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現象,
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這種痛,
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昨天,濟南公安槐蔭區分局通報了一個令人驚悚的消息:7月11日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所幸無人受傷。民警目前仍在走訪調查尋找扔刀者。
從無意墜物,到主動扔刀,雖是極端個案,但足以引起人們更多警惕。
上海是一個高樓林立的大都市,8層以上的樓房有47500多幢,其中30層以上的高層建築有1700多幢。此外,還有各種戶外廣告設施和照牌高懸。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戶外廣告設施和照牌達33萬余塊。
防不勝防的高空墜物,對城市綜合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才能守護好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
01
不少人都在網上看到過這樣一段殘酷而悲傷的視頻。
今年6月13日,廣東深圳,一名跟隨媽媽開開心心走在路上的小男孩,突然被從天而降的一扇窗戶砸中,當場倒地不起,媽媽哀嚎著撲上去恸哭……事後,男童經搶救無效身亡。
讓人心碎的是,這樣的悲劇仍在不斷發生。
僅今年6月以來,見諸媒體的就不下五六起:
- 6月17日,山東一業主擅自更換鋁合金窗時,窗戶從19樓墜落,將一名路過的行人砸倒在地;
- 6月19日上午,江蘇江陰一名步行上學的10歲男生被高處落下的鋼管擊中頭部,被送往醫院救治;下午,南京市鼓樓區一名8歲男童高空抛物砸傷一名放學回家的女童頭部;
- 6月22日,深圳南山地鐵站出口處,一片健身用杠鈴片從天而落,砸傷過路女子……
從窗戶、鋼管、杠鈴……直到鋒利的尖刀,從高空墜物到“天降謀殺”,每一次責任感的缺失,每一次肆意妄爲的放縱,每一起墜物傷人事件,都是一個幸福家庭的噩夢。我們並不是沒有法律和條例,爲何始終管不住頭頂上這片天?
有人說,很多高空墜物是預想不到的,是不可抗力。這本身就是一種推脫責任的想法。高空墜物絕非不可抗力,責任心就是最好的防護網。
02
上海即將跨入台風頻發的季節。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闵行區宏潤麗苑小區外牆不停掉落的新聞。雖然小區居民一直向物業投訴,但一直沒有徹底的解決方案,建築外牆依然處于“哪兒脫落補哪兒”的狀態。
面對這樣的居住環境,小區的居民唯恐外牆脫落傷人砸車,整日提心吊膽;物業的工作人員把每天擡頭查看外牆當成了“職業習慣”;開發商則派了一支施工隊駐守小區,隨時准備“搶險”。
但最該幹的事卻始終沒人幹,那就是盡快整體修繕,杜絕安全隱患。據報道,有關方面雖然已經將小區列入修繕計劃,但還要設計施工方案、專家評審認證、最後才能動工。並不是說上述這些程序不該有,而是這種不緊不慢的節奏,讓人仿佛看到了一次次悲劇發生的根源:疏忽、懈怠、缺少人命關天的緊迫感。試問:即使施工要准備妥當,先拉起防護網,杜絕傷人事件發生,難道不是第一時間應該做的嗎?
宏潤麗苑不會是特例。此前,《解放日報》也曾報道過青浦一高層小區外牆磚脫落隱患58處,居民擔心“禍從天降”,但由于開發商、業委會和房管部門就維修資金問題一直協商未果,使維修陷入了停滯。
據業內人士透露,上海的建築設計在2000年前後興起了仿歐式熱潮,大量采用了GRC(玻璃纖維網格布和水泥的結合物,具有重量重,強度低的特點)作爲外立面突出外牆的線條,但隨著時間推移,其墜落隱患大大增加。同時,從外牆保溫材料來看,當前多采用易吸水的岩棉板,外牆一旦有滲水岩棉板吸水膨脹,天晴後又晾幹收縮,經常反複易導致岩棉板從塑料錨栓中整塊脫落。
此外,隨著上海垃圾分類的推進,一些高層住戶爲圖省事,將一些看上去“危害不大”的生活垃圾隨手抛下的可能性也不得不防。
03
“從天而降”的風險爲何成爲新的“城市病”?
