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流傳著一個說法,如果一個人取得了外國的國籍或者永久居民,此人就不再是中國的稅收居民。那麽實際上,稅收居民和國籍甚至是永居的關系是什麽?稅收居民、國籍、永居存在一定的關系,但是各自內涵是不一樣。
以海底撈的董事長張勇爲例,他和妻子已經加入了新加坡國籍而放棄了中國國籍。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否鐵板釘釘的就是新加坡稅收居民而不是中國的稅收居民?我們一一仔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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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稅收居民判斷標准並不是以國籍來衡量,而是通過是否有住所/居所及停留的時間決定。
而對于“住所”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因此,雖然張勇夫婦放棄了中國國籍,但仍可能被認定爲中國的稅收居民。例如:張勇夫婦加入了新加坡國籍但並未到新加坡定居,他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可能一直在中國境內生活工作居住;或者新加坡國籍甚至舉家遷移至新加坡導致在中國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例如: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累計滿183天。
新加坡對稅收居民的判定分爲兩個測試“定性測試”(qualitative test)或者 “定量測試”(quantitative test)。在定性測試下,新加坡人和新加坡永久居民一般都會被認爲是新加坡的稅收居民,即使他們短暫地離開新加坡。“定量測試”主要針對外國人,通常一個外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在新加坡生活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就會被認爲是這一年度的稅收居民。同時,由于新加坡對非居民的稅率比居民的稅率高,新加坡稅務局認爲符合如下條件的也按照居民稅率征稅:
1. 如果一個人跨越兩年在新加坡連續工作至少183天:比如一個人從2019年10月1日工作到2020年5月30日,他會被被認爲在2019年和2020年都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2. 如果一個人連續三年在新加坡,比如從2018年12 月一直到2020年1月,他會被認爲從2018年到2020年都是新加坡居民。
由于張勇夫婦是新加坡人,很容易被認定爲新加坡稅收居民,除非他們長期不在新加坡生活。
很多人認爲稅籍是相互排斥的,而事實並非如此。如前文所述,如果張勇夫婦在中國有居所,會被認爲是中國稅務居民。同時,他們也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在這種情況下,張勇夫婦就會産生多重稅收居民的沖突。一般來說,解決此沖突需要依據兩國政府之間的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新加坡政府和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了《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DTA”),該協定已經生效。該協定主要依托于經合組織(OECD)的模板協定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之間的DTA大同小異。
該協議第四條規定 “由于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爲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一)應認爲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締約國的居民;如果在締約國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爲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締約國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爲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國的居民;(三)如果其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爲僅是其國民所屬締約國的居民;(四)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因此,在稅籍沖突的情況下,判斷在DTA下到底是哪國的稅收居民依據是1.永久性住所,2.利益中心3習慣性住所 4 國籍。細心的你一定會發現,國籍在決定稅籍的時候只排第四位。接下來我們會一一解析如上概念。
“永久性住所”是相對于臨時性居所而言的。比如賓館一般被認爲是臨時住所。
住所是購買的還是租用的不改變對其的定性,比如就算是購買的住房,如果租給了別人,這個住房不會被認爲是永久性的住所。相反,一個人租用了一套住宅,住宅裏有相應的家具等必需品,而且此人可以隨時回到此住所居住,這個租用的住宅會被認爲是永久性的住所。
此外,現在很流行的HolidayHome (夏天避暑,冬天避寒的住所)並不被認爲是永久性住所。
如果通過“永久性住所”不能分辨出此人的稅收居民地(比如他在兩地都有或者都沒有),那麽下一個標准就是“重要經濟利益”。判斷重要經濟利益需要考慮很多方面:
(1)比如一位家庭主婦如果是依靠丈夫作爲經濟來源的,那丈夫工作的地方可能被認爲和該主婦有聯系;
(2)比如一個人的大多數家庭成員(丈夫,妻子,需要撫養的子女,需要被贍養的家庭成員)在哪裏;
(3)比如,一個人主要的現金金融資産存在某國銀行,
(4) 比如一個人在該地區有不動産。
綜上所述,判斷一個人主要的重要經濟利益所在地需要做綜合的考慮而進行判斷。
在前兩個標准都不能確定的時候,就需要通過“習慣性住所”來判斷。習慣性住所的判斷標准非常簡單,就是按照一年之內實際的住宿天數來判斷。如果在A國住183天,而在B國住182天,那麽A國會被認爲是“習慣性住所”地。在海底撈案中,很可能的情況是張勇夫婦在新加坡和中國都有永久性住所,並且與中國和新加坡的經濟利益聯系都很緊密。在這種情況下,“習慣性住所”就很可能會成爲決定此案的標准。
在上述三個標准都不能判斷的時候,要通過國籍來判斷。
綜上所述,國籍在判斷稅收居民的時候,並不是決定性因素。事實上,絕大多數案件都可以通過前面三個判斷標准來解決而並不需要依照國籍去判斷到底是哪裏的稅收居民的。分析到這裏,想必對于不是以稅務爲專業的人來說很驚訝,原來國籍在判斷DTA項下稅籍的時候其實並不重要。這是因爲,納稅人在哪裏工作生活是實質,而國籍只是一個形式,而稅務看重的是實質。
英文有一個詞叫作counter-intuitive,意思是說事情的結果和按照常理的推測很不一樣。在稅務的世界裏,有很多規則是counter-intuitive 而並不能用常識或民間智慧去判斷。尊重專業,尊重知識,就是財富規劃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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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璐,新加坡某律師事務所高級外國律師,新加坡特許稅務咨詢師 (AccreditedTax Advisor)
王曉輝, 福建聯合信實(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稅務領軍人才,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稅務師非執業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