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周末報道,4年間,滴滴出行針對女性的惡性犯罪(強奸等)超過53起。而自2017年5月以來,已經至少發生4起惡性殺人事故,且受害人全部是年輕女性,犯罪率如此之畸高、行爲如此之暴虐,實在令人發指,滴滴公司難辭其咎。然而,人們不禁要問,不是說市場競爭是最好的監管嗎,爲何市場並沒有使得出行變得更加美好,出行質量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標准——安全,爲什麽沒有得到改善?
沒有公平的競爭就沒有有效的市場。據媒體公布的數據,滴滴出行市場份額超過90%,在網約車領域居于絕對的統治地位。不少人還在懷念2016年8月1日以前的市場,但滴滴與中國優步(Uber)的合並徹底改變了市場結構。至此,中國網約車市場結束了全國性的實質競爭。
2016年8月1日,在反壟斷法實施8周年的紀念日當天,滴滴出行和Uber中國業務宣布合並。在有企業公開舉報合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後,中國商務部雖兩次約談,多次回應,調查結果卻撲朔迷離,兩年過去了,如同中國過去10年來在互聯網行業所有的並購案一樣,盡管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調查時限,但基本又是中國式的不了了之。近日,據媒體報道,有知情人士透露,滴滴優步合並反壟斷調查無“進展通知”。
可以比較的是,2018年3月26日,號稱東南亞的滴滴—Grab,在宣布與Uber東南亞業務合並後,僅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新加坡、菲律賓等國家的反壟斷機構已經宣布了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雖然沒有解除Grab與Uber的事實婚姻,但這兩個近鄰的處理方式卻值得中國反壟斷機構借鑒,監管機構與平台企業達成的反壟斷協議包含了很多有價值的信息,特別是在防止平台企業利用排他協議阻礙競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犯消費者和駕駛員的權益方面,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
不護短的新加坡反壟斷機構
Grab是東南亞的Uber公司。其創始人是馬來西亞的華人——陳炳耀(Anthony Tan),陳炳耀的曾祖父是出租車司機。按照陳炳耀的說法, 2012年他在哈佛商學院的朋友到他家過寒假,打了一輛出租車,結果被騙了,好朋友的經曆刺激了他,GrabTaxi就這樣創立了。2014年,Grab將總部遷到了新加坡,成爲了一家新加坡公司。
Grab趕上了移動互聯網出行的風口,融資額高達80億美元,成爲東南亞最大的互聯網公司。目前業務已覆蓋了新加坡、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緬甸和柬埔寨等東南亞各國的178個城市,其移動應用下載量超過了8100萬人次,每日訂單超過300萬。
Grab(前身爲MYTEKSI)創始人陳炳耀。
在軟銀等投資人的撮合下,爲避免Grab與Uber在東南亞的燒錢大戰,與滴滴收購Uber中國如出一轍,Uber與Grab在3月26日宣布達成交易協議,同意把旗下東南亞業務出售給Grab。作爲交易的一部分,Uber將獲得Grab 27.5%的股權。此外,Uber首席執行官達拉(Dara Khosrowshahi)將加入Grab董事會。
然而,Grab這次並購卻沒有滴滴這麽幸運,東南亞多個國家的反壟斷機構沒有裝聾作啞,而是果斷出手。新加坡、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反壟斷機構都迅速開展了調查,特別是新加坡競爭與消費委員會(CCCS),並沒有因爲本地企業打敗外國企業而刻意放手,支持本地新經濟發展,而培育本地互聯網龍頭企業並沒有列入反壟斷機構的政策目標。
在並購宣布後,新加坡反壟斷機構反應相當迅速,第二天就著手調查,先是兩次要求推遲關閉Uber在新加坡的服務,等候調查。僅僅3個月時間,7月5日,新加坡競爭與消費委員會就發布了初步調查結論。其主要結論包括:
