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行和國務院國資委官員都在講話中提出“競爭中性”。立即“帶火”了這個詞。
溯源——怎麽辦?改革。怎麽改?“競爭中性”。
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也經常被譯爲“競爭中立”,顧名思義,指的是競爭主體在市場競爭中擁有同樣的條件和地位,而相比較的主體對象則是政府企業與私人企業,或者說國企與民企。
這個概念的提出是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澳大利亞。彼時,大家認爲,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州政府擁有占據大量生産資料、掌握國民經濟命脈的公有制企業,這導致了壟斷現象,影響經濟運行效率,因此在1991年,一致同意要制定“更廣泛、更統一的國家層面的競爭政策”。一個國家競爭政策調查組隨即開工,對妨礙澳大利亞競爭法實施情況進行調研論證。1993年,“國家競爭政策審査”(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Review)報告出爐。審查發現,澳大利亞競爭法已無法監管政府的商業行爲,無法解決國有企業的成本優勢和定價優勢等問題。國有企業往往在稅費、監管、債務擔保、貸款利率、成本核算、經營績效、破産等方面都有著特殊優勢,而一些明明是從事自然壟斷的國企兼營競爭性業務,並利用這些優勢打擊競爭對手,實質上扭曲了市場競爭。
國有企業所有權的濫用會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直接帶來定價優勢,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基礎。
怎麽辦?改革。
怎麽改?“競爭中性”。
面對嚴峻形勢,“國家競爭政策審査”報告提出,必須以消除國有企業競爭優勢爲“基本原則”,“競爭中性”得以出世,並明確方向,劍指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共同市場競爭時因公有産權導致的資源配置扭曲。澳大利亞修改了1974年《競爭法》,原則上將所有從事商業性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全部納入調整範圍。1996年,澳大利亞發布《聯邦競爭中立政策聲明》,制定更爲嚴格的“競爭中立”措施,包括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稅收中立、債務中立、盈利率要求、監管中立、價格反映全部成本和投訴機制等7項,並將其納入澳大利亞“國家競爭政策”。使“競爭中性”在法律、政策和執行中一步步落實,成爲推動經濟改革的重要工具,以確保社會經濟政策能夠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國際演變——你推我趕,愈演愈烈
國有企業並不是澳大利亞才有。國有企業涉及的是否公平競爭問題也不是澳大利亞才關注。
要說國有企業競爭公平問題,1947年就已經有GATT第17條關于“國營貿易企業”的規定。
國有企業規則首次納入貿易協定是在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中,作爲服務貿易規則中的一個“壟斷性行業的服務提供者”條款。該條款核心意思是不能濫用壟斷優勢、不能歧視、要商業化考慮。
以此爲模板,美國在此後與其他一些國家的貿易協定中也對壟斷和國有企業問題有所規制。美國-新加坡FTA規定,新加坡應確保國有企業在采購、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時依據商業考量進行決策。美國-韓國FTA則規定,韓國應確保,不針對國有企業或被授予特殊或排他性權力的企業采取或維持扭曲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的措施。
多邊貿易體系中也有部分條款涉及到對壟斷和國有企業的規制。WTO法律體系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均有涉及壟斷或國企行爲的部分。
近些年來,確保國有企業的競爭中性,在很多地方成爲核心議題。
OECD積極鼓勵並推動各國建立“國有企業競爭中性政策框架”(Competitive Neutrality Framework),認爲政府應通過事前的結構調整,以及事後的競爭法以及主管機關競爭監督,降低甚至消除國有企業在競爭關系中的不當優勢,確保競爭中性。2011年,OECD發布《競爭中性與國有企業:挑戰和政策選擇》和《競爭中性:確保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間的公平貿易》報告,對國有企業的競爭優勢來源以及如何消除這些優勢進行了全面闡述。
2012年4月,美國與歐盟共同發表《關于國際投資共同原則的聲明》,支持OECD在競爭中性領域所做的工作。同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發布《2012年雙邊投資協定範本》,特別規定了國有企業問題。5月,TPP第十二輪談判中,美國首次提出關于國有企業的議題,最終形成TPP協議的第17章。
同時,美國也極力主張,WTO的國有企業規制必須參照TPP的嚴格標准修改與調整。
美國——強力推進,意圖叵測
可以見到,盡管“競爭中性”起源于澳大利亞,但如今,美國是競爭中性規則最積極的推動者。無論是在各種雙邊貿易協定中,或者在多邊貿易組織及國際組織機構中,FTA們也好,TPP、TTIP也好,WTO、OECD都好,美國都力推“競爭中性”。
本來,倡導競爭中性和公平競爭是很好的事情。
但是,從時點看,美國“力推”競爭中性發生在2008年之後。全球經濟危機後,中國爲代表的新興經濟體成爲世界經濟新引擎,新興市場與發展中經濟體GDP增長率于2010年達到7.5%的曆史最高水平,其對外投資規模不斷加大,2011年占全球29%,而其中國有企業的貢獻占11%,全球財富500強榜上國企數量一度飙升。在此背景下,“國家資本主義”等一系列概念再次被發達國家強調。中國發展勢頭也相當好,海外市場並購活動頻繁,2016年首次躍居爲全球第二大投資國。盡管近年來中國央企在“財富500強”中國上榜企業中占比持續下降,且國企在法人治理及信息披露制度上逐漸完善,但美國、歐盟等對這種實力變化感到憂慮,不斷提高“國家安全審查”等門檻,阻礙中國國企進入美歐市場。
從內容看,TPP“競爭中性”條款空前苛刻,其名爲“中性”,但潛在可能傾向于按照“所有制”區分對待。在如何界定“國企”上,指向主要從事商業活動的大型國有企業,其政府直接擁有50%以上的股本/股權或行使50%以上的投票權,或者政府擁有任命董事會或其他類似管理機構大多數成員的權利。顯示這些規則不僅僅是將國有企業或政府的商業行爲“公司化”,同時還針對政府在企業中的控制權和政府給予企業的種種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制。在此背景下,中國國企甚至民企正常的商業行爲也可能被歸責于政府,從而引起規則糾紛和貿易爭端。
