務保障金融業創新發展。
10.支持建設統一的技術和數據市場。加強科技成果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司法保護,妥善處理因科技成果權屬認定、權利轉讓、權利質押、價值認定和利益分配等産生的糾紛,依法支持科技創新成果市場化應用。依法保護數據權利人對數據控制、處理、收益等合法權益,以及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數據爲基礎開發的數據産品的財産性權益,妥善審理因數據交易、數據市場不正當競爭等産生的各類案件,爲培育數據驅動、跨界融合、共創共享、公平競爭的數據要素市場提供司法保障。加強數據産權屬性、形態、權屬、公共數據共享機制等法律問題研究,加快完善數據産權司法保護規則。
11.支持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和生態環境市場。依法審理涉油氣期貨産品、天然氣、電力、煤炭交易等糾紛案件,依法嚴懲油氣、天然氣、電力、煤炭非法開采開發、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爲,推動資源合法有序開發利用。研究發布司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司法政策,妥善審理涉碳排放配額、核證自願減排量交易、碳交易産品擔保以及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涉碳綠色信貸、綠色金融等糾紛案件,助力完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全面准確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綠色條款,梳理碳排放領域出現的新業態、新權屬、新問題,健全涉碳排放權、用水權、排汙權、用能權交易糾紛裁判規則。研究適用碳彙認購、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賠償方式,引導企業對生産設備和生産技術進行綠色升級。
四、依法維護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
12.優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機制。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對照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國際標准的司法服務保障營商環境指標體系,加大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建設情況在考評工作中的比重。出台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建設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制定出台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實施規劃,建立營商環境定期會商機制。依托司法大數據,建立法治化營商環境分析研判機制。加大營商環境司法保障工作宣傳力度,提振經營者投資信心。探索設立人民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專家咨詢委員會。
13.助力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切實實施民法典,出台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貫徹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合法交易行爲,暢通商品服務流通,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完善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度融入審判執行工作配套機制,發揮司法裁判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平衡利益、定分止爭功能,引導市場主體增強法治意識、公共意識、規則意識。構建虛假訴訟預防、識別、懲治機制,依法嚴懲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爲。強化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力度,完善失信懲戒系統,細化信用懲戒分級機制,修訂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規定,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複制度。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深度融合路徑,推動建立健全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相關的司法大數據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
14.支持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健全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司法服務和保障機制,依法支持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長江中遊城市群等區域,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前提下,優先開展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工作。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用,健全巡回區法院資源共享、聯席會議、法官交流等工作機制,積極探索區域司法協作新路徑。健全跨域司法聯動協作機制,積極推廣司法服務保障區域市場一體化的典型經驗做法。
15.推進內地與港澳、大陸與台灣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加強涉港澳台審判工作,探索建立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加強司法協助互助,落實內地與澳門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安排,落實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産程序機制。探索簡化港澳訴訟主體資格司法確認和訴訟證據審查認定程序,拓展涉港澳案件訴訟文書跨境送達途徑,拓寬內地與港澳相互委托查明法律渠道。推動建立深港澳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資質統一認證機制,完善港澳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陪審員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港澳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權利。完善與港澳台司法交流機制,推動建立粵港澳法官審判專業研討常態化機制,支持海峽兩岸法院開展實務交流。
16.加強國內法律與國際規則銜接。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大力推進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加強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探索多語言發布涉外民商事指導性案例,擴大中國司法裁判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加快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探索完善航運業務開放、國際船舶登記、沿海捎帶、船舶融資租賃等新類型案件審理規則,打造國際海事糾紛爭議解決優選地。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司法領域合作,加大對走私、洗錢、網絡詐騙、跨境腐敗等跨境犯罪的打擊力度。積極參與國際貿易、知識産權、環境保護、網絡空間等領域國際規則制定,提升我國在國際經濟治理中的話語權。
五、助力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
17.強化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加大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力度,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新興産業發展,以創新驅動、高質量供給引領和創造新需求。持續加大對重點領域、新興産業關鍵核心技術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原始創新司法保護力度。嚴格落實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行爲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知識産權侵權行爲。推動完善符合知識産權案件審判規律的訴訟規範,健全知識産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暢通知識産權訴訟與仲裁、調解對接機制,健全知識産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
