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6年10月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2274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波動而波動,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投資本基金的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産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積極管理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産生的流動性風險,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資産占基金資産的比例爲0%-95%的特定風險等。本基金爲混合型基金,具有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特征,其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産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長盛盛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長盛盛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長盛盛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長盛盛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長盛盛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長盛盛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爲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爲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爲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3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爲自然數
34、開放日:指爲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6、《業務規則》:指《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4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4、元:指人民幣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6、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47、基金資産淨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8、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49、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2、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及贖回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爲不同的類別。各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53、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産中計提,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4、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福中三路諾德金融中心主樓10D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太平莊路18號城建大廈A座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新
電話:(010)82019988
傳真:(010)82255988
聯系人:葉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9]6號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冊資本爲人民幣18900萬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爲: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41%;新加坡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33%;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13%;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13%。截至2016年10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四只開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資産,同時管理專戶理財産品。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高新先生,董事長,管理工程碩士。曾擔任安徽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發行部副經理、證券營業部經理,安徽國元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上海安申投資管理公司總經理,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蔡詠先生,董事,學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財經大學財政金融系講師、會計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美國分公司財務經理,安徽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國際金融部經理、深圳證券部經理、證券總部副總經理,香港黃山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記。現任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國元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安徽安元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長。
錢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調研室幹部、科員、副主任科員、一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秘書一室主任科員、副調研員、副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處長、綜合處處長、副主任、黨組成員,淮南市政府副市長。現任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陳翔先生,董事,碩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辦公室秘書、副科長、科長、副主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調研室助理調研員、副主任、調研員,安徽省政府辦公廳一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兼秘書一室主任、副主任、黨組成員,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安徽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安徽省工商聯黨組書記、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現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葛甘牛先生,董事,碩士。曾任職多個金融機構,包括所羅門兄弟公司、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團、德意志銀行、荷蘭銀行、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任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行長/行政總裁。
陳健元先生,董事,碩士。曾任職多個金融機構,包括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巴克萊銀行。現任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北亞洲區私人銀行業務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任中國銀行總行綜合計劃部副主任科員、香港南洋商業銀行內地融資部副經理、香港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企業財務部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業務總部副總經理(期間兼任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北京證券營業部托管組負責人)、北京朝陽門大街證券營業部總經理。2004年10月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長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偉強先生,獨立董事,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碩士,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府管理碩士和法國文學碩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紐約、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資顧問、副總裁,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現任香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仁良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講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有關銀行界調查的項目協調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屬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組主席、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兼職教授、上海複旦大學顧問教授、香港城市大學講座教授、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現任香港教育學院校長、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創富債券指數基金監督委員會主席。2007年被委任爲太平紳士。2009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發銅紫荊星章。
榮兆梓先生,獨立董事,學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院長。現任安徽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安徽大學經濟與社會發展高等研究院執行院長、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安徽省政府決策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全國資本論研究會常務理事,全國馬經史學會理事,安徽省經濟學會副會長。
周放生先生,獨立董事,在職研究生畢業。曾任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副處長、處長,國有資産管理研究所副所長,國家經貿委國有企業脫困工作辦公室副主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國有資産管理研究室主任,國務院國資委企業改革局副巡視員。現任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事,恒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京北鬥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陳新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經濟師。曾擔任交通銀行淮南分行信貸員,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投資副經理,香港黃山有限公司投資業務經理,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管理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現任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公司董事會秘書,同時兼任國元期貨有限公司董事,國元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國元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吳達先生,監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金融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曾就職于新加坡星展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曆任星展珊頓全球收益基金經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經理,新加坡畢盛高榮資産管理公司亞太專戶投資組合經理、資産配置委員會成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策略分析師、固定收益投資經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長盛積極配置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監,長盛環球景氣行業大盤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滬港深優勢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兼任長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長盛創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魏斯諾先生,監事,英國雷丁大學碩士。曆任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組合經理、高級組合經理,合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管理部總經理。2013年7月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社保業務管理部總監,社保組合組合經理。
3、管理層成員
高新先生,董事長,管理工程碩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同上。
楊思樂先生,英國籍,擁有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與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碩士學位,特許另類投資分析師 CAIA。從1992年9月開始曾先後任職于太古集團、摩根銀行、野村項目融資有限公司、彙豐投資銀行亞洲、美亞能源有限公司、康聯馬洪資産管理公司、星展銀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長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葉金松先生,大學,會計師。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經理,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財會部副經理,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風險監管部副經理、經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林培富先生,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國際業務部科長、副經理、投資銀行總部副經理、經理,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基金公司籌備組負責人。2005年1月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人力資源部總監、長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盛創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王甯先生,EMBA。曆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興業基金經理等職務。2005年8月加盟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經理助理、長盛動態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慶可分離交易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成長價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慶中證8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智優勢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長盛同德主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監,社保組合組合經理,長盛城鎮化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蔡賓先生,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曆任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員、社保組合助理,投資經理,長盛積極配置債券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禧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鑫行業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鑫二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監,社保組合組合經理,長盛中小盤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長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下轉B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