1)對于Grab並購Uber東南亞業務是否構成壟斷,其關鍵在相關市場如何界定。新加坡反壟斷調查將相關市場明確界定爲網約車和出租車電召。
2)並購構成了“實質減少競爭”(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可能會提高服務價格,增加駕駛員抽成,降低服務質量,減少産品創新,違反了新加坡反壟斷法。
3)網約車市場由于其強烈的網絡效應,有極高的進入門檻,考慮到Grab與出租車企業、租賃企業有排他協議,如果新加坡競爭與消費委員會不予幹涉,市場壟斷者將可能阻止新的市場競爭者進入。
由于並購雙方沒有能夠向新加坡競爭與消費委員會證明合並帶來的效率提升可以超過對競爭的傷害。據此,爲解決監管機構對“實質減少競爭”的關切,恢複市場競爭性和緩和並購帶來的負面影響,競爭與消費委員會提出了解決方案:
1)取消一切針對出租車企業、租賃企業或駕駛員的排他性協議、鎖定期限條款或者終止合作賠償等阻礙競爭的協議條款,租賃企業和駕駛員能夠自由選擇平台企業,確保其他的平台企業能有公平的競爭環境。
2)Grab必須維持並購前的定價算法和駕駛員抽成比例,直至市場競爭恢複到可以緩和並購帶來的負面影響。
3)由于新加坡實施的汽車總量控制政策,具有行業優勢的租賃公司的獨立性對于網約車平台市場競爭十分重要,因此要求Uber公司將其子公司——獅城租賃公司(Lion City Rentals)出售給任何出價合理的潛在競爭對手,並禁止Uber在未得到監管機構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子公司出售給Grab。
4)Grab可以在競爭與消費委員會發布最終決定前,對上述的解決建議明確承諾以回應監管機構的關切。如合並雙方不能回應並充分滿足監管機構的關切,競爭與消費委員會可能要求雙方取消合並。
5)鑒于Grab與Uber在明知合並帶來的反壟斷影響並可能導致“實質競爭減少”仍繼續其交易,特別是在競爭與消費委員會已經通知並購方存在的潛在反壟斷問題後,並購雙方仍執意完成交易,甚至在交易條款中包括了反壟斷罰款的分配方式,因此,競爭與消費委員會提議對交易雙方進行罰款。根據新加坡的相關法律規定,罰款額最高可以達交易雙方年營業額的10%,並可連續罰款3年。
硬氣的菲律賓反壟斷機構
目前,新加坡反壟斷調查還沒有最終結案,菲律賓卻是東南亞國家第一個結束調查並已達成反壟斷協議的國家。
在收購Uber業務後,Grab在菲律賓網約車市場的份額將達到93%,遠高于收購前的45%。菲律賓競爭委員會在新加坡的帶動下也啓動了反壟斷調查。8月10日,菲律賓競爭委員會(PCC)表示,鑒于Grab公司在8月9日已經向監管機構提交了經雙方協商的承諾書,雙方已經達成調查終止協議,其承諾可以有效避免壟斷帶來的危害,可以確保爲消費者提供公平的服務,監管機構已經批准Grab收購Uber的東南亞業務。未來12個月,將嚴格監督Grab的履諾情況。
根據菲律賓競爭委員會發布的委員會決定,Grab承諾的主要內容包括:
1)與新加坡的界定類似,對于反壟斷調查的關鍵,相關市場仍然單純界定爲網約車市場(On demand private transportation online booking service through a mobile ridehailing application)。對于此次並購,調查認爲監管機構有合理的理據相信並購構成了“實質性地減少、阻止或限制競爭”,違反了菲律賓反壟斷法。
2)Grab不能引入任何一切針對出租車企業、租賃企業或駕駛員的禁止多平台合作的排他性協議,或者任何可能導致排他性的政策或獎勵,或者任何可能導致排他性的處罰措施(如取消獎勵、增加抽成比例、禁止使用Grab的App、降低訂單分配優先級)。Grab要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其獎勵政策和獎勵政策的調整,如果違反承諾,將按照反壟斷法予以處罰。
3)Grab將對所有平台上的駕駛員(包括同時在其他平台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提供有關許可和政府事務辦理的支持。
4)Grab將持續升級App,提升用戶和駕駛員體驗。對于應答率低于65%的駕駛員,將屏蔽其目的地顯示功能,以防止其挑單。