從背景看,推進TPP的同時,美國正推進“亞太再平衡”戰略。TPP可說是其爲保持區域政治影響力,作爲介入亞洲事務的絕佳平台。遏制中國經濟發展勢頭是美國戰略的現實選擇。
從美國強力推進競爭中性的節奏和過程看,目的恐怕不單純。“競爭中性”試圖通過規則創立和國際經濟法調整,將中國等置于新規範之下。
該不該改?——大家都是這樣過來的
因此,TPP和美國對中國國有企業的態度及意圖,引起過極大爭論。
的確,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因經濟發展的起步較晚、起點較低,起步之初需要以政府爲主的宏觀調控來集中社會資源進行發展,國有企業在經濟中占有更爲重要的地位。
這個階段發達國家也都經曆過。二戰之後,因恢複經濟的需要,歐盟很多國家保留了大量的國有企業,並給國有企業提供政府支持。
而且,社會經濟發展有其曆史規律。縱觀美歐等發達國家政府的國企改革曆程,也都是在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後開始,很多發達國家大規模的國企改革都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才發生的。改革進程也是逐步推進,“爬坡過坎”,並非一蹴而就。澳大利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改革,經曆過改革、改革不力、完善改革機制等,才建立競爭中性制度。競爭中性也並不就是全面私有化,澳大利亞對于單純高度商業化和承擔一定公共服務職能等的不同主體,對中性競爭措施適用性不同。歐盟不同國家的改革方式也不盡相同,德國的電信、鐵路等改革中就有不少曲折是非。美國郵政服務則一直在1970年的《郵政重組法案》保護下享有一系列特權以及反壟斷豁免權,並且從聯邦融資銀行獲得低息貸款,直到2007年,修訂該法案使反壟斷法適用于美國郵政服務,優惠才得以終止。
但也毋庸置疑,經曆過最初的以政府爲主進行市場調控的階段後,應該形成尊重市場規律的運營環境。如果公私企業不公平競爭,只會損害市場活力,繼而有害于經濟發展。
因此,《歐盟條約》的《競爭政策》章節之第106條直接規定了國有企業競爭中性問題。澳大利亞國有經濟在其總體經濟中占比並不算大,也保持著盈利,但占據著許多關乎社會民生的重要領域,而效率較爲低下。在OECD 2005的報告中,澳大利亞80年代經濟增長不及日韓一半,1990年在港口、鐵路、電力上的生産力水平不到貿易夥伴的一半,電信行業的生産力水平是報告中提到的九個國家中最低的。進行了市場化改革後,企業運營和市場配置的效率都得到了提升。電信業改革後,競爭變得激烈,長途電話費用因此降低了50%,服務項目也明顯增加。澳大利亞經濟位次也從此前的直降變爲躍升。
該不該改——這是我們自身的需要
究竟應該建立怎樣的市場和市場主體關系,似乎一直是個熱門話題。特別是在中美貿易戰的背景下,到底這些“美國所倡導”的概念是刺激、促進還是陰謀、破壞,好像越來越讓人們迷惑。
國企與市場的關系、國企與民企的關系在當前已經又是一個熱門話題。種種毀譽、種種喜憂,難以理出頭緒。然而縱觀曆史,這並不奇怪,因爲它們也曾經在發達國家發展的曆程中成爲爭論焦點。
國家宏觀調控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經濟的有序發展,但是經濟發展仍應遵循市場規律,如果違背公平競爭這個基礎,就會造成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爭利,反而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倡導競爭中性,也是倡導公平競爭,讓所有企業都有更好的市場生態,爲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其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就已經提出,要准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的功能,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隨後,國務院發布了一系列強化競爭的文件,提出了商業類國有企業和公益類國有企業的改革思路,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當前,我國正在深化改革,加大對外開放力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也必定是其中關鍵。調整國有企業監管制度,分離政企職能,強化信息披露、提升國企透明度等改革舉措都在進行中,且必須繼續深化。
誠然,各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産業發展水平差別大,某些發達國家要求在國際範圍內制定同等的競爭中性規則標准有其“小算盤”,我們可以在實踐中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利。
但與此同時,也應該看到,公平競爭的市場是大勢所趨,是外部壓力也是內部升級的共同需要。建立良好秩序的、公平競爭的市場,從理論上來說,是中國崛起過程中,走向世界、擁抱世界,建立開放包容創新型社會的必須;從實務上來說,是中國突破經濟發展、突破企業與産業轉型升級、突破市場開拓時與海外摩擦不斷等瓶頸的必須。
無論TPP是否存在,美國的意圖不會消失。無論美國是否存在,中國深化改革的腳步不能停下。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實現有效、高效的資源配置方式,是我們自身發展的訴求,是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後記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亞《國家競爭政策審査》報告中指出,競爭中性不能說是澳大利亞傳統競爭政策中獨立的政策因素,因爲憲法已禁止通過立法或監管手段對各州商業貿易或收益實行區別對待。
的確,沒有人會倡導市場扭曲,人人都倡導市場公平,但無論是哪種所有權的企業,其官僚性也好、壟斷性也好,都不會、也不願意去主動適應市場化競爭環境。只有立法、政策、細則、標准、程序等全面及時改革,形成系統性支撐,才能保證競爭的“中性”,帶來市場的健康發展和長足進步。
(作者萬喆系經濟學家,澎湃新聞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