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分爲可兌換和不可兌換兩種類型,可兌換的虛擬貨幣具有真實貨幣的價值,可與法定貨幣、其他虛擬貨幣進行自由兌換,例如比特幣;不可兌換的虛擬貨幣僅在特定的虛擬世界使用,根據其使用規則兌換法定貨幣或其他虛擬貨幣。例如:Q幣、魔獸世界金幣。
其中可兌換的虛擬貨幣又可分爲中心化和去中心化貨幣,如Q幣等有具體網絡遊戲運營商或平台作爲發行方的爲中心化虛擬貨幣,而比特幣等無專門發行方,不依賴中央銀行、政府機構以及網絡運行平台擔保,需要通過用戶“挖礦”獲得的貨幣爲去中心化虛擬貨幣。
對于虛擬幣,存在的風險有:
(一)交易隱匿性
傳統意義上的普通貨幣交易是在指定賬戶間進行,賬戶開通和交易需先通過實名認證。虛擬貨幣基于網絡數據産生和交易,打破了傳統貨幣交易限制,僅通過數字秘鑰等方式進行流通,部分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和運營商雖要求客戶進行實名登記注冊,但缺乏對用戶身份信息真實性、准確性進行核實的必要手段,客戶真實身份信息難以追溯和辨別,特別是去中心化虛擬貨幣的産生,整個交易過程可以完全隱藏交易者身份。
以比特幣爲例,通過私鑰技術保證交易信息只有用戶本人可以獲取,外界只能看到交易産生的一串數字,無法分辨交易詳細信息,加大追蹤難度,從而成爲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二)存在監管盲區
虛擬貨幣使用範圍廣,交易體系複雜,發起方、交易方可利用互聯網實現跨國資金充值和轉移,且虛擬貨幣作爲新興事物,發展迅速,存在技術壁壘,目前各國普遍缺少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出台,發起方、交易方等主體多涉及不同國家。
各國對虛擬貨幣監管程度不同,如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通過立法形式明確虛擬貨幣監管框架,建立了虛擬貨幣監管標准,而英國、泰國、俄羅斯等國家對交易貨幣采取部分限制或禁止交易措施,遵守統一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法律存在一定困難,監管職責不明,容易産生監管盲區。
(三)追蹤監測難度
由于客戶很容易在匿名狀態下通過互聯網形式開通注冊虛擬資産交易賬戶,加之鏈上交易網絡錯綜複雜,與傳統交易渠道之間存在明顯認知壁壘,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對虛擬貨幣交易追蹤時往往面臨較大的技術障礙,難以追蹤交易IP地址,獲取秘鑰、資金流向等信息,給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調查帶來困難。
那麽,對于虛擬貨幣應當如何監管呢?
(一)健全制度體系,明確虛擬貨幣各主體反洗錢義務
一是在反洗錢法律法規中明確虛擬資産的定義、性質。從目前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文件看,虛擬貨幣的定義、性質尚未明確,從2013年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到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三協會發布的《關于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均未對虛擬資産範疇進行明確界定,多用以特幣、代幣等具體虛擬貨幣名稱代替,這也給洗錢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二是修訂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將虛擬貨幣納入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範圍,明確虛擬貨幣交易商、電子錢包服務商、兌換商等各方需要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以及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風險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送規定。
(二)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機構和區域間協作機制
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往往涉及多個機構和國家,僅靠一個部門或一國監管難度較大,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環節加強各部門和國家的密切配合,及時了解虛擬貨幣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積極響應FATF關于虛擬貨幣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方面的應對建議,吸取各國先進的監管經驗,建立機構和區域間協作機制,推動決策者、監管機構、金融情報中心、執法機關形成監管合力,以風險爲本原則識別、評估虛擬資産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我國被虛擬資産利用的洗錢風險。
(三)加強技術開發,提高虛擬貨幣反洗錢監測能力
虛擬貨幣交易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國性等特點,這也是吸引犯罪分子通過虛擬貨幣洗錢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虛擬資産交易平台應完善客戶身份信息實名制,了解、核實客戶真實身份,完整、准確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加強IP地址追蹤能力,對超過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或異常交易進行可疑交易分析與報送;另一方面,反洗錢情報部門應以加大技術投入,提高反洗錢情報部門監測分析異常交易的能力,使反洗錢監管部門能夠在必要時完整查看加密信息,獲取客戶身份和交易信息,開展洗錢犯罪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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