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陳文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 |《中國外彙》2020年第21期
要點
當前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投放技術並不構成障礙,對于數字人民幣的挑戰仍在于推廣方面。
在私人數字貨幣創新推動貨幣“去現金化”以及“去中心化”的趨勢中,多國央行正在積極研究央行數字貨幣(CBDC)。早在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正式啓動了CBDC的研究,論證發行的可行性;2016年,人民銀行組建數字貨幣研究所,專門承擔CBDC研發工作;2019年6月Libra白皮書推出後,中國人民銀行針對CBDC頻繁發聲。我國版本的CBDC隨時有望推出,其暫時被命名爲“DC/EP”(數字人民幣)。DC/EP在堅持雙層投放、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已經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並已經開展了大量試點測試。
發行數字人民幣的作用
我國正在試點的DC/EP屬于面向公衆發行的零售型CBDC。國際上部分國家研究論證發行零售型CBDC的可行性,主要還是出于便捷零售支付和推進普惠金融的考慮。部分已經發行了央行數字貨幣的小國,多是出于搶奪本國法定貨幣主權的需要,或是出于遏制高通脹的考慮。
對于我國而言,由于以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爲代表的第三方零售支付市場已經高度發達,且本國法幣地位穩定,推出數字人民幣的必要性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爲,數字人民幣的推出對于我國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強化宏觀管控能力,提高資金投放精准性。這首先體現在央行數字貨幣可以推動貨幣政策有效突破利率下限方面。發行零售端的央行數字貨幣,並同時廢止大額現金的使用,可對央行數字貨幣計負利率,或者可酌情對央行數字貨幣收取錢包保管費,實質上等同于實施負利率政策。由此,可打破零利率下限約束,釋放貨幣政策空間。因此,如果未來數字人民幣能夠替代存款,可以派息和進行信用創造,將對貨幣政策産生實質影響。其次,則體現在可提高央行對宏觀經濟動態的及時掌握,以及信貸資金投放的可追蹤性上,優化貨幣傳導機制。數字貨幣通過對每一筆交易的詳細記錄,能夠更爲微觀地追隨甚至引導經濟,對微觀經濟末梢可以實現更精准的動態把握,爲央行創造實時全面的感知手段。前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就曾給出了一個基于“條件觸發式”的CBDC設計,以實現對于諸如小微企業等群體的精准信貸投放,從而提高中央普惠金融政策扶持的精准性。
二是完善移動支付數據治理,盤活數據價值。對于我國而言,發行數字人民幣的一個重要戰略價值在于完善移動支付的數據治理。一方面,電子支付領域數據侵權問題嚴重。全球範圍內的現有電子支付工具已經過度侵犯了用戶的隱私,而由于保護隱私行爲的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公衆對于具有隱私權保護功能的現金使用量低于社會最優水平。而在國內,對應于個人隱私保護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未有效建立,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對于個人隱私數據的過度采集和數據濫用。另一方面,電子支付領域極具價值的數據,並未得到充分盤活。我國銀聯主導了商業銀行體系的支付交易,基本可以實現數據的打通,但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數據並未打通,未實現數據的有效整合。這導致電子支付數據使用中“1+1>2”的價值未能得到充分挖掘。由于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大量真實交易背景的移動支付數據的支撐,因此移動支付工具的數據治理並不是完全杜絕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取或者使用支付相關數據,而是要讓數據的獲取和使用更加有規可循,防止數據的過度采集和濫用;同時,還有一個打破現存“數據孤島”的問題,即在滿足金融監管合規的要求下,要使數據使用效率達到最大化,現有數據的價值挖掘實現最大化。而零售型CBDC的推出將爲我國零售支付市場的數據治理提供重要的手段。
三是對于現行支付工具拾缺補漏,填補空白市場。歐央行在研究探討發行CBDC的可行性時,明確CBDC的推出不應當危害到私人部門創新便捷零售支付工具的努力。對于我國而言,盡管現金使用率持續下降,但現金使用規模仍然龐大。數字人民幣替代現金使用的市場空間仍具備一定想象力。當前,計劃推出的數字人民幣“雙離線支付”功能,就是針對這一市場。而針對現有支付工具,數字人民幣並非一定要體現絕對占優的市場地位。數字人民幣對現有支付工具的替代比例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有支付工具已經充分滿足了市場對于便捷和安全的需要。當然,考慮到個人用戶對隱私重視力度的不斷提升,而數字人民幣爲用戶提供了隱私信息保護的主導權,因而可能形成與現有電子支付工具手段的錯位競爭,倒逼現有支付工具持續改善數據治理。
