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普處〔2022〕072022000460號)顯示,上海新語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存在食品生産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爲,被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5.008125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8月5日。
根據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移送材料,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8日對當事人涉嫌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相關産品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與上海龍舟彩印包裝有限公司于2019年開始簽訂合同並采購相關食品包材産品。其中,由龍舟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以及2021年3月15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4#袋、2020年1月7日以及2021年4月1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8#袋、2020年1月1日以及2021年3月1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12#袋、2020年3月2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法棍袋共計七個批次的食品包裝材料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抽檢,檢驗結果爲鉛含量指標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中鉛(Pb)≤3.0mg/kg標准要求。
至案發,當事人采購2020年1月1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4#袋65箱(2000只/箱);采購2021年3月15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4#袋56箱(2000只/箱);采購2020年1月7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8#袋101箱(1000只/箱);采購2021年4月1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8#袋31箱(1000只/箱);采購2020年1月1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12#袋60箱(1000只/箱);2021年3月1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12#袋20箱(1000只/箱);2020年3月2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595法棍袋11箱(1000只/箱)。
上述7個批次的食品包裝材料中,2021年3月1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12#袋、2020年3月2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595法棍袋龍舟公司並未發貨至當事人,故當事人並未收到;此外,當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應龍舟公司召回要求,將2021年3月15日生産的面包新語4#袋退貨29.75箱。其余食品包裝材料由當事人從龍舟公司采購後,分發至其在上海市經營的多家“面包新語”門店,用于面包産品的包裝,並均已使用完畢。
綜上,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相關産品貨值金額共計50016.25元,無違法所得。
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判定,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相關産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造成社會影響,且行爲人無主觀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零捌拾壹元貳角伍分(25.008125萬元)。
官網顯示,面包物語集團(Bread Talk)成立于2000年,並迅速成爲新加坡家喻戶曉的品牌,也陸續進軍世界各地的烘培業和餐飲業,至今已在全球十七個國際市場開設近1000間分店,在全球有近7000名員工,經營超過850間面包店,品牌組合包括直接擁有的品牌,如面包物語、土司工坊、大食代、福將坊、麥子倉庫、創拉面、泰茂棧、蛋糕細語以及合作品牌,如鼎泰豐、松?和吳寶春麥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産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産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産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産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以下爲原文: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普處〔2022〕072022000460號
當事人:上海新語面包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52463980U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金沙江路1977弄16號第1層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瑞興(FRANKIEQUEKSWEEHENG)
根據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移送材料,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對當事人涉嫌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相關産品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與上海龍舟彩印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舟公司)于2019年開始簽訂合同並采購相關食品包材産品。其中,由龍舟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以及2021年3月15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4#袋、2020年1月7日以及2021年4月1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8#袋、2020年1月1日以及2021年3月1日生産的面包新語NCBT12#袋、2020年3月20日生産的面包新語法棍袋共計七個批次的食品包裝材料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抽檢,檢驗結果爲鉛含量指標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中鉛(Pb)≤3.0mg/kg標准要求。
以上案件事實有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産品的檢驗報告、涉案産品的相關出入庫清單等證據佐證。
2022年7月26日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
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相關産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生産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造成社會影響,且行爲人無主觀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産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零捌拾壹元貳角伍分。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5日
本文源自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