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對駕車的影響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吸毒後駕駛車輛肇事肇禍已經嚴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據國外權威機構的測試顯示,“酒駕”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除了神經抑制,毒品還可能造成與興奮劑或致幻劑相同的效果。
興奮劑,如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給吸毒駕駛員制造一種盲目的自信感,有的甚至會出現幻覺,幹擾視覺、聽覺和觸覺,出現妄想和狂躁等現象。促使其産生如超速、逆行等危險的駕駛行爲。
抑制劑如大麻、K粉、海洛因、氯胺酮、安眠酮、巴比妥類藥物。抑制劑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鎮靜作用,會降低駕駛員的反應能力,延遲反應時間,減弱駕駛員的注意力,嚴重影響駕駛員對距離與速度的判斷,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致幻劑包括迷幻蘑菇、麥司卡林等。強烈的致幻作用會扭曲駕駛員的視覺、聽覺,使其極易對道路情況作出錯誤判斷;一旦出現緊急情況,駕駛員無法及時適當地作出處理反應。
而在國內的大環境下,“毒駕”卻遠遠沒有”酒駕”這麽高的“知名度”。
一方面”毒駕”並不及酒駕普遍,另一方面相較于酒駕完善而便利的路邊檢查機制,”毒駕”的檢查卻頗多掣肘。
此外,國民對于毒駕的認知也相對較少,當我們遇到蛇行駕駛或行車過程中接電話的等危險駕駛行爲時,很少有人會聯想到此類行爲跟毒駕有關,更別說向當地交警舉報此類異常的駕駛行爲了。
實際上,國內毒駕現象日趨增多,尤其是大貨車司機毒駕。爲了滿足用最短的時間拉完一趟貨、追求最大利潤,不少大貨車司機都會“被迫”吸食毒品來爲開車提神。而在一些國道省道停車休息、加油加水的地方,就有人兜售毒品,這些毒品都經過加工處理,毒性輕,少量吸食能讓駕駛者更精神、不瞌睡、一口氣跑上三四百公裏。
各國如何懲戒毒駕
其實,杜絕毒後駕駛現象最好的辦法當然是路旁篩查,這樣才可以防患于未然,就像對于酒後駕駛的“吹氣篩查”一樣。然而對于毒品的檢測,傳統的檢測方法是尿檢和血檢,這就給路邊篩查帶來很大困難。而唾液快速檢測卡的出現就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其特異性和敏感性比血液或尿液的實驗室上機檢測還要好。
但現行的做法是,如果一個司機的行車狀況出現異常,交管部門就會先對其做酒精檢測,如果經查沒有飲酒,才會做毒品檢測。但是,這個措施是在違章行爲甚至是肇事行爲發生之後進行的,預防性差,也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相比之下,其他國家對于毒駕的查處都要規範很多。
美國:對酗酒、吸毒後駕駛的犯罪行爲,不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門先行羁押後交刑事法庭處理。
日本:對吸毒人員駕駛車輛的新規則爲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是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不僅如此,駕駛員還將被吊銷駕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德國:對吸毒駕車的最高刑罰爲1年監禁,罰款最高達5000歐元並吊銷駕駛執照。只要在汽車煙灰缸內發現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銷駕車人的執照。
新加坡:吸毒駕駛的初犯者將受到折合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以及長達6個月的監禁,重犯者將被強制監禁最多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至5萬元,3次以上的累犯則是罰金15萬元人民幣,以及最長3年的監禁。同時無論是吸毒還是醉酒駕車,在新加坡不管你是第幾次違法,都將面臨被吊銷駕照至少1年的處罰。如果造成人員傷亡,違法者還要額外被處以6下鞭刑。
而在國內,與酒駕的查處相比較,法律在對“毒駕”的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條中規定了酒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卻出現“空白”。
事實上,如果不肇事,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對吸毒行爲進行處罰,而對其“危險駕駛”卻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而如果肇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毒駕”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這在一定程度上,就放過了許多沒有産生嚴重後果的”毒駕”,”毒駕”的違法成本在無形中降低了。
讓“危險駕駛”入罪,不僅更嚴厲地打擊行爲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懾公衆。而作爲“危險駕駛”表現形式之一的毒後駕車,近年來持續惡化,反映毒品正向社會不同階層和行業滲透。
因此除了等待立法的完善,我們更應該警惕毒駕對于生命安全的致命性,當在行車中遇到危險駕駛的行爲,如何正確判斷並及時做出應對才是我們老板姓應該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