18.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等案件,推動消除戶籍、地域、身份、性別等就業歧視,促進勞動力、人才跨地區順暢流動。加強跨境用工司法保護,准確認定沒有辦理就業證件的港澳台居民與內地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效力。出台服務保障國家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司法政策,依法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研究出台涉新業態民事糾紛司法解釋,加強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積極開展根治欠薪專項行動,依法嚴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爲,加大欠薪案件審執力度。推動完善勞動爭議解決體系。
19.助力提升商品質量。堅決懲處制售假冒僞劣商品、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爲。依法從嚴懲處制假售假、套牌侵權、危害種質資源等危害種業安全犯罪,促進國家種業資源統一保護。依法審理因商品質量引發的合同、侵權糾紛案件,准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注重運用民事手段助推商品質量提升。依法審理涉産品質量行政糾紛案件,支持行政機關深化質量認證制度改革,加強全供應鏈、全産業鏈、産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制定審理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司法解釋,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好轉。
20.支持提升消費服務質量。完善擴大內需司法政策支撐體系,積極營造有利于全面促進消費的法治環境。嚴懲預付消費詐騙犯罪,妥善處理住房、教育培訓、醫療衛生、養老托育等重點民生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提高群衆消費安全感和滿意度。完善網絡消費、服務消費等消費案件審理規則,服務保障消費升級和消費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優化消費糾紛案件審理機制,探索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集體訴訟制度,完善消費公益訴訟制度,推動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門間銜接聯動機制,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
六、切實維護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
21.依法打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強化司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依法制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爲,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惡意搶注、攀附仿冒等不正當競爭行爲,加強科技創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加強對平台企業壟斷的司法規制,及時制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行爲,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低價傾銷、強制搭售等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行爲,防止平台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依法嚴厲打擊自媒體運營者借助輿論影響力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行爲,以及惡意诋毀商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爲。完善競爭案件裁判規則,適時出台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
22.監督支持行政機關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修改完善辦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司法解釋,依法審理市場監管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市場監管規則。依法妥善審理涉市場監管自由裁量、授權委托監管執法、跨行政區域聯合執法等行政糾紛案件,監督支持行政機關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公平公正執法。加強與檢察機關協作,通過審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共同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健全權責清晰、分工明確、運行順暢的監管體系。加強與市場監管執法部門溝通協作,推進統一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裁判規則與執法標准。
23.依法懲處擾亂市場秩序違法犯罪行爲。研究制定審理涉稅犯罪案件司法解釋,依法懲處逃稅、抗稅、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犯罪行爲,加大對利用“陰陽合同”逃稅、文娛領域高淨值人群逃稅等行爲的懲處力度。加強與稅務、公安等部門執法司法協同,推動完善稅收監管制度。准確把握合同詐騙、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爲入刑標准,依法認定相關合同效力,維護市場主體意思自治。依法嚴懲通過虛假訴訟手段逃廢債、虛假破産、詐騙財物等行爲。研究制定審理非法經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嚴格規範非法經營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准。研究制定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妨害市場經濟發展的渎職犯罪處理問題作出規定。
24.助力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依法嚴懲利用疫情詐騙、哄擡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以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生産生活秩序。妥善處理疫情引發的合同違約、企業債務等糾紛案件,准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合理平衡當事人利益。精准服務做好“六穩”、“六保”,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勞資用工、購銷合同、商鋪租賃等民商事糾紛,持續完善司法惠民惠企政策,幫助受疫情嚴重沖擊的行業、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纾困解難。
七、健全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機制
25.深入推進訴訟制度改革。嚴格按照改革部署要求,系統集成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各項工作舉措,切實滿足市場主體高效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司法需求。強化訴權保護理念,堅決貫徹執行立案登記制度。穩妥推進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優化民商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准,完善再審申請程序和立案標准,健全案件移送管轄提級審理機制,推動將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用足用好繁簡分流改革成果,出台民事速裁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推動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26.完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機制。加強司法解釋管理,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全國法院法律統一適用平台,構建類案裁判規則數據庫,推行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制度,完善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職責,構建多層次、立體化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健全完善司法公開制度體系,加大司法公開四大平台整合力度。推進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全面推行審判權力責任清單和履職指引制度,完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
