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京師律師事務所盧鼎亮律師在接受獵雲財經的在線直播,由獵雲財經主持,由RenrenBit 創始人趙東、BitUnverse幣優合夥人金粉、慢霧科技創始人余弦以及京師律師事務所盧鼎亮律師進行圓桌討論及在線分享。
各位群友大家好,我是京師律師事務所盧鼎亮律師,現在疫情環境下,能夠通過語音直播的方式和大家分享,希望疫情期間大家注意安全,在數字資産交易所投資的時候也能確保資金安全。我們代表投資人、項目方、數字資産交易所都有提供過相關法律服務。本次分享,我將主要就投資人如何在數字資産交易中進行權利維護。
剛才幾位業界翹楚的分享非常精彩。從行業的角度來給交易所安全帶來很多建議,敬畏法律,網絡安全法和刑法,人手一份。我主要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分享一下數字資産交易的合法維權方式、現狀、技巧、特點和路徑。
引言:
交易所的安全問題,是投資人非常關心的核心問題。特別是在行情不好的時候,很容易出現黑客攻擊、不能提現、網站停止運營、客服聯系不上、網站被攻擊、數據發生錯誤等情況。據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僅在2019年,所謂“出事”的交易所大約有38家,至少有超過500人因爲涉嫌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被公安機關逮捕,比如詐騙、非法經營、傳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罪名,涉案金額超過了226億人民幣。
由于數字資産交易所很多牌照申請在海外、運營主體注冊在海外,但是主要用戶確實是國內用戶。再加上平台監管存在法律上的困難和障礙。因此數字資産交易所非常容易發生道德風險,一紙通告,可能就會讓投資人損失上億資金。目前行業內出現挪用資金、監守自盜、財務管理混亂、不公開不透明、沒有第三方監管、沒有內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的情況比比皆是。一旦交易所發生道德風險最終損害的是投資人的利益。但是基于交易所的特征,以及運營架構,事後的維權具有一定的難度和特殊性。
作爲律師,我主要從投資人在國內現有框架下,如何維權的角度做一下分享。
1. 數字資産交易所出現的幾個主要安全問題:
(1)黑客攻擊:幾乎所有的交易所都遭遇過黑客攻擊,如門頭溝(Mt.Gox)
鏈接:https://www.sohu.com/a/204990909_99927445
(2)內部人員監守自盜隱患;由于沒有完善的風險隔離措施,或對于員工權限監督不力,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也存在員工監守自盜,部分擁有平台操作權限的員工利用內部信任爲自己謀取不義之財。2016年交易平台ShapeShift發生的員工盜取比特幣事件,通過私下盜取和將敏感信息轉賣給他人方式給交易平台共造成23萬美元損失。鏈接:https://blog.csdn.net/qq_38459722/article/details/82223868
(3)“跑路”:當用戶都來交易所平台取現,而平台沒有那麽多的資金,就可能會導致平台出現問題。另外很多資金盤、傳銷盤、空氣幣建立交易所之初就是爲了跑路,當他們一跑路自然交易所就死掉了。
比如交易所:萬通啓元
跑路時間:2019年5月28日,鏈接:https://www.jianshu.com/p/2259f12b57ad
涉及金額:10億+RMB
涉及人數:30萬
鏈接:https://www.sohu.com/a/317392351_163990,
跑路回顧:5月26日及28日,萬通啓元接連發公告稱停服升級,修補漏洞,暫停充提幣。28日當天中午短暫恢複,平台幣MINI瞬間暴跌98%,隨後App無法登陸,官網也無法打開,有深圳的會員趕往交易所辦公場所,發現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據悉,萬通啓元交易所成立于今年3月,法人廖程鵬,在深圳和重慶兩地設有節點辦公室,號稱獲得泰國SEC的交易牌照,憑借“交易挖礦模式釋放傭金”的方式,短短兩個多月吸引了30多萬會員入金。在斷網期間,該交易所私自轉移平台錢包地址中1.6億多USDT,折合10多億RMB,多地接到報警已對此立案調查。
雖然後來萬通啓元開網恢複提幣,但宣稱因受到攻擊,數字資産大量丟失,故 “每個人只能提取自有額度的30%,另外70%以手續費的形式進行扣減”,手續費70%。有用戶展示了自己的提幣記錄,雖顯示提幣成功,但實際上一分錢也沒到賬。
這裏面也有投資人進行維權。目前公開渠道僅查到(2019)新4023民初1643號,被告向原告介紹萬通啓元數字貨幣投資項目。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口頭委托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被告已按照協議要求幫原告在萬通啓元網絡平台上購買數字貨幣,並幫其操作平台。發生原告投資款從萬通啓元網絡平台上無法撤回的情況,是網絡平台關閉所致,原告對此未能舉證證明是被告方違約或者過錯所致。凡是投資均與風險並行,原告決定投資時應該有所預見並謹慎投資。故本案原告訴求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4) 海外主體,監管困難:很多國內運營的數字貨幣交易所,服務器放在海外,在海外注冊了基金會公司。嚴格來說,它們屬于“域外交易場所”。但是很多交易所的投資人又是中國人,有些運營中心在國內。因此,實際維權的時候,如果找不准點,證據不紮實,依據不充分,很容易被相互推诿,維權無門。
