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
1月14日,博鳌亞洲論壇在京發布了《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系統研究了涉及亞洲經濟體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貿易協定對亞洲經濟體的影響,並爲促進自由貿易協定在亞洲的更好落實、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公號將陸續分享報告中的精彩內容,今日分享的是報告的第二章的第一部分。在這部分內容中,報告對東南亞國家聯盟的發展曆程和各領域機制設定做了詳細的介紹。(注:報告中所呈現的相關統計數據僅截至報告發布當日。)
亞洲區域內自由貿易協定概述——
東南亞國家聯盟
進展
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是由東南亞地區10個國家組成的政府間政治、經濟性國際組織。1967年8月8日,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等東盟創始國在曼谷會議上發表了《東盟宣言》。此後,文萊(1984 年)、越南(1995 年)、老撾(1997年)、緬甸(1997 年)和柬埔寨(1999 年)又先後加入東盟,形成了如今的東盟十國集團。東盟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政府間合作,通過協同努力來實現經濟增長、社會進步與文化繁榮。
嚴格來講,東盟是一個地區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而不單是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東盟建立的自由貿易區已有悠久曆史。1992年,《共同有效優惠關稅計劃》(CEPT)簽署,它被視爲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前身。該計劃旨在促進商品在成員國之間的自由流動。此後,隨著一系列後續協議的達成,東盟各國逐漸確立了在區域內降低關稅的行動時間表。
目前,東盟國家已經建立了全面的優惠關稅清單(IL),將大多數産品的關稅降低到 0~5%區間內。除了貨物貿易,AFTA-CEPT 框架同樣包含服務貿易和投資相關的協定,並確立了東盟服務貿易框架協定(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AFAS)和東盟全面投資協定(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ACIA)。這兩個協定分別于 1995 年和 2009 年首次公布,此後又經曆了一系列補充修改。
自 CEPT 于 1992 年簽署以來,東盟的一體化進程經曆了飛速發展。此後 18年的時間裏,一系列的合作倡議在東盟國家中不斷發起。2003年,在巴厘召開的東盟首腦會議見證了《東盟共同宣言》(又稱《巴厘共同宣言 》,Declaration ASEAN Concord , Bali Concord)的簽署,決議在 2020 年前建立東盟共同體(ASEAN Community)。東盟共同體包括東盟政治安全共同體(APSC)、東盟經濟共同體(AEC)和東盟社會文化共同體(ASCC),這3個共同體在2007年發布的東盟憲章中再次被提及。當年早些時候,東盟各國同意加速建設東盟共同體,並提前至2015 年建成,“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2025)”也在同年提出。
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設想了4個主要特征作爲地區一體化發展的主要目標:① 共同的産品市場與生産基地;② 高度競爭的經濟區域;③ 公平的經濟發展機會;④ 實現東盟對于世界經濟的良好融入。由此可見,AEC正計劃將東盟打造成一個商品、服務、資本、勞動力自由流動的一體化區域,通過消除內部關稅與其他壁壘,使東盟成爲世界市場中富有競爭力的生産基地。同時,也在積極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資流入東盟。
盡管東盟作爲整體也與許多經濟體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如中國、日本、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等,在接下來的報告分析中,我們著重探討東盟內部的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特點。
主要特點
(1)貨物貿易
《東盟貨物貿易協定》(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ATIGA)于2009年2月簽署,並于 2010 年 5 月正式實施。ATIGA取代了之前的 AFTA-CEPT 框架。ATIGA 簽署的主要目標是在 2015 年之前建立一個東盟統一的商品市場與生産基地,這也是 AEC建設的目標之一。2015 年,AEC 的建立標志著東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一個裏程碑,在此後的十年中,在“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2025)”的引領下,東盟進一步朝著建成高度一體化的經濟體而努力。