27.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矛盾糾紛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糾紛解決成本。突出一站、集約、集成、在線、融合五個關鍵,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准、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發揮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集成作用,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聯動體系,強化訴訟與非訴訟實質性對接。加大在線視頻調解力度,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知識産權等專業化調解機制。
28.加強互聯網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設。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與審判執行工作深度融合,以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爲牽引,推動智能協同應用,拓展數據知識服務,構建一體雲網設施,提升質效運維水平。推進落實《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進一步健全完善在線司法程序規範,優化平台建設,推動互聯網司法模式成熟定型。深化互聯網法院建設,推動完善互聯網法院設置和案件管轄範圍,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在確立規則、完善制度、網絡治理等方面的規範引領作用。
29.提高服務保障能力水平。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以黨建帶隊建促審判,推動黨建與審判業務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進。加大知識産權、環境資源、涉外法治、破産、金融、反壟斷等領域高層次審判人才培養力度,培養一批樹牢市場化思維、精通相關領域業務的審判業務專家。通過教育培訓、案例指導、交流研討等形式,加強相關領域審判業務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適時發布相關領域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用好人民法院各類研究平台和資源,加強對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推出高質量研究成果。
30.加強組織實施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把服務保障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作爲重大政治任務,列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是否存在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開展自查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條線指導,各地法院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細化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推出新招硬招實招,確保各項服務保障舉措落地見效。要認真總結司法服務保障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好經驗好做法,全媒體、多角度、立體化做好宣傳、總結、推廣,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人民法院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村村民委員會與北京前榆順達養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二、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改判無罪案
三、宜賓豐源鹽業有限公司延邊分公司訴吉林省敦化市鹽務管理局行政強制案
四、如臯市金鼎置業有限公司、葉宏濱與吳良好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五、天際國際集團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請扣押“尼莉莎”輪(M/V NERISSA)案
六、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資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七、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八、“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九、丹東天茂氣體有限公司訴遼甯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案
十、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
一、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村村民委員會與北京前榆順達養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與被告北京市前榆順達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榆順達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村委會將集體所有一棟建築面積13 000平米四層建築物出租給前榆順達公司,租期20年。前榆順達公司將涉案房屋轉租給案外人,用于經營賓館、健身房、美容院等。2022年2月9日,村委會以“合同約定逾期三個月未足額交納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爲由,將前榆順達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前榆順達公司支付占用費及違約金。前榆順達公司辯稱涉案房屋經營賓館、健身房、美容院等受疫情沖擊大,資金緊張導致遲延支付租金;涉案房屋涉及到多家企業和經營者,若解除合同,將影響衆多中小微企業切身利益。
本案經開庭審理後,爲充分了解涉案房屋使用情況、前榆順達公司經營狀況,承辦法官至現場進行調查勘驗。根據庭審及現場勘驗情況,承辦人有針對性地在現場開展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調解並當場履行完畢。
調解結束後,雙方均表示理解對方,前榆順達公司現場捐助5萬元防疫物資款,感謝村委會在常態化防疫工作中辛苦付出。
【裁判結果】
本案涉及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違約行爲判斷認定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村委會已然享有合同解除權。前榆順達公司是否受到疫情因素的影響,能否對抗村委會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本案爭議焦點。經現場走訪調查發現,案涉賓館入住率極低、健身房大門緊閉、美容院生意慘淡,前榆順達公司與次承租人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前榆順達公司確實遭遇嚴重經濟困難。本案在現場勘驗過程中立足于前榆順達公司受到疫情影響進行現場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及時履行完畢。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下:一、雙方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二、2022年年度租金標准調整爲4 603 366元,前榆順達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村委會2 301 683元(已履行完畢),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2 301 683元;以後租金的遞增以本條款調整的2022年度租金金額爲基數,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標准遞增。
【典型意義】
一是准確評價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違約行爲,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本案租賃合同存續是關乎被告公司生存發展的重大事件。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立足前榆順達公司受疫情影響較大,促成雙方和解並及時履行,有效保護前榆順達公司生存大計,強力爲中小微企業發展解憂纾困。
二是全面依法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依法保護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和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降低糾紛解決成本。本案立案後,及時組織開庭審理、現場勘驗,並在勘驗現場過程中,抓住時機,促成調解。本案從立案到結案,用時45天,及時高效化解糾紛。