(5) 因爲非法集資、詐騙等已經被調查。由于有些交易所可能已經被立案調查,因此也會出現“全公司”被端,出現無法提現風險。
2. 交易所因爲目前大多數沒有外部監管,因此存在巨大的道德風險。從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交易所出現問題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點。
(1)非法集資類犯罪:在幣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資就是資金盤模式,如以虛擬貨幣爲載體所進行的各類ICO、IFO、IEO、IMO等。相關融資主體通過違規發售、流通代幣,向投資者籌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其本質上屬于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行爲。須注意的是,即使項目方在募集過程中,募集的是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而非法定貨幣,但比特幣、以太坊等(區別于一些可能被認定爲“數據”的其他“空氣幣”)作爲網絡虛擬財産,將更傾向于被認定爲非法集資的“資金”,
另一方面,一般項目方爲了維持境內技術運營團隊的正常開支,往往會將募集所得的比特幣或以太坊通過交易所或者OTC進行變現,交易兌換成法定貨幣並用于團隊運營或其他用途(如揮霍)。上述情形也將更傾向于被認定爲通過募集並交易比特幣或以太坊,以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2)傳銷;存在一些交易所上面的項目方,下沉到二、三、四線城市做酒店會議營銷,誘導一些不適當的投資人去投資或發展下線投資,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有很多項目,是涉嫌到開展傳銷活動的項目,將打著“區塊鏈”名義所發行的數字代幣上線交易所,且用“市值管理”的名義去做價格操縱的事情。數字代幣上線交易所後,項目方會雇傭大量的人去二、三、四線城市去地推,以打著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穩定的分紅爲幌子去拉投資、發展下線投資。例如(2019)湘0922刑初70號:檢方指控2018年2月,時長祥注冊成立“青島興長源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虛構投資項目,對外宣稱系物聯網領軍企業,在柬埔寨有30萬公頃土地。開始發行虛擬貨幣“亞泰坊”幣(APC幣)進行傳銷活動,公司會員管理系統正式上線運營,推出APP第三方應用程序。該公司歪曲國家政策進行虛假宣傳、通過互聯網推廣等途徑發展會員,以中國“一帶一路”、建立亞洲國際金融自由貿易區爲幌子,虛假宣稱“亞泰坊”幣將成爲貿易區流通貨幣在全球交易大盤上市,並且升值空間巨大,引誘他人購買公司發行的虛擬幣“亞泰坊”幣成爲該傳銷組織會員,並在公司網站進行注冊,按照“太陽線”型結構對會員安排網格點位。公司規定新會員必須經老會員推薦且至少必須購買200元“亞泰坊”幣才能注冊會員賬號入會,在公司管理系統中設置在推薦老會員的下線,注冊會員賬號之後才能有資格發展下線會員。
(3)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179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幣圈的ICO與交易所直接實現了所謂的“一鍵發幣”、“一步上市”,很多項目方存在向境內用戶兜售所謂“價值分享”、“上市共贏”、“百倍收益”等概念,使項目的token標的物具有證券性質,並在Token的發放、使用、消耗、回收等環節中,直接或間接約定了溢價回購、分取紅利、投資返利、錨定某標的物價格等。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載明:代幣發行(ICO)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4)非法經營罪:目前,交易所及發幣被司法認定爲是非法經營罪的,也不少見。比如:根據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報訊,“曾某以承諾數字貨幣只漲不跌爲由,非法銷售虛擬數字貨幣。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世聯資産”虛擬數字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然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紹“世聯資産”虛擬數字貨幣,並承諾該種數字貨幣只漲不跌。洪某某決定購買5001枚數字貨幣,並通過其賬號向曾某轉賬了3萬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諾購買的“世聯資産”數字貨幣需要100天返還,每天返還1%。