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0日)太平船務發布公告稱,已經于本周一(10月9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請,希望與債權人召開會議,考慮一項擬議的財務整理協議 (Scheme of Arrangement)。
同時,該公司還尋求各方暫停針對該公司的法律程序。
太平船務在公告中披露,已經與金融貸款機構和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淡馬錫控股的子公司Heliconia Capital Management制定了一份全面的重組計劃。
太平船務集團執行主席張松聲表示:“隨著我們與貸款人、金融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和Heliconia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投資者”)制定完成全面的財務重塑計劃,我們昨天正式向法院遞交財務整理協議 (Scheme of Arrangement)申請。此乃太平船務整個財務重塑計劃中的一個重要裏程碑,將確保集團可持續發展和長期成功。
有關協議會以公平、公正、透明爲原則保障我們的債權人、票據持有人、銀行和其他持份者的利益。
太平船務希望將債權人包括在擬議的安排計劃中,包括該公司于2020年發行的6000萬美元固定利率債券的票據持有人。
根據新加坡法案第五十章《公司法案》,第七部分第210條,新加坡公司法允許公司在經法院批准的情況下,通過財務整理協議的方式,改變或調整公司與其股東或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此稱爲“財務整理協議”。
該機制通常被用于公司資本結構調整或就公司現有債務與債權人達成妥協安排,典型方式如債務扣減、債轉股或延期還款等。該機制也可以用于公司重組或合並。“財務整理協議”對于公司是普遍適用的,適用或啓動此機制時,並不意味著公司必然是處于資不抵債的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財務整理協議”與破産法項截然不同。“財務整理協議”是一種“債務人控制”機制,也就是說,在“財務整理協議”實施的整個過程中,公司現有的治理結構和控制權保持不變,法院不會對公司實施司法管理或者指定破産管理人;
同時,實施“財務整理協議”並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産生造成任何限制;該機制與破産程序,例如破産清算、破産重整、司法監管等在法律甚性質和實際效果上是截然不同的。新加坡法律項下的“財務整理協議”並不屬于破産法項下的破産程序。
同時,爲推動擬議的計劃,該公司亦已提出申請,尋求一段債務延期償付保護期,該保護期直至法院根據申請批准該計劃之日爲止或從法院發出准許申請的命令之日起的四個月中較早的一個時間爲准。
該延期償付保護令將禁止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展開對該公司的清盤程序及執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司法管轄權)法案》(第123章)第4(4)條展開的程序)。該公司還尋求將暫停保護適用于新加坡或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無論該法案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實施的。
張松聲表示,這個協議不但能讓太平船務持續正常營運, 更爲新投資者進一步注資做好准備,如果整個財務重塑計劃順利實施,隨著近期航運業的複蘇,將可以進一步改善太平船務的財務狀況,穩健發展。這對太平船務和所有利益相關者而言都是利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