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二日晚,不顧多方勸阻,美國衆議院議長佩洛西執意乘坐專機降落台北松山機場,開始對台竄訪,並引發一系列後果。這一事件涉及了若幹國際法問題,本文將一一嘗試解答。
東部戰區演訓軍艦 來源:解放軍報微信公衆號
佩洛西竄訪台灣應當如何定性
南希·佩洛西是美國國會衆議院議長,是美國政治的“第三號人物”,在訪問外國的行爲中實際代表美國行使了外交職權。本次佩對新加坡、日本、韓國的訪問均屬于國事訪問,單獨將對我國台灣地區的竄訪視作非官方行爲,這樣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
中國對于台灣島的領土、空域和海域享有不可辯駁的主權,根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規定,美國只能在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前提下,與台展開非官方的交往。不論佩洛西代表的是美政府抑或美國會,代表美國對台灣地區的官方訪問均違反中美聯合公告,構成國際不法行爲,中國有權就這一舉動要求美國承擔國家責任或采取反制措施。目前,中國政府已經依據《反外國制裁法》【1】的有關規定對美國采取了反制措施。
中國是否有權攔截甚至擊落佩洛西的專機
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公衆號
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有關規定【2】,當佩洛西專機進入我國領空,就位于我國主權的管制之下,應當遵守我國民用航空器飛行法規,接受我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指示。我國《民用航空法》以及《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規則》【3】均規定了我國空軍有權對違反國內飛行法規、擅自飛入國境的飛機進行攔截,強迫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
關于攔截的手段問題,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規定【4】,締約國必須避免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若有必要攔截,必須不危及航空器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項公約要求我國戰機在強迫降落時不可使用武器或者以危險手段強迫航空器降落,但還要注意。此項規定並不剝奪國家的自衛權,當滿足條件時,我國仍有以武力自衛的權利。
關于軍事演習的問題
解放軍在演習中瞭望台軍艦及台灣島海岸線 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公衆號
中國在台灣島嶼附近海域進行演習的依據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國防權利。七國集團將其稱爲“侵略性的軍事行動”(aggressive military activity)以及“單方面使用武力改變現狀”(unilaterally change the status quo by force)並呼籲中國“以和平方式”(by peaceful mean)解決。無論七國集團如何費盡心思地玩弄《聯合國憲章》【5】的文字,這些指控本身就含有一個錯誤的前提,即將台灣視爲一個國家,擁有獨立于祖國的主權,在這樣錯誤的前提下顯然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這樣的表述本身就與“七國成員各自的一個中國政策(當然適用)”相悖。
中國解決台海問題純屬于“在本質上屬于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憲章本身就不適用于該事件。我國《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了解決該問題的手段和適用情形【6】,中國以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決均有法律明確規定。
本文所涉法律法規和憲章公約摘錄:
【1】:《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産、不動産和其他各類財産;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條:對于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爲,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一條:在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條件下,一締約國關于從事國際空中航行的航空器進入或離開其領土或關于此種航空器在其領土內操作和航行的法律和規章,應不分國籍,適用于所有締約國的航空器,此種航空器在進入或離開該國領土或在其領土內時,都應該遵守此項法律和規章。
【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擅自飛入、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的外國民用航空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對雖然符合前款規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據認爲需要對其進行檢查的,有關機關有權令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
《外國航空器飛行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如果違反本規則,中國人民解放軍防空值班飛機可以強迫其在指定機場降落。違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指示,以違反本規則論。
【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條:(1)各個締約國均承認,武力攻擊飛行中的民用客機,是每個國家都必須避免的行爲。如果不得不對客機實施攔截,那麽不得使客機內的乘客以及機組人員有生命的威脅,同時還需確保客機的安全。此項規定不應該被理解爲,改變了《聯合國憲章》對國家權力和義務的規定。設立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爲了保障飛行中的民用客機的飛行安全。
(2)各個締約國均承認,如果入侵的客機不顧規定擅自飛越被入侵國領空或該國有合理的根據認爲客機的飛行目的與公約的規定不符合,被入侵國家有權利要求入侵的民用航空器在指定的機場降落。當然,爲了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被入侵國也可以給予該航空器另外的指示。爲了實現這個目標,本公約內規定的一切合理的措施與手段,或國際法有關規則規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締約國都可以采取。但是,締約國對于攔截的相關規定必須對國際社會公布。
(3)本公約第 2 條列出的全部要求所有民用航空器都必須遵守。爲了實現這個目標,各個締約國家應該將這些規定納入國內法,以使得擁有該國國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的主要經營場所在該國的航空器不違反以上法律。各締約國應加強國內立法,加大懲罰力度,以嚴懲違反此法律或規章的行爲。
(4)各個締約國應通過合理的方式防止擁有該國國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主要經營場所在該國的航空器被濫用,使其用于與公約規定相違背的用途。該規定不導致以上條款之間的相互矛盾。
【5】G7的發言實際是是暗指中國違反聯合國憲章,侵犯台灣地區的所謂的“獨立主權”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
爲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not endangered.)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五、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于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爲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第三十九條: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爲之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f any threat to the peace, breach of the peace, or act of aggression and shall make recommendations, or decide what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s 41 and 42,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6】《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何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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