後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又陸續介紹或幫親戚從被告人曾某處購買虛擬數字貨幣,總金額約66.4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歐某銷售2000個“世聯資産”虛擬數字貨幣,價值2.3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聯資産”虛擬數字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曾某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具有退贓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5)詐騙罪:部分項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過虛構事實,僞造“豪華創始團隊”、宣導“保本保收益”、誘導超高倍收益,自以爲收割“智商稅”,或者通過交易導師、進群學習等方式,誘導投資人進行數字代幣投資,然後又通過價格操縱、“幣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進行非法牟利,類似套路沿襲期貨現貨交易、郵幣卡、文交所等,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比如:49歲的史女士今年7月在網絡上認識了這麽一位“老師”,說能翻倍賺錢。史女士加入微信群後,一直處于觀望狀態。然而她抵不住群友們幾分鍾就能賺十幾萬元的誘惑,最終掉入陷阱。鏈接:
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lczx/2019-12-27/doc-iihnzahk0354338.shtml
(6)職務侵占及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在一些交易所出現問題時,可能是員工或者高管監守自盜。這種情況,可能觸及了刑法裏面的職務侵占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職務侵占罪】刑法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比如,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就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海澱區某互聯網科技公司員工仲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使用管理員權限插入代碼以修改公司服務器內應用程序的方式,盜取該公司100個比特幣,價值數百萬元,後被北京海澱公安分局抓獲。
3. 法律談判、律師函、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處理
(1) 談判:上兵伐謀,最好的辦法是通過談判的角度來維護權益,特別是在早期:通過找到交易所的問題,發送律師函,媒體曝光等方式。但是一定要把握住正常維權與過度維權的關系。談判的優勢是私密、回款可能性大。受害投資人在網站拖延錢款初期,投資人發現提現困難立刻啓動商務談判,與對方嚴正交涉,盡快還款;此時交易所或項目方往往會很容易協商成功。劣勢是時機把握不准,度可能把握不准,容易被交易所或項目方下套,以敲詐勒索罪進行報複。一定要把握住合法維權和敲詐勒索的界限。網站出事初期,大多希望息事甯人,此時抓住機會與之交涉,回款可能性大。
(2)民事起訴:受害投資人作爲原告到有管轄權法院民事起訴,繳納訴訟費。原告提供被告的法人信息或身份證複印件、送達地址等。而交易所往往在主體信息、項目信息、合同關鍵條款都容易缺失。給民事訴訟帶來很大難度。平台跑路情況下有可能需要公告送達,花費較大,時間長效率低。而一旦平台被刑事立案,就會按照先刑後民的規則,民事法庭會先中止審判,等刑事案件終結。
對于很多交易平台或項目方跑路,找不到公司地址以及負責人,也有可以選擇對行業“大佬”、項目站台人、交易所實際控制人進行追償,也未嘗不是一個以打促談,達到效果的一種方式。畢竟“大佬”也好,KOL也好,他們的跑路成本較高。項目方發行的代幣作爲一種商品,其項目方承擔的責任與商品經營者類似,而站台的名人受委托對該金融産品或代幣進行宣傳和廣告發布,應當作爲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如果在線上或線下的宣傳中存在虛假和欺騙情況,投資人根據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不僅可以追究發行方的責任,還可以在一定情況下要求站台的名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議,在早期想退出項目的時候,優先采用民事手段維權。但是民事維權對于專業性要求非常高,建議在專業人士指導下進行預判。比如說爭議解決條款,如果是在香港或新加坡仲裁,會增加維權成本。如果在國內法院,每個法官對于數字資産有不同的理解。每個當事人舉證的程度、主張的權利不一樣、法律依據不一樣,可能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訴訟維權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在訴訟期間,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限制其離境。如果被刑事立案或上網追逃,公安機關一般會主動將其限制出境。