三是彙聚正能量,調解助企又助疫。對手變朋友,從針鋒相對到互相理解再到互讓一步,讓社會關系不再那麽冰冷,調解結果折射出時代溫度。糾紛變公益,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作爲企業能充分理解防疫工作,力所能及爲防疫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攜手抗疫,展現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被告張文中構成詐騙罪。2002年初,張文中得知國家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實行國債貼息補貼政策,且該批國債技改貼息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物美集團作爲民營企業不屬于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遂與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商量決定以國有企業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進行申報。張文中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獲得原國家經貿委審批後,物美集團未實施項目,並以簽訂虛假合同和開具虛假發票爲手段,獲得1.3億元貸款,用于公司日常經營。2003年10月29日,財政部將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撥付到誠通公司,後誠通公司將該款彙入物美集團賬戶,物美集團將該款用于償還公司貸款。2.被告張文中構成單位行賄罪。2002年物美集團收購國旅總社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萬股股份,國旅總社辦公室主任趙某積極協調幫助,事後張文中安排張某某給付趙某30萬元。同年,物美集團收購粵財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萬股股份,希望得到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幫助,事後張文中安排張某某給付梁某500萬元。3.被告張文中構成挪用資金罪。1997年3月,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商定挪用泰康公司的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謀利。張文中指使張某某從泰康公司轉出4000萬元用于申購新股,盈利1000余萬元。事後,張某某歸還泰康公司4000萬元。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對物美集團、張偉春也判處了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判決生效後,張文中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爲,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于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産業政策。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爲,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爲,並無非法占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爲構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爲,並非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于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物美集團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萬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亦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故物美集團的行爲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爲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爲構成單位行賄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 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爲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原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産,依法予以返還。
【典型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大力加強産權保護,高度重視涉産權冤錯案件的糾正工作。張文中案啓動再審並改判無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依法平等保護包括非公有制經濟在內的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堅決消除影響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政策、法律和體制性障礙以及傳統觀念的束縛,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努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強決心;也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堅持有錯必糾的責任擔當。對于依法妥善處理曆史形成的涉産權案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禁把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把一般違法違規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切實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標杆性和重大現實意義。
三、宜賓豐源鹽業有限公司延邊分公司訴吉林省敦化市鹽務管理局行政強制案
【基本案情】
宜賓豐源鹽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公司)具有四川省鹽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2018年7月24日,宜賓公司在吉林省敦化市設立宜賓豐源鹽業有限公司延邊分公司(以下簡稱延邊分公司),經營範圍爲多品種鹽的批發、銷售等。宜賓公司向吉林省鹽務管理局告知了相關信息,延邊分公司也將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身份證明等向吉林省敦化市鹽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敦化市鹽務局)報備。2018年8月間,延邊分公司從宜賓公司批進食鹽,此後向當地多家零售商店批量銷售,並以該分公司名義開具發票和銷售配送單。2018年9月11日,敦化市鹽務局以延邊分公司涉嫌無食鹽批發許可證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爲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書》,對延邊分公司存儲的食鹽予以查封扣押。2018年11月2日,敦化市鹽務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將查封扣押財物退還。延邊分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敦化市鹽務局作出的《查封(扣押)決定書》違法。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爲,宜賓公司已經合法取得四川省鹽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延邊分公司以總公司的行政許可跨省銷售食鹽不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亦符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等有關鹽業體制改革的精神。敦化市鹽務局以延邊分公司未取得當地鹽業主管部門的銷售許可爲由作出被訴行政強制措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確認敦化市鹽務局作出的《查封(扣押)決定書》違法。
【典型意義】