專業人士認爲,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標准問題。據了解,目前上海城市建築外立面(外牆飾面、保溫層、玻璃幕牆等)及建築附著物(戶外店招店牌、廣告牌、空調外機支架、曬衣架等)的設計、安裝、維護等的標准還不夠統一明確。
以不少寫字樓廣泛使用的玻璃幕牆鋼化玻璃爲例。鋼化玻璃是存在一定自爆率的,通常在千分之五左右,各生産廠商略有區別。但當前執行的國標GB15763.2-2005,並沒有對鋼化玻璃的自爆率等問題作出強制性要求。僅在附錄中介紹了減少産品自爆的工藝處理方法,這就使得鋼化玻璃在生産和商家使用、維護方面並沒有統一做法。
其次是權責分工不明。本來“都該管”,結果可能出現“都不管”。
以玻璃門窗的日常維保和監管爲例,目前並未明確政府、業主、物業、使用人等主體應當如何分工協作;即便是監管的政府部門,該由住建、房管、規劃、城管還是村居委去管理高空墜物、由誰具體牽頭?同樣需進一步明晰。
此外,居民個人隱私保護意識增強和風險防範意識較弱的矛盾也是原因之一。
近年來,隨著居民隱私意識日益增強,物業對于陽台、櫥窗等私有地域物品的排查與警示,往往被業主忽視或拒絕。但實際上,業主或租戶對于玻璃門窗的保質期限了解甚少,對于窗框的日常保養及窗邊的盆栽、空調室外機、日常雜物的可能掉落,都缺乏風險意識。
這種風險意識的缺乏和預防性、懲戒性法規的不夠完善,讓高空墜物在責任追究上存在瓶頸。
目前的《侵權責任法》只對高空抛物産生後果的提出了解決辦法,但對于未産生後果的高空抛物行爲沒有約束,即便追責到具體行爲人,由于行爲人的主觀並非傷害他人,或由于行爲人本身是未成年人等原因,最後的處理也往往是賠錢了事,極少能對進一步追究責任,無法形成“以一儆百”的震懾力。
04
如何確保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
專家建議,除了提升建築施工與安裝標准規範,明確責任單位,強化處罰措施之外,應當加快新工藝的運用和技術防護措施的推廣。
比如通過技術手段增加建築飾面、附著構件與牆體的咬接、錨固強度,爲空中墜物的源頭防治提供有力技術支撐;嚴格高層建築的建造方式和使用規範,比如,限制臨街建築窗戶縫隙的大小,在建築物的一、二層間部署防護網等。
此外,還要推動建設智慧小區,通過加大小區死角位置攝像布控、啓用人臉識別及信息偵測技術、實行大數據管理等方式,利用智能化硬件建立高空墜物的預警、甄別、記錄系統,爲安保人員應對高空墜物事件提供預警信號,也爲事後快速鎖定樓層及相關責任人提供幫助。
高空抛物其實並非中國獨有。
一些先行探索的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值得借鑒:
- 新加坡
是通過嚴刑重罰來杜絕高空墜物,而且不以是否造成傷害爲標准。新加坡《公共環境健康法案》規定,對于高空墜物的處罰力度以遞進的方式依次加強,因疏于防範導致的高空墜物初犯者將被罰款2000新幣,第二次、第三次將被處罰4000、10000新幣。處罰力度以嚴重性爲基礎,監禁最高爲5年有期徒刑。此外,新加坡政府還鼓勵居民舉報高空墜物者。
- 我國台灣地區
實行“政府先賠”制度。在台灣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明確高樓墜物加害人,居民遭高樓墜物受傷或死亡受害者或其遺屬有權根據“犯罪受害人保護法”,向行政機構下屬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獲得補償,在查明加害人後,政府再向加害人要求補償,這樣在加害人不明確的情形下,可以先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 我國香港地區
則實施“常態監控”制度。香港高層住宅同樣較多,特區政府自 1998 年開始部署“固定式高空擲物監察系統”(FOMS)、“流動式高空擲物監察系統”(MDCCTV)和“便攜式高空擲物監察系統”(MSS)等用于監識墜落物體的先進設備。此外,香港還專門雇傭前警務人員組成特別任務隊來巡視高空抛物行爲,一旦被發現,抛物者將面臨等級不同的民事甚至刑事處罰。
新民眼工作室 潘高峰
編輯 | 顧瑩穎 龔紫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