爲了實現商品自由流動的目標,ATIGA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包括關稅自由化、消除非關稅障礙、原産地認定規則、貿易便利化、海關、商品統一標准、檢驗檢疫規定等。在 ATIGA 框架中爲各成員提出了透明的、可預期的關稅削減時間表。
截至目前,東盟自由貿易區已經基本建成。東盟 6 個創始成員國(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已經實現將優惠關稅清單上99%商品的關稅降至 0~5%區間內。其他 4 個新成員國(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已經將大約 80%産品加入了各自的優惠關稅清單。在這些産品中,有 66%已經實現了 0~5%的低關稅。根據規定,擁有原産地證明的東盟國家産品可以享受優惠關稅待遇,同時,如果一個成員國與任一非成員國達成了新的自由貿易協定,其他成員國可以進行協商要求享受最惠國待遇。
除了在關稅規定上取得的巨大進展,東盟國家同樣關注非關稅手段(Non-Tariff Measures,NTMs),成員國已經共同發起了多項非關稅倡議。東盟建立了關于 NTMs 的數據庫,以保證規則透明度。在制度保障方面,通過建立國家層面的政府間協商機制,加強各國消除 NTMs 問題的力度。
(2)服務貿易:東盟服務貿易框架協定
《東盟服務貿易框架協定》(AFAS)于1995 年簽署,其旨在加強合作,提升效率,增強服務貿易的供給與競爭力,爲未來的成員國內部貿易自由化做鋪墊。
AFAS 爲使東盟各成員國的服務商品獲得公平市場機會,提出了一系列內容廣泛的指導建議。所有框架協定內的規定,不僅與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的國際服務貿易規則(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相一致,而且還提出了更高的服務貿易自由化要求,所以也被稱爲“GATS+”規則。
盡管協定規定所有成員國都應該協同參與到框架當中,但同時也指出,在部分成員國尚未達到執行條件的時候,其他成員國可以先付諸行動。成員國應該通過消除和禁止歧視性政策、開放市場准入來保證服務貿易自由化。在任一成員國獲得的教育經曆、工作經驗或資格證書等與服務行業從業相關的條件,在其他成員國也應該得到相應的承認。以這個框架協定爲基准,各國通過後續的一系列談判又提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實施的時間表。
爲了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東盟于 2003 年 9 月 2 日在金邊簽署了 AFAS 的補充條約,規定了“ASEAN 減 X”規則。在這一規則下,部分成員國可以先行進行部分服務業的自由化改革,而不必要求所有成員國參與。截至目前,東盟經濟部長級會議上已經通過了 AFAS 的 8 個行業服務貿易協定,第九個也接近完成。這些行業包括商業及專業服務、建築業、物流、電信、旅遊、水上運輸、空中運輸和金融服務。在每個大類行業內部,各成員國確定部分細分行業的更高標准的自由化政策。通過這種方法來進一步消除國家間服務貿易的一系列限制,吸引更多外資參與。
爲了促進服務業一體化進程,東盟各國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柬埔寨簽署了關于自然人流動的協定。該協定覆蓋商務訪客、公司內部調動雇員和服務商品提供方,以期實現下列目標:① 明確東盟服務框架協定中規定的與自然人流動相關的權利和義務;② 促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參與人在東盟內部的自由流動;③ 爲移民提供流程化且透明的操作規則;④ 保護各成員國本地勞動力市場的利益。
(3)投資:東盟全面投資協定
AEC 藍圖描述的經濟一體化最終目標包含了如下要求:① 逐步減少直到消除針對東盟內部投資者的歧視性政策;② 規則透明化;③ 對于投資者和投資項目進行充分保護。爲了實現經濟一體化的終極目標,東盟同樣確立了關于投資的相關規定。
作爲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助推器,ACIA 最早于 2009 年達成,並于 2012 年 3月 29 日生效。該協定覆蓋範圍很廣,包括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的相關規定。與國際實踐經驗相一致,該協定規定了統一負面清單、面向所有成員國的自動最惠國待遇、綜合且詳細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它禁止績效要求,並包含一項關于高級經理和董事會成員的規定,以鼓勵外國關鍵管理團隊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流入。
在 ACIA 生效的同時,東盟同時公布了ACIA 時間表(或稱成員國保留清單)。這個清單包含了成員國雖然不符合要求但暫時維持現狀的措施;按照約定,清單上有關高級經理和董事會成員的限制應當按要求消除。東盟投資委員會支持逐步消除投資限制的努力,並設定工作計劃流程。
