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隨著機動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因各種原因在城市大街小巷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僵屍車”。“僵屍車”産生的原因是什麽?“僵屍車”對交通發展有哪些危害?該如何治理這一“城市頑疾”?今天,交通言究社“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暢通提升行動計劃”專家談欄目推出北京工業大學關宏志教授的相關研究分析。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日益擴大,與之相應的人口、基礎設施增長也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我國作爲人口大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升,汽車購買率逐漸攀升,機動車更新淘汰也已成爲常態,因各種原因導致機動車長期無人使用、維護而擠占公共資源的疑似遺棄機動車明顯增加。這些長期不移動、無人使用、甚至無人認領的車輛,被稱爲“僵屍車”。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空白和監管的縫隙,給“僵屍車”這種“新型城市垃圾”的整治工作帶來不小的困惑,成爲城市管理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一大難題。分析僵屍車産生的原因,找到其治理對策,不僅是解決城市“僵屍車”與日俱增的問題關鍵,也可以爲搞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事業提供借鑒。
“僵屍車”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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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閑置是“僵屍車”産生的基礎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型車輛的增加,許多性能落後但尚未進入報廢階段的車輛進入了停用、等待報廢的“灰色地帶”,棄之可惜,留之無用,由此産生了一部分閑置機動車,逐漸成爲“僵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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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長期分離是“僵屍車”産生的直接原因
人的自然遷移(如車主長期出差、遷徙外地或者移民國外)、生老病死或發生意外等原因,致使車主無法使用、移動或者管理其所有的機動車,也沒有或無法委托他人使用、代爲管理,導致長期人、車分離,車輛長期無人管理和停放不動,從而形成“僵屍車”。
圖1:長期無人問津的“僵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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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車輛管理相關政策是“僵屍車”産生的間接原因
☛車輛限購政策阻礙了部分車輛的合理流動
目前,國內許多大城市采取了“限購”政策,即采用搖號或者拍賣的方式,增加了車輛購買權獲取的難度或經濟成本。
在實行“搖號”政策的城市,以北京市爲例,車主變更只可以在夫妻之間進行。對于已經擁有車輛但對車輛使用需求很小的人來說,雖然車輛長期閑置,但如果車主放棄已有的車輛牌照,在其想重新擁有車輛時需要再參加“搖號”,極低的“中簽率”導致許多車主甯願車輛閑置爲“僵屍車”,也不願意放棄已有車輛的牌照。
在一些實行“拍賣”政策的城市,購買車輛牌照的成本與日俱增,有些城市車牌照的拍賣價格甚至遠遠超出了一輛普通小型車輛的價格,雖然閑置車輛的車牌照出讓可以獲得一定收益,但隨著車牌照拍賣價格的水漲船高,對于已經擁有車輛的人來說,讓車輛閑置的成本要比以後重新獲得車輛的成本低得多。
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車輛的社會性流動,無法使這些車輛自然、合理地流向真正需要車輛的人群。
☛ 低廉的停車成本和松弛的公共空間管理是“僵屍車”存在的溫床
根據我國的停車收費定價機制,目前,城市的停車收費普遍低廉甚至完全免費,這使得“僵屍車”的停放成本低廉,加之許多城市的公共空間疏于管理,導致“僵屍車”大量存在于城市公共空間如路側、綠化帶內、人行道上等。
圖2:長期占用公共資源存放貨物的“僵屍車”
☛ 車輛強制報廢制度不完善是“僵屍車”産生的原因之一
從外部形態來看,許多“僵屍車”是車況極差、殘值很低的老舊車輛,這些車輛進入使用壽命後期,發生故障概率增加,保養維修費用過高,幾乎沒有繼續使用的價值,按照規定應該通過車輛報廢程序報廢,而不是“橫屍街頭”。然而,目前車輛強制報廢回收制度執行力不強、效率不高且回收價較低。如果通過正常報廢程序,不僅需要一定手續,而且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車主如果摘下車輛牌照、去掉可供確認車輛和車主身份的信息,像隨地丟棄垃圾一樣將其遺棄路邊,可以極大地節省成本。即使政府有關部門有意追查此類車輛的車主,也因成本巨大而難以實施。因此,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及時發現“僵屍車”,確認“僵屍車”車主,追查肆意長期占用公共資源停放車輛的車主的責任問題,需要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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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車”的強制收繳處理存在法律空白
“僵屍車”的存在與現有法律規定不完善和管理部門不明確有著密切的聯系。“僵屍車”作爲在城市交通快速發展下出現的不良産物,目前尚未出台一套完善的法律依據來解決“僵屍車”治理問題。我國現行《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政府有關部門治理“僵屍車”問題的手腳,致使“僵屍車”現象無法得到更好的處理。