自2014年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對食鹽生産、運輸、銷售行政許可等進行重大體制改革。國務院于2016年4月22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要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套下發的相關文件進一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中國鹽業總公司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以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跨區“自建分公司”的形式進行食鹽銷售業務。《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系國家有關鹽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文件,與《食鹽專營辦法》的立法宗旨一致。《食鹽專營辦法》等未明確要求食鹽生産批發企業通過跨區“自建分公司”的形式進行食鹽銷售業務時,必須取得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另行頒發的行政許可。本案中,宜賓公司持有有效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敦化市鹽務局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與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向相悖。人民法院立足國家鹽業體制改革大局,正確領會《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准確適用《食鹽專營辦法》,監督市場監管執法,破除鹽業區域壁壘,有利于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統一市場高效暢通。
四、如臯市金鼎置業有限公司、葉宏濱與吳良好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如臯市金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與內地合資),經營範圍爲房地産開發。2013年,金鼎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金鼎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對金鼎公司實際股東及股權進行確認,即金鼎公司工商登記在葉宏濱和大地公司名下股權的實際股東及股權比例爲:葉宏濱占股52.5%、吳良好占股20%······。葉宏濱同意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金鼎公司股權,依照會議確認的比例分別轉讓給吳良好等實際股東。因葉宏濱、金鼎公司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吳良好提起訴訟,要求葉宏濱將金鼎公司20%股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葉宏濱與吳良好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爲有效。金鼎公司系合資企業,雖然根據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金鼎公司的股權變更需報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才生效,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舉辦合營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備案管理。涉案合資企業不在負面清單內,故案涉股權變更僅需向有關部門備案即可,並非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葉宏濱、金鼎公司應當將葉宏濱持有的股權變更到吳良好名下。葉宏濱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雖然《金鼎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並不屬于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的管理範圍。在全體股東已確認吳良好的實際出資人身份,且約定葉宏濱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下,葉宏濱、金鼎公司應當將葉宏濱持有的股權變更到吳良好名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有關“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的規定,明確以下規則:雖然相關投資行爲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負面清單”管理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給予國民待遇”和“內外資一致”原則,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同意才生效。本案對于統一外商投資相關法律適用,平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優化投資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五、天際國際集團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請扣押“尼莉莎”輪(M/V NERISSA)案
【基本案情】
因新加坡船東違約一船兩賣,利比裏亞申請人天際國際集團公司于倫敦仲裁前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約30萬噸馬紹爾群島籍油輪“尼莉莎”輪,請求責令提供500萬美元擔保。青島海事法院依法將該輪扣押于青島港。該輪原定計劃于青島港卸下13萬多噸原油後,繼續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5萬多噸,如無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貨,將産生滯期費3萬美元/天,且將導致交付遲延、工廠停産。爲避免損失擴大,防止引發連環糾紛,法院靈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准許被扣押外輪前往天津港卸貨。
【裁判結果】
2019年3月11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2019)魯72財保108號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准許天際國際集團公司提出的海事請求保全申請;二、扣押“尼莉莎”輪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經營的停泊于青島港(錨地)的馬紹爾群島籍“尼莉莎”輪;三、責令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美元500萬元的現金擔保或其他可靠擔保;四、天際國際集團公司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訴或者仲裁的,本院將解除海事請求保全。青島海事法院于當日發出(2019)魯72財保108號扣押船舶命令,將該輪扣押于青島港。
2019年4月9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2019)魯72財保108號之一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准許離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0ffshore Holding Company Pte.Ltd.)所有的馬紹爾群島籍“尼莉莎”輪繼續營運,完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港經天津港至秦皇島港的航次;二、將離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馬紹爾群島籍“尼莉莎”輪繼續扣押于秦皇島港。青島海事法院于當日發出(2019)魯72財保108號之一號扣押船舶命令,並于2019年4月20日將該輪繼續扣押于秦皇島港。後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調解成功。
【典型意義】
本案系當事人擬就船舶買賣合同糾紛在倫敦提起仲裁前,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青島海事法院根據船載貨物的實際情況,准許該輪繼續到目的港完成卸貨,並成功促成當事人和解,繼續履行原船舶買賣合同。當事人最終放棄倫敦仲裁,一攬子解決所有糾紛。該案的成功處理,爲來自希臘、新加坡、印度、迪拜、巴西、中國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金磚國家的當事人和貨主、租船人、抵押人等利害關系人避免了巨額損失,化解了連環訴訟風險。該案體現了我國海事法院積極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著力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案涉船舶買賣合同在法院調解下得以履行後,新船東特意將船名更名爲“尊重”(RESPECT),向中國法官和中國法治致以崇高的敬意。該案的成功處理,向國際社會充分展現了中國海事司法的良好國際形象,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六、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0家全資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國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營乘用車企業。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資子公司已形成主營汽車、摩托車及發動機産銷的跨國性企業集團,曾十度入選中國企業500強,連續多年出口金額位居重慶市第一。然而,因汽車、摩托車行業深度轉型,同時受戰略投資虧損、內部管理不善等綜合因素影響,力帆系企業自2017年起逐漸陷入經營和債務危機,主要資産被抵押、質押,主營業務基本處于停滯狀態。2020年6月至7月,債權人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爲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資子公司實施重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重整申請,並分別指定力帆系企業清算組爲管理人。截至2020年評估基准日,力帆股份資産評估總值爲38.4億余元,同期截至2020年11月,債權人申報債權共計116.7億余元,在假定破産清算狀態下,力帆股份普通債權清償率爲12.65%。