數字人民幣的設計要素分析
考慮到目前尚沒有一個大國已經成功發行過CBDC,爲防止CBDC發行給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帶來的不確定性影響,我國在設計數字人民幣特性過程中做出了相對保守的選擇。
一是體現在付息和限額上。數字人民幣理論上可以實現付息,而且可以實現針對不同個體的差異化付息。我國的數字人民幣定位于對M0而非M1和M2的替代,具有法償性。爲了防止對于銀行存款的沖擊,數字人民幣並不會支付利息。且由于數字貨幣使存款(M1和M2)向現金(M0)的轉化變得十分便捷,一旦産生金融恐慌和金融風險也會加速傳染,仍會對于銀行體系帶來沖擊。爲防範數字人民幣的上述替代效應,有建議對數字人民幣要進行一些額度限制,可對其設置每日及每年累計交易限額,並規定大額預約兌換,或者大額交易時收取更高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數字人民幣不支付利息會使得數字人民幣在宏觀調控上的價值下降。前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曾提出,若央行數字貨幣不僅是一種支付工具,還是一種計息資産,那麽它將創造一種新的價格型貨幣政策工具:一是在批發端,當央行數字貨幣利率高于准備金利率時,它將取代准備金利率成爲貨幣市場利率走廊的下限;二是在零售端 (Retail),央行數字貨幣利率將成爲銀行存款利率的下限。而不支付利息的數字人民幣或使得公衆降低持有意願,進而削弱數字人民幣在宏觀政策傳導中的作用。
二是體現在匿名性上。數字人民幣的可控匿名設計也遵循中庸之道,能夠滿足支付雙方對于端到端的匿名需求,提供必要的實名信息和交易數據給予央行實現監管合規支撐。這也就是我國在法定數字貨幣設計中所遵循的“前台自願,後台實名”的原則。對于設計可控匿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範一飛曾指出,如果沒有交易第三方匿名,會泄露個人信息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則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爲。爲取得平衡,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
匿名性只是相對意義上的,從發展數字經濟的角度看,完全杜絕移動支付數據用于商業用途,顯然會給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帶來較大損失。在大數據、雲計算環境下,交易安全已不完全依賴于傳統的身份認證體系,通過客戶行爲分析保障交易安全、規避風險已經成爲趨勢。對于選擇匿名的交易信息而言,基于數字人民幣仍可以做宏觀上的脫敏大數據分析,但微觀上不侵犯合法用戶的隱私。然而,交易信息的身份“脫敏”,會使得多元化數據打通的難度大大提高,降低數據的價值。而基于當前數字人民幣賬戶的松耦合技術設計,居民可以選擇把代幣與銀行賬戶相綁定,從而允許交易數據可以實現實名匹配。
三是體現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信用投放機制設計上。即由中央銀行將數字貨幣發行至商業銀行業務庫,商業銀行受央行委托向公衆提供法定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並與中央銀行一起維護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正常運行。雙級投放機制設計下,最爲核心的問題,是數據治理權在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央行之間的劃分。在一個“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信用發行機制下,商業銀行可以成爲數字人民幣數據存儲的中心彙集點,這可給予商業銀行爭取零售支付數據獲取權並基于CBDC交易數據開展産品創新的激勵。但出于防止形成新的“數據孤島”的考慮,建議由中央銀行成立專門的金融科技公司或者指定諸如銀聯、網聯等清算機構,在厘清央行、商業銀行數據治理權限劃分的前提下,負責對各家銀行的CBDC交易數據進行統一的彙集。在滿足人民銀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監管需要的基礎上,未來還可以考慮以適當方式向市場開放數據,包括向市場機構開放基于個人身份信息“脫敏”的大數據使用權,以及在經由個體授權的基礎上向市場機構適度開放個人隱私數據,以充分挖掘CBDC交易累積形成的支付數據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未來數字人民幣的推廣思路
當前,數字人民幣的實施在發行和投放技術方面並不構成障礙,數字人民幣的挑戰主要在于推廣方面。筆者認爲,針對數字人民幣的推廣,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以商業化手段推廣數字人民幣
在投放策略上,根據數字人民幣目前的雙層投放設計,數字人民幣最終是借助第二層的代理服務行投放到終端用戶手中。筆者認爲,在投放過程中應當遵循以商業化手段爲主、行政手段爲輔的策略,避免對市場上其他支付方式形成不公平競爭。