5)Grab承諾在多個方面提升服務和增加駕駛員福利,包括實施升級駕駛員服務與行爲標准、建立駕駛員培訓學校、增加乘客應急功能(SOS)、升級客服、爲駕駛員提供福利項目等。服務承諾還包括有硬指標,如訂單完成率不低于65%,駕駛員取消訂單率不超過5%,普通投訴響應時間不超過6小時,嚴重投訴不超過3小時。
價格是壟斷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事實上,菲律賓監管部門對于價格問題已多次出手。在合並協議宣布後,5月份,網約車監管部門要求將動態定價最高2倍下調爲1.5倍。7月份,網約車管理部門因爲Grab擅自增加時間收費(菲律賓在2016年12月將此前的企業市場定價改爲政府核准定價)予以處罰1000萬比索(約人民幣128萬元),並勒令退還消費者累計多收的32億比索(約人民幣4.1億元)。
Grab承諾保證價格的透明性,修改現有的行程單,細化收費構成,包括詳細顯示裏程收費、時間收費、動態定價費用增加、折扣或優惠券抵扣等。更重要的是,Grab保證合並後,監管機構將監控合並前後價格的變化,以政府批准的最低價格爲基數,每個季度的平均價格偏差相比合並前不得高于22%(如合並前假設相對于政府核定的最低運價平均偏差爲10元,則合並後平均偏差不得高于12.2元),如高于30%則屬于極度偏離,監管部門可以按平台同期營收額的5%予以處罰。
菲律賓反壟斷部門將指定中立第三方監控Grab公司履約情況,第三方向菲律賓監管部門負責,但獨立監管費用(每年不超過1200萬比索,約154萬人民幣)由Grab公司承擔。在監管過程中,Grab如不能如實提供數據,將依法予以處罰。
任何違諾行爲都可能導致Grab被處以最高200萬比索/次( 約25萬元)的罰款,如果情況嚴重,反壟斷機構可以要求解除合並交易。
中國互聯網企業弱小嗎?
據報道,2018年7月30日,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召集人張穹在北京慶祝中國《反壟斷法》實施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上表示,美國前五大互聯網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4萬億美元,排名第一的蘋果市值接近1萬億美元;中國前五大互聯網上市公司(即阿裏巴巴、騰訊、百度、小米、京東)總市值約1.13萬億美元,市值最高的阿裏巴巴僅爲4800億美元。放在全球競爭的環境中來看,中國企業還比較弱小。
中國財經網報道《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張穹: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應秉持全球視野和未來眼光》新聞截圖。 來源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80730/4714641.shtml
張穹選取了美國最大的5家科技企業作爲比較對象,將中國沒有進行反壟斷執法的理由歸結于中國互聯網企業相對于美國對標企業還比較弱小。然而,這樣的對比並沒有意義,甚至是一種誤導。
作爲迄今曆史上最大市值(1.0萬億美元)的蘋果公司,很難說是一家互聯網公司,其互聯網服務收入只占其營收的13%,更多地是一家超級電子産品設計與制造科技企業。電子行業競爭慘烈,應該沒有人會提出反壟斷問題。而微軟公司可以說根本沒有中國對標企業。
在互聯網行業,中國的BAT(百度、阿裏巴巴、騰訊)與美國的FAG(即Facebook、Amazon、Google)三巨頭確實可以進行對比,從市值上看,中國三巨頭與美國標杆企業相比,美國FAG市值高達2.4萬億美元(數據來源:從財經網站查詢8月31日交易價格的最新市值),比中國三巨頭要高出151%。
美國媒體8月31日報道特朗普稱美國FAG三大互聯網巨頭存在反壟斷問題。
然而,如果要在反壟斷層面比較企業的規模,這樣的比較並不公平。考慮到中國BAT業務基本集中在中國國內市場,而美國領先的互聯網企業都是全球企業。FAG三巨頭的美國營收占公司總收入的比例平均爲53.5%,如果簡單地將市值按營收比例進行劃分,那美國FAG三巨頭在美國本土的公司市值將只有1.2萬億美元,與中國同行相比,只高出30%左右。