【裁判結果】
爲維持企業營運價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請後,決定力帆股份及10家子公司繼續營業,同時從2020年8月開始,指導管理人發布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經過嚴格審查,最終確定國有投資平台重慶兩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營企業吉利邁捷投資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作爲戰略投資人。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資人會議以及10家全資子公司債權人會議,均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2021年2月,法院作出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並終結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力帆系企業司法重整案,是國內首家汽摩行業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通過司法重整,整體化解了企業危機,維護了6萬余戶中小投資者、5700 余名職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遊産業鏈千余家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發揮“府院”協調機制作用,創新采用“財務投資人+産業投資人”的模式引入戰略投資,形成推動企業重生的雙重“驅動力”:既爲企業發展給予資金支持,又通過行業龍頭企業導入新技術、新業態,將傳統汽摩制造業升級爲智能新能源汽車産業新生態,助力力帆股份産業轉型升級,推動了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之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撤銷了對力帆股份(601777)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力帆股份及10家子公司也都實現了扭虧爲盈,全面實現企業脫困重生。
七、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向東時任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經被告人吳向東召集會議決定,于 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間,利用其實際控制的18個賬戶通過以市場價大量連續買入開倉的手法,將資金優勢轉化爲持倉優勢。同時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售後回購等方式大量囤積聚丙烯現貨,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以反作用影響期貨市場,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PP1609價格。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36億余元,被告人吳向東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87萬余元,涉案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案發後,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繳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遼甯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通過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被告人吳向東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亦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向東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對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對被告人吳向東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百萬元;依法追繳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億余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吳向東違法所得四百八十萬余元,繼續追繳涉案的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向東均提出上訴。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犯罪,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本案中,被告單位通過直接采購、代采代持、售後回購等多種方式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利用實際控制的多個期貨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交易期貨合約,操縱期貨合約價格,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對金融領域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對增強資本市場各類主體和投資者法治意識、預防違法犯罪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
八、“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15家汽車駕駛培訓單位簽訂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即台州市路橋區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東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15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浙東公司統一在同一現場處理,浙東公司收取服務費850元。聯營協議第三條具體約定了聯營公司設立的注冊資本與股本結構。涉案15家駕培單位中的台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融公司)以該15家單位構成壟斷經營爲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無效。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爲,浙東公司統一處理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可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其收取服務費850元並無不當,有關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可以依法適用反壟斷豁免,故一審判決僅確認涉案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中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條款無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確認聯營協議中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張適用壟斷豁免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符合有關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壟斷豁免抗辯成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關于橫向壟斷協議規定的合同條款,與橫向壟斷協議條款緊密聯系的條款,以及服務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爲實施的條款均應屬無效,否則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爲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該案是典型的橫向壟斷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澄清了橫向壟斷協議豁免事由的適用標准,闡明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橫向壟斷協議應歸于無效的一般原則,且無效範圍不限于橫向壟斷協議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之具有緊密關聯、缺乏獨立存在意義的條款和服務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爲實施的條款。該案裁判有力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利于從源頭上制止壟斷行爲。
