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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

2022 年 10 月 2 日 医疗美容整形城城

作者:香港媒體人 梁文新

是時候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

自從反修例風波過後,社會氣氛緊張,前線公職人員(尤其是警員)經常被人當成“出氣袋”,被粗言穢語侮辱、惡意挑釁等事件屢見不鮮。過去社會有不少聲音促請當局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直至最近終于有眉目。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日前透露,保安局正就立法作研究,完成後將會整體行立法工作。筆者認爲,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不僅是保護公仆們的尊嚴,更能彰顯對公權力的尊重,做法絕對值得支持;放眼海外,不少國家或地區早已設有類似的法例,港府應把握時機,盡早立法。

法國、新加坡等地有先例可循

參考全球案例,法國、新加坡、澳門等地,都將侮辱公職人員定爲罪行。當中法國就爲不同情況而訂下罰則,如侮辱執法人員,最高刑罰爲監禁半年、罰款7,500歐元(約70,000港元);新加坡則于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若威嚇、辱罵或侮辱提供公共服務的人員,最高可處1年監禁或罰款5,000新加坡元(約29,000港元)。鄰近香港的澳門都有類似罪行,根據《刑法典》,任何人公然淩辱或侮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構成“加重侮辱罪”,最高可判監4個半月,網上言論亦同受法律規管。既然已有先例可循,港府可向其他地區借鏡,再找出適合本地的立法方案。

立法似乎是唯一的手段

公職人員執法期間,難免會與違例者處于“對立面”,所以不時受到無禮對待以至侮辱謾罵。警員在反修例風波期間更屢遭惡意針對,粗言穢語已是“等閑事”,甚至出現人身攻擊、針對警員家人的侮辱性言論。公務員雖爲公仆、以公帑支薪,但不等于就能任人魚肉。大家將心比己,如果被侮辱的是自己或身邊親友,到底會有何感受?誰又能接受?人與人之間應互相尊重,但當有不少人都不懂尊重他人,甚至侮辱作爲政府代表的公職人員、執法者,損害特區政府尊嚴,立法就是唯一及必要的手段。

目前相關立法工作處于研究階段,細節有待敲定。例如近日坊間有意見認爲,立法應先針對“刻意挑釁”公職人員的行爲,其他問題可留待社會日後進一步討論。不過立法的大原則是保護公仆免受侮辱,相信理性的市民都會支持立法。除非有人存心作出侮辱行爲、刻意挑戰公職人員,否則立法又何懼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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