在用戶認知上,應當加強對數字人民幣的宣傳教育工作。與第三方支付方式相比,數字人民幣具有無限法償性、可離線支付等優勢;與現金相比,數字人民幣具有支付的便利性。應當通過新媒體渠道、線下廣告投放等形式,對數字人民幣的上述比較優勢進行針對性的科普宣傳。尤其是針對近年大數據領域安全事故頻發,公衆對于隱私愈加看重的情況,可將數字人民幣的可控匿名設計能確保用戶隱私不會向第三方泄露,作爲宣傳重點。
在渠道選擇上,除了國有商業銀行以外,應當爲私營機構參與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運營創造機會。爲了提高DC/EP的市場化程度,未來可以審慎允許符合資質、自帶場景和流量資源的科技公司,在央行開設僅用于數字人民幣的存款賬戶。即使私人機構無法直接在央行開設賬戶,也可以建立錢包服務商白名單,允許擁有場景和用戶資源的商業機構爲用戶開設數字貨幣錢包,與商業場景相結合快速進行推廣。
在政府介入場景推廣數字人民幣
除商業化手段推廣外,筆者認爲,在政府介入的場景中率先推廣使用數字人民幣,將有助于提高數字人民幣的接受度和流通性,提升政府公共場景的支付便捷性。目前,我國數字貨幣法律法規建設尚不健全,可利用目前正在推廣建設的“中國版監管沙盒”,在深圳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北京金融科技與專業服務創新示範區、海南自貿區等進行範圍及風險可控的試點工作,開展數字貨幣研究與移動支付等方面的創新應用。在具體場景的選擇上,可率先嘗試個人所得稅繳納、醫療挂號、水電煤繳費、交通罰沒、公共交通出行、公益捐助等場景。
未來,若數字人民幣突破零售支付功能,則其使用場景可進一步拓展。例如,在扶貧款、拆遷款等專項款項的發放上,可適當放松可控匿名要求,利用數字貨幣可追蹤特性,對款項克扣、貪腐問題形成有效震懾和打擊。針對可能用于大額支付的數字人民幣,則可出台專門的財稅政策,用以支持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如要求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在爲社會公衆提供涉及資金往來的服務時,首選央行數字貨幣或開設數字貨幣服務通道;對于涉及數字貨幣的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稅行爲,給予稅收減免或優惠。但在推廣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擴容過程中,仍需要厘清數字人民幣和現有支付結算工具的定位區別。
在跨境支付場景推廣數字人民幣
目前,數字人民幣主要解決的是國內支付而非跨境支付。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數字人民幣可進一步拓展至跨境支付使用場景。建議可以優先考慮數字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進行多場景的試點應用,深化粵港澳在虛擬銀行的業務融合,打通數據壁壘。例如,內地居民可直接在香港虛擬銀行開設央行數字貨幣賬戶,在香港直接使用數字人民幣,如交通出行、醫療挂號、線上線下購物等相關商業使用場景,均可由虛擬銀行來進行開拓。目前,東南亞地區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先後推出或宣布了虛擬銀行計劃;未來,其他東南亞國家也可能進一步跟進。數字人民幣在東南亞地區的廣泛應用,將有助于人民幣國際化的加速推進。
如不依賴虛擬銀行體系,可考慮接入目前已經搭建的跨國合作平台,也可以協調“一帶一路”國家沿線的央行,搭建跨境支付聯盟,並將數字人民幣用于旅遊消費、海淘、海外移民和勞工彙款等。此外,如數字人民幣突破零售支付功能,例如用于跨境投資方面,則數字人民幣可用于數字資産交易,提高數字資産流轉的效率。目前,數字資産交易主要還是集中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與現實世界中的資産缺乏聯系;但未來,隨著房地産、股權、票據等的token化,數字人民幣有望成爲跨境數字資産交易最常用的計價、結算單位。
以多元性特點推廣數字人民幣
一是可對數字人民幣設置負利率。盡管目前數字人民幣並不付息,僅替代M0,但在全球央行降息周期中,我國央行也已經開啓降息通道。未來,利率水平有望進一步下降。在傳統貨幣政策的工具箱之外,可以把對數字人民幣設置負利率作爲儲備工具,適時推出,以打破零利率下限,進一步刺激經濟。
二是可專門設置數字人民幣普惠賬戶,並對普惠賬戶采用正利率。數字貨幣的特性,使得監管機構可以更精確地設定條件和門檻。普惠賬戶可針對特定人群,如偏遠地區的貧困人群進行定向推廣,適當降低開戶要求,並設定正利率,實現精准扶貧,提高金融普惠性。
三是數字人民幣可用于信貸投放而不僅局限于支付領域。例如,消費貸款流入股市、房市的情況時有發生,且監控流向困難。如使用數字人民幣發放消費貸款,不僅可以精確統計消費貸款的總量,還可以追蹤其用途,有利于緩解共債危機,促進消費金融的良性發展。
(本文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7200315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220110004005040192〕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