九、丹東天茂氣體有限公司訴遼甯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遼甯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丹東天茂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參加了丹東市另一氣體有限公司組織的聚會,與會氣體企業對《丹東市氣體行業協會市場銷售標准》進行了討論,就40升瓶裝工業氧氣市場銷售價格達成一致意見。自2017年8月2日開始,該公司采取下發《調價通知單》、銷售人員直接告知等形式,通知客戶調整40升瓶裝工業氧氣價格,實施相關産品的串通價格。相關10家氣體企業通過相互價格串通,在丹東市所轄振安區、振興區、元寶區、東港市範圍內共同操縱了40升瓶裝工業氧氣的市場銷售價格,造成相關地域工業氧氣價格普遍上漲。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故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價格違法行爲,並決定罰款12萬元。該公司不服,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上述處罰決定。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除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經營者對其所經營的商品具有自主定價權。經營者自主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以生産經營成本及市場供求狀況爲據進行。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天茂公司參加了丹東市另一氣體有限公司組織的聚會,與會企業討論涉案氣體産品價格並形成一致意見、會後上調涉案氣體産品價格等事實存在。該公司與其他9家氣體企業串通,導致當地涉案氣體産品價格普遍上漲。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遼甯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天茂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場監管部門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的典型案例。涉案氣體易燃易爆,具有危化屬性,需危險貨物專用車輛運輸,且需辦理多項行政審批手續,經營者數量有限、市場進入壁壘高及本地化特征明顯。當地的涉案氣體産品經營者數量者有限。天茂公司與其他9家氣體企業實施價格串通,直接導致當地涉案氣體産品價格普遍上漲,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氣體用戶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中,全面查清事實、准確適用法律,依法支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壟斷及妨礙公平競爭行爲,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商品資源要素在統一大市場暢通流動。
十、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違法收購玉米賣給糧庫,非法經營數額218288.6元,非法獲利6000元。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218288.6元,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王力軍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王力軍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該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內0802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王力軍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王力軍收購玉米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後,引起了輿論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主動對本案進行了複查,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爲,原判決認定的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事實清楚,其行爲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判決認定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適用法律錯誤。該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2016)內0802刑初54號刑事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典型意義】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指令再審,表明人民法院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護,並通過案件審理推動了相關法規的修訂,2016年9月14日國家糧食局印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規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本案對破解地方糧食流通體制障礙,鼓勵農民等多元市場主體入市收購糧食,推動解決一些地方糧食連年增産背景下農民“賣糧難”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和市場穩定,依法服務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問題一:人民法院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承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職責。請問人民法院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具體扮演怎樣的角色?能否用幾個關鍵詞概括一下?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我想這一句話就足以體現法治、司法工作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的重要地位。法治是規則之治,而很多法律規則特別是民商事領域的法律規則,本身就是市場規則的法治化表達。因此,正確實施法律,就是在維護市場規則。司法權是中央事權,人民法院通過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正確實施法律,確保市場規則在全國標准統一、暢行無阻,而這恰恰就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統一”二字的真谛。爲此,中央《意見》提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這三個關鍵詞准確概括了人民法院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引領,就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司法政策和司法宣傳,告訴市場主體法治提倡什麽、反對什麽、禁止什麽,引導市場主體增強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自覺按市場規律和法律規定辦事。規範,就是通過司法工作制裁與統一大市場建設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糾正不守法、不守約、不守信的失範現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確保全國統一大市場肌體健康、充滿活力。保障,就是通過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推動市場要素物盡其用、確保市場規則普遍遵從,依法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高效暢通運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通篇圍繞這三個關鍵詞展開。
問題二:請問《意見》在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方面有哪些制度設計?
