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食品功能或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爲目的的食品,介于普通食品和藥品之間。與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可以聲稱特定的保健功能,有每日服用量。不同于藥品的是,保健食品主要用于調節人體機能,不能宣稱以治療爲目的。鑒于保健食品的特殊作用,各國對其監管各不相同。有的國家按特殊食品監管,有的國家按藥品監管,還有的國家將保健食品一分爲二,分別按普通食品和藥品監管。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各國對保健食品的監管嚴于普通食品,但較西藥和中成藥寬松。爲了解其他國家對保健食品的監管現狀,此處簡要彙總了一些國家的保健食品監管機構和主要法規。】
中國
一直以來,中國的保健食品監管制度被認爲是世界最嚴。這保證了中國自1996年實施保健食品注冊審批工作至今,被批准的保健食品未出現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在國家監管部門已經發布的一系列保健食品的規章規定基礎上,2018年,爲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便于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近日,爲規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産許可活動,加強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監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
目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13個部門正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爲期100天的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
美國
美國頒布的《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建立了一個新的膳食補充劑安全和標簽監管框架。法規規定,膳食補充劑是一種旨在補充膳食的産品,包含一種或多種膳食原料,如維生素、礦物質、中草藥、氨基酸或其他生物活性物質。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負責膳食補充劑的監管。FDA指出,膳食補充劑是一種食品,但如果某種膳食補充劑符合藥品的定義,將會作爲藥品管理。另外,《美國藥典國家處方集》規範了膳食補充劑輔料,包括産品和成分的特性、效力、質量和純度。
近日,FDA發布了一項重要聲明,表示將在監管400多億美元的膳食補充劑行業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據悉,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向17家公司發出警告或咨詢函,原因是這些公司非法銷售聲稱可以治療阿爾茨海默氏症的産品。另外,也已向非法銷售近60種産品的公司發出了一系列警告信,其中許多是作爲未經批准或假冒的藥品出售的,聲稱可以治療或治愈疾病,例如糖尿病和癌症。這也意味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美國“保健食品”市場的整治和規範工作已全面展開。
歐盟
歐洲對保健産品的上市要求和監管嚴格程度幾近藥品監管力度。雖不受藥品管理法規制約,但歐盟和各國政府也都對食品添加劑、營養補充劑制定了極其嚴密的監管辦法,以保證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歐盟發布的膳食補充劑法令DIRECTIVE 2002/46/EC,規定了可用于膳食補充劑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法令規定,膳食補充劑屬于食品,由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物質組成,不含過多的熱量,目的是補充正常膳食供給的不足,但不能替代正常的膳食,其銷售的劑量形式上可以是膠囊、錠劑、片劑、丸劑或其他相似形式,如包狀粉劑、液體安瓿劑和滴劑等小單位量形式的一類物質。
針對保健品特有的“功能聲稱”,爲杜絕保健品市場的謊報、作假、誇大現象,除了負責嚴格立法及執法的歐盟委員會,歐盟還設有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4年,歐盟還更新了相關標簽法規,要求廠商提供更詳盡的有關成分、過敏原信息。針對因各國法定標准不同造成的營養素濫用及過量攝取的現象,歐盟也一直在研究和統一修訂相關法令。
盡管如此,歐盟食品消費者協會(BEUC)還曾發布報告指出,歐盟保健食品管理立法存在漏洞和風險,給消費者造成衆多潛在健康危害。
澳大利亞
在食品和藥品之間存在著一類在安全和功效方面與藥品有交叉的産品,澳大利亞把這類産品歸類爲補充藥品,包括草藥、維生素、礦物質、營養補充劑、芳香性植物油和順勢療法産品。澳大利亞頒布的藥品管理基本法規《治療品(收費)法案1989》,規定治療物品管理局(TGA)負責監督管理補充藥品,隨後又發布了《治療品法案》。TGA建立了一個注冊登記數據庫,風險性較高的産品在注冊登記數據庫中被作爲注冊類産品,風險性較低的産品被作爲登記類産品。絕大多數補充藥品屬于登記類産品。
加拿大
在加拿大,保健食品被稱爲天然健康産品,隸屬于衛生部健康産品和食品司管理。天然健康産品是自然産生的,是用來保持或恢複健康的物質。通常是由植物制成,但也可以來源于動物,微生物和海洋。而且有各種各樣的形式,如片劑、膠囊、酊劑、溶液、霜、藥膏、藥水。加拿大頒布的《天然健康産品法規》中規定了健康産品生産許可、加工廠許可、良好操作規範和標簽要求等內容。
新加坡
保健食品在新加坡被稱爲健康補充劑,是一類健康産品,由新加坡衛生科學局負責監管。針對健康産品的監管,新加坡制定並頒布了《健康産品法》(Health Products Act),規定了生産、進口、注冊和備案等內容。與西藥和中成藥相比,新加坡對健康補充劑的監管較爲寬松,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冊申請,主要監管措施爲上市後的監管和不良反應監測。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將保健食品定義爲食品和藥品的中間産品,按成分和比例分成藥品和普通食品。以下三種情況按藥品管理:一,純活性成分(如維生素、礦物質和氨基酸等)。二,傳統用于治療的天然成分。三,食品成分低于80%或藥用單一或化合物成分高于20%。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食品成分高于80%的産品按普通食品監管。馬來西亞成立了食品藥品中間産品委員會,協助區分食品和藥品,主要依據爲食品負面清單和《藥品銷售法1952》中的藥用要求。
日本
日本修改通過的《營養改善法》(現改稱爲《健康促進法》),在特定營養食品中的第二大類第四小類中,將功能性食品正式定名爲“特定保健用食品”。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的“衛新第72號文件”將特定保健用食品定義爲“凡符合特殊標志說明屬于特殊用途的食品,在飲食生活中爲達到某種特定保健目的而攝取本品,並有望達到一定保健目的的食品”。
通過實施營養改善法細則,日本將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納入了法制軌道。日本特定保健食品的審批要經過從申請者、保健所、都道府縣或政令市或特別區,最後到厚生省並委托特定保健用食品委員會和國立健康營養研究所討論的程序。日本民衆對于保健産品較爲熟悉,這也使得一定階段內特定保健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韓國
韓國將保健食品稱爲健康功能食品,是由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負責監管,爲確保健康功能食品的安全性、提高産品質量等,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頒布了《健康功能食品相關法律》及其實施令、實施規則,對健康功能食品營業、標准及標識、廣告、檢驗等進行了規定。另外,在韓國,健康功能食品要獲得健康功能食品認證,必須符合《健康功能食品法典》的要求,該法典涵蓋了健康功能食品的通用標准及規格、各類營養素及功能性原料的標准及規格等。
(本報記者 趙洋藝 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