盡管這樣的比較也不盡合理,但至少說明,在國內市場,中國三巨頭相比美國的標杆企業,至少規模上差距不大,甚至可以說基本在同一水平。全世界最大的20家互聯網公司裏,中國有9家,只略少于美國的11家。顯然,與全世界其他國家的互聯網企業相比,中國的BAT根本就是巨頭,並不存在張穹所謂的中國企業還比較弱小的問題。
如果在出行領域進行比較,滴滴號稱日訂單量已經超過3000萬,而優步在全球的日訂單量還只有1500萬,其美國國內訂單量不到滴滴的20%,其在美國本土的市場份額(77%)也顯著小于滴滴。顯然,中國滴滴已經反超美國Uber,比美國企業弱小的論調更是無法成立。
更重要的是,中國的互聯網巨頭的差距是國際競爭力,這種競爭力是更加需要法治精神、需要適應公平的競爭環境,需要在競爭中成長,張穹演講中所謂的“大力的扶持,大力的支持”,如果在實踐中演變成縱容和姑息,那將是緣木求魚,無法培養出真正的偉大公司。
全球最大市(估)值20家互聯網企業(2018年5月)。數據來源:The Statista 網站
反壟斷執法是爲了保護消費者
《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爲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顯然,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是反壟斷的直接目的,只有競爭才能增加消費者剩余,增加消費者剩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壟斷使消費者剩余向生産者剩余轉移,並造成社會性損失。可以說,反壟斷根本目標是爲了維護消費者利益。
制定反壟斷法的目標不是爲了與美國企業競爭,中國政府的反壟斷執法也應將“是否比美國企業弱小”作爲立案標准。如果爲了追求所謂的國際競爭的大局觀,就可以犧牲規則,那麽即使暫時得到了,也終將會失去,特別是在當前國際經貿形勢下,遵守國際規則顯得更加重要。反壟斷法的目標只能是保護中國消費者的利益,維護中國的公平市場環境,體現中國法律的尊嚴。
已經有證據表明,當前的移動出行市場確實存在排他性協議阻礙競爭,存在大數據殺熟等侵犯消費者權益,換句話說,就是存在“利用壟斷優勢實施壟斷行爲”。
反壟斷執法不是要把特定企業“拆了、分了”,更不是要與之作對,而是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參考東南亞國家的反壟斷執法經驗,監管機構可以通過靈巧執法,兼得促進創新和反壟斷的目標。
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通常是對競爭行爲進行分析的起點,是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關鍵步驟。平台企業和一些專家在相關市場方面,盡量將專車業務描繪成與出租車業務存在完全替代性,稱其與城市公共交通也存在較強替代性,甚至表示專車與所有城市出行方式(包括私家車、租賃車和所有非機動化出行方式)都有一定替代性。因此,相關市場界定無法達成共識,反壟斷調查自然也就無法進行下去。
然而,新加坡和菲律賓的調查並沒有采納這些意見,將相關市場明確界定爲網約車市場。考慮中國的情況,筆者認爲,相關市場還可以適當擴大到巡遊出租車電(網)召、順風車。參考東南亞國家的反壟斷經驗,反壟斷部門應該盡快明確相關市場,繼續開展網約車行業的反壟斷調查。
澎湃新聞報道《滴滴有沒有壟斷市場?合並優步中國反壟斷調查爲何兩年無果》新聞截圖。來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90607
當前移動出行市場存在的亂象,盡歸于反壟斷執法不力肯定是有失公允,但無可否認,滴滴與優步合並涉及的反壟斷執法過程,在客觀上縱容了企業,使得企業更加不相信法治,不尊重法律,不敬畏市場,反而信奉“大到不能倒”的邏輯:大就可以劫持市場,大就可以踐踏規則,大就可以忽視監管。
執法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調查結論了,反壟斷執法不能逡巡不前,更不能不了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