答:中央《意見》將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作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五大主要目標之一。圍繞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主要做了四個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依法支持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完善競爭案件裁判規則,適時出台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強化司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依法制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爲,依法懲處擾亂市場秩序違法犯罪行爲,破除妨礙各種生産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健全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機制,出台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貫徹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規制不誠信交易行爲,鼓勵和保護合法交易行爲,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及時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暢通商品服務流通,降低流通成本。三是完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機制,通過發布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類案強制檢索、完善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等途徑,構建多層次、立體化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健全完善司法公開制度體系,推進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建設,確保裁判規則統一、透明、可預期,降低市場主體的談判成本和調查成本。四是穩妥推進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用足用好民事案件繁簡分流改革成果,出台民事速裁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推動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互聯網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設,滿足市場主體高效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司法需求,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糾紛解決成本。
問題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助力發展統一資本市場,尤其是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制度和規則的統一是重要內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項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統一法律適用,努力營造讓投資者放心投資的法治環境,降低資本市場融資的制度成本,推動統一的資本市場發展。這些舉措主要包括:一是及時修改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擅自發行和銷售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犯罪構成,依法打擊各種“龐氏騙局”和投資陷阱。二是研究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維護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三是修改完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明確依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和區域性股權市場適用統一的“反欺詐”規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實施虛假陳述欺詐投資者的,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必須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四是爲更好地助力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試點,先後出台了爲設立科創板、創業板改革和設立北交所提供司法保障三個意見,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五是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和中國證監會共同研究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裁判尺度,對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債券發行和交易活動適用相同的司法規則,依法打擊債券欺詐發行和逃廢債行爲,推動債券市場執法的標准統一。六是通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資産管理産品等高風險金融産品銷售者和服務者的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規範經營者的銷售行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七是及時制定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引導和鼓勵投資者通過代表人訴訟制度進行“搭便車”維權,充分發揮集體訴訟“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功能,彰顯對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犯罪行爲“零容忍”的決心。八是創新工作機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共同開展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建立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切實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滿足廣大投資者的多元司法需求。九是指導地方法院依法審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響的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非法集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資本市場刑事案件,和股票、債券的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依法壓實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犯罪行爲的成本。十是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高標准高起點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即將挂牌。多地法院設立專門的金融審判庭或者合議庭,專業化的金融審判隊伍已經形成。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積極開展資産支持證券、加密貨幣、跨境金融産品交易等新類型案件的調研,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爲全國統一的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優質的司法保障。
問題四:隨著平台經濟的快速發展,涉網絡平台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日益增多,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審判工作情況?
答:正如您所說,隨著平台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愈發激烈,通過數據、算法等方式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日益增多,形式也更加隱蔽多樣。人民法院注重把握平台經濟發展規律,提高審判質效,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今天發布的《意見》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審判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引導全社會形成崇尚、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正確實施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斷細化和完善裁判規則。三是健全與市場、金融、互聯網等監管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促進行政執法標准與司法裁判標准統一,推動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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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潘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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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劉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