(3)刑事報案:受害投資人需前往平台所在地公安局經偵大隊,提供相應證據,選擇一個或多個罪名(常見罪名是非法集資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傳銷、非法經營等)報案。數字平台往往涉嫌多個罪名的競合。
我國有關部門已通過通知或規定的形式,明令禁止虛擬貨幣發行融資行爲。但是沒有法律或法規的明確規定。對有些數字資産的案件,偵查難度大,可能又是跨國、跨地區的,加上相關證據獲取成本非常高,導致警察沒法辦案或者辦案動力不足,所以大多數案件會被擱置,無實際進展。
①警方認定此類案件屬于正常的投資虧損,不做立案處理。針對向公司進行報案,但是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情況。還可以有如下途徑:1. 向上級公安部門複議;2. 向同級檢察院提起監督,要求檢察院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行爲進行監督。3.可以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eg.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理應履行部門的金融監管法定職責。如果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2019)贛7101行初1179號:李炳辰與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雖然此案最終因與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沒有利害關系被駁回起訴,但對我們仍有借鑒之處。當自己是行政相對人或者利益相關人時仍可以對不作爲的行政機關起訴。
②雖然已經受理,但是資金或者實際控制人已經至國外。國際追償的難度是非常大的,這裏涉及到跨國司法追討的國際合作。雖然我國與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司法協作機制,但是國際司法協作的層面較高、案件影響較大、往往是挂牌督辦的案件。這種情況下,建議投資人盡量收集實際控制人在國內的資産。
③如果公安受理、平台資金被保全、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由于刑事案件周期長、因此投資人一般要盡快去做受害人登記;等到案件審理結束,會根據剩余資金扣除優先償還部分,給到受害人一定比例的清償。
但是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搜集證據。沒有證據對方可能不會與你談判,公安不會立案,法院不會受理。
時間有限,簡要說一下,關于收集證據需要注意幾個方面:
首先與平台有關的證據,比如平台名稱、電子合同、平台運營主體、平台注冊主體、平台授權主體、平台備案主體、平台截圖、經營資料、網站信息等等;其次,是自己與平台的關聯,比如投資截圖、提現困難截圖、聊天記錄等等。最好的做法是對于靜態的聊天記錄,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對站台、宣傳、路演等行爲,直接進行實時錄音錄像。在社區裏的留言,達成的共識,社區仲裁的結果,這些都可以作爲證據材料進行准備。固定言辭證據,特別是項目方和交易所一方陳述的情況。
最後,從一個法律人士的角度,簡單談談對于如何看待一個交易所是否安全。個人認爲,交易所需要行業主動尋求各國監管、消除投資人顧慮,更有可能在市場上勝出。當然,交易所肯定是要在當地國合規的前提下運營的。在現有環境下,少監管、不透明、不分離、披露機制未建立、交易所的道德風險很高。FCOIN不是第一個,肯定也不是最後一個。如何讓交易所更安全?對于主動監管的措施有很多,但是可能會讓交易所自己要求把權利關在籠子裏。比如說通過引入第三方擔保(可以是創始人、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現有財産,包括不動産、銀行存款進行擔保)、風險准備金提存(可以預留交易量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風險准備金,以預防道德風險)、所有數字貨幣發行方提供內部保證和外部增信措施、積極尋求監管單位的主動監管、規則明確、主體分離等。當然,目前環境下,能夠主動尋求監管、主動披露、主動提供擔保措施、主動優先賠付的還是比較困難的。投資人遇到交易風險,主要手段還是通過保留證據、積極談判、私力救濟、尋求司法幫助等途徑。
維權是一件費時費力,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的事情。因此,需要采用組合拳、提前預判、通過多種手段,以談判、訴訟、刑事立案、行政調查等多種方式來維護權利。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結束。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