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三司指出,許淵臣不應拿李繩武藐視法庭的案件與本案相比,因爲兩者的情況包括所構成的傷害程度並不一樣。李繩武發表面簿貼文質疑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公正與獨立性,他的貼文隨後被各個媒體平台轉載與報道;而此情況確實可嚴重損害公衆對新加坡司法公正的信心,總檢察署在考慮是否對李繩武采取行動時,也會把這因素考慮在內。
對此,三司解釋,所謂人人平等的憲法涵義指的是有相同處境的人應得到相同待遇,而非泛指所有人不論身處任何情況都應在法律下被平等對待。
總檢察署指公開信和摘錄損害新加坡司法的誠信和公正,也可能削弱公衆對司法執行的信心,足以構成藐視法庭。它在去年6月22日發信給許淵臣,要他撤除文章和摘錄,但後者沒有遵從。
時政網站“網絡公民”被指轉載含藐視法庭內容的公開信到網站和面簿,主編許淵臣早前向高庭申請進行司法檢討,試圖阻止總檢察署對他采取法律行動但不成功,如今上訴至最高法院也被駁回。
澳洲籍撰稿人朱莉奧康納(Julie O’ Connor)于去年1月27日,在她的博客發表“就2021年司法年開幕演講稿的疏漏事宜,致新加坡大法官的公開信”,質疑新加坡司法的公正。公開信後來被網絡公民轉載到網站,信件摘錄也上載到網絡公民面簿。
這包括總檢察署的首要職責是維護公衆利益,因此得考慮對人在澳洲的原作者采取法律行動是否符合這項原則。此外,比起原作者本來所發表的平台,把公開信發表到“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簡稱TOC)網站和面簿的做法,導致更多人讀到構成藐視法庭的內容。
三司谕令上訴失敗的許淵臣支付1萬5000元的訟費給總檢察署。
代表律師林鼎在上訴陳詞中指出,總檢察署只選擇對許淵臣采取法律行動,這是因爲總檢察署對許淵臣身爲網絡公民主編的身份有所歧視,這違反了憲法中第12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文。而且,總檢察署曾對人在海外的李繩武采取行動指他藐視法庭,有別于總檢察署對朱莉奧康納所采取的姿態。
上訴庭三司在星期四(8月25日)發表的書面裁決中指出,許淵臣認爲總檢察署只對他、而沒有對公開信的澳大利亞籍原作者采取法律行動的做法,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但三司認爲這個立場無法成立,因爲許淵臣與原作者所處的環境並不相同。
三司認爲,與許淵臣相比之下,當局在調查與檢控朱莉奧康納的工作上會面對更大難度,包括無法確保身在澳洲的朱莉奧康納遵守庭令或接受制裁。三司強調,總檢察署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公衆利益,而檢控每一名違法者的做法未必合適;在這樣的情況下,選擇對許淵臣采取法律行動已足以維護公衆利益。
三司:朱莉奧康納在澳洲調查檢控將面對更大難度
隨後,總檢察署指許淵臣抵觸司法維護法令,就他藐視法庭事宜入禀高庭。許淵臣向高庭申請進行司法檢討,試圖阻止總檢察署對他采取法律行動但遭駁回,他爲此上訴至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