ACIA 的一項重要特點是引入“同行評審流程”,大大加強了投資規定的透明度。該流程要求成員國定期彙報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指令中可能顯著影響投資的變化。它還要求成員國彙報其加入的其他國際條約和享受的優惠待遇。
ACIA 規定投資享有的一系列保護,主要包括投資目的地國家在未能履行實現自由和競爭性投資環境時應當提供的補償。這些措施包括享受公平待遇、國家發生沖突時的保護、禁止非法占有、資金自由流動和保障保險人的追償權等。
(4)爭端解決機制
隨著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深入發展,許多爭端的出現難以避免。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更好地實現經濟一體化的必然要求。1996 年 11 月,東盟建立了包含各項經濟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與 WTO 機制大致相同)。2004 年,東盟簽署了修訂版爭端解決機制,基本在東盟自由貿易區中實現了規則導向的爭端解決方式。2007 年簽署的《東南亞國家聯盟憲章》再次確認了 2004 年版爭端解決機制用于解決經濟領域發生的各種爭議。截至目前,訴諸正式爭端解決機制的東盟國家間的爭議僅有兩件,在這兩件案件中,東盟國家也更爲偏好通過 WTO 的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問題。
(5)其他規則
除了上述提到的各方面,東盟在其他領域也設立了常規對話機制,包括農業及林業、交通、通信及信息技術、科技創新、能源、自然資源、旅遊業等方面的部長級會議。這些平台作爲東盟經濟共同體的良好補充,在許多方面實現了具體進展。
① 知識産權。東盟成員國已經意識到知識産權在貿易與投資領域的重要性以及開展知識産權保護合作的重要性。1995 年 12 月15 日,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共同簽署了《東盟知識産權保護合作框架條約》。盡管其提出了建立知識産權統一管理區域的目標,東盟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間取得的進展卻較爲有限。相反,由于一些成員國爲了保護本國利益而提出的反對意見使這項條約或從形式上被忽略,或被知識産權合作工作小組的工作所取代。成員國已經否決了建立統一商標和專利管理辦公室的提議,導致在知識産權領域,東盟的未來預期變得保守了很多,僅提出“使各國的(知識産權)申請流程簡並化,並提供更多加強合作的機會”。
東盟在知識産權領域的合作主要針對注冊便利化與審核授權,並與 WTO 貿易相關的知識産權規定相一致,而非進行大範圍的政策合作。這種知識産權領域的非強制性合作現狀反映出成員國在知識創新能力和知識産權保護態度方面的巨大差異。然而,東盟應當考慮這種較弱的知識産權保護合作是否能夠吸引外商投資並開展卓有成效的研發項目。
② 環境保護。東盟爲環境問題做出了很多努力,先後頒布了許多與氣候變化問題相關的規定。爲應對空氣汙染對公衆健康帶來的負面沖擊以及多發的森林火災對環境的影響,東盟國家在跨境合作防治霧霾汙染的行動計劃上達成一致。東盟多次頒布環境保護教育行動計劃和水資源管理行動計劃,類似的合作還包括對于瀕危物種的保護。然而這些環境保護項目大多數屬于各國在自願基礎上的信息與經驗交流。
③ 競爭政策。盡管東盟成員國對于市場經濟中的競爭的態度存在分歧,關于競爭政策相關問題的議定很早就已在東盟內部展開。從各國的政策變化方向來看,可以說所有成員國都在逐漸走向更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在 1997—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後,印度尼西亞開始了民主化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促進競爭的政策,通過了競爭法。該法律得到了強有力的實施,被視爲印度尼西亞在後危機時代航空和通信業飛速發展的重要因素。這些積極經驗使印度尼西亞成爲東盟內部競爭政策的領跑者。在知識産權領域,東盟沒有形成面向全體成員的競爭法律,而是主要引導國家間的信息與經驗交流。
④ 能源。2003 年 7 月,在馬來西亞蘭卡威舉行的東盟能源部長級會議發出關于在能源勘探開發領域加強合作,以及吸引私人部門投資參與東盟能源行業的倡議。部長們一致同意共同努力推進東盟天然氣管道項目和電網項目,爲東盟區域提供更加穩定和安全的能源供給。部長們還同意將東盟能源經濟論壇作爲加強經貿合作、技術交流和籌集私人部門資金的重要對話平台。同時,還要加強與中國、日本、韓國在能源安全、天然氣開發、石油儲運及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東盟與中日韓(“10+3”)能源高級部長級會議制度已經建立。
作爲東盟石油委員會的咨詢機構,東盟成立天然氣咨詢委員會,負責天然氣管道項目的執行。據東盟電網項目報告顯示,在2020 年前,有 11 項可能完成的能源合作機會,預計可以爲各成員國在投資和運營支出方面節約 6.62 億美元。
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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