此外,有些“僵屍車”是犯罪分子作案後遺棄的涉案車輛或者因交通違法等原因産生的來曆不明的車輛。例如,一些車主因爲車輛存在許多交通違法未處理,罰款金額較大且沒有及時繳納産生了不菲的滯納金,爲了逃避相關費用而在毀滅證據後遺棄車輛。對于此類“僵屍車”,有關部門很難追查認定。
圖3:接近報廢的“僵屍車”
“僵屍車”存在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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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資源,影響市容市貌
在當今城市停車位極度緊張的情況下,“僵屍車”長期停放會占用公共停車位等停車資源,且一些“僵屍車”破爛不堪,周圍垃圾成堆,逐漸成爲衛生死角,嚴重影響城市的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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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造成交通擁堵,存在安全隱患
有的“僵屍車”長期占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停放,阻礙行人、自行車等通行,極易造成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通行不暢,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行駛,不僅使道路交通擁堵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有的“僵屍車”隨意停靠背街小巷、開放式小區的通道、小區門口等地方,易阻擋人們的視線,阻礙了本已緊張的交通“微循環”通行,嚴重者甚至影響突發災害的救生疏散工作;一些“僵屍車”長期閑置不動,車輛機件、電路老化,油箱殘留的汽油等泄漏,從而形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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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用于非法改裝、套用車牌等行爲
“僵屍車”零部件如被非法拆卸後流通到市場上用于其他車輛的維修、改裝、拼裝,將會給交通安全埋下“定時炸彈”,且一些不法分子偷卸車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也會加大公安交管部門的執法難度。
國內外有哪些“僵屍車”治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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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制化和市場化機制治理“僵屍車”
西方國家大多在法制化和市場化的大框架下解決“僵屍車”問題。英國針對小區的“僵屍車”主要采用“停車管理公司+重罰”的模式,停車管理公司對車輛進行鎖車,同時,委托討債公司上門對車主進行罰款追討。如果拒不執行,公司就會將車主起訴至法院,法院會根據行爲情況采取勒令或交由“持證執行員”對其強制執行。
美國則將拖車的權利賦予拖車公司,對違規停車設計了一套處理流程,對拖車公司予以法律授權,替代了警察、物業的角色,由其來負責解決拖車、停放、收取費用。另外,美國街道會在一周中的固定時間進行清掃作業,在清掃作業時,路側不允許任何車輛占據,如有違反規定的情況發生,車主會接到大額罰單。由于懲罰力度嚴苛,“清掃日不停車”這一觀念深入人心。
圖4:美國清掃時日標志及清掃活動(圖片來源:http://bingzhangchen54.blog.sohu.com)
日本對車位規劃與車輛密度考慮更周全,爲了保證車輛的有序停放,當地民衆在申請房屋建設時,需向政府部門報備房屋的車位規劃圖。在大阪地區,購車者需向政府證明擁有停車位,才可以買車。日本對于僵屍車這類長期停車的處罰全部由交警部門來執行。住戶發現違章車輛,可直接報警,警方會根據停車時長采取罰款或拖車措施。
新加坡的“僵屍車”現象很少見,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爲了環保與解決城市擁堵,新加坡對車輛購買收重稅;二是新加坡限制全國車輛總數,任何人購車前,都需向政府提出申領(二手車交易除外),並參與車牌競標,每張車牌價格約7萬新元,且每10年需重新申領。另外,新加坡的小區沒有免費停車位,業主或租戶物業費中包含了停車費,所以,拖欠停車費就是連帶物業費拖欠。處理欠費車的方式一般是貼條、拖走、累計計費,並計入個人征信“黑名單”或者打官司。
此外,國外都有一整套報廢車輛的流程,對于隨意遺棄車輛的人,一旦查實,將會面臨嚴厲的懲罰。綜合各國治理的方式不難發現,完善的法律體系、個人征信體系、高效的處理機制與服務鏈條,利用二手車市場,減少閑置車輛,是治理“僵屍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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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部分城市積極采取措施治理“僵屍車”
隨著“僵屍車”現象的蔓延,我國國內部分城市也在積極尋找各種有效的方法來處理這些“新型城市頑疾”。
2014年,江蘇省南京市聯合街道、城管對轄區道路內外、居民小區等地方進行地毯式摸排,對摸排出的“僵屍車”分情況進行處置,一是通知車主移動車輛,二是將未懸挂號牌或有違停、過檢、報廢等交通違法行爲的車輛拖移至指定停車場存放,並公告、通知車主限期接受處理。
圖5:南京市江甯區積極開展“僵屍車”專項整治(圖片來源:南京市江甯區政府網)
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政府從公共服務的政府職能出發,以標准化和信息技術爲有效手段,提出整體治理的政策創新思路:強調從整體上應對“僵屍車”治理問題;重視公民需求,整合不同的行動機構和主體,通過跨部門協同工作,以“目標共享、整體化推進”的方式應對這一特殊治理難題。上城區根據社會服務管理聯動平台的案件受理情況以及社會公衆對治理“僵屍車”的意見,出台《影響公共利益的疑似被遺棄機動車處置工作規範》,要求:對長期影響公共利益的疑似無主機動車(自發現之日起超過60日),由屬地社區組織知情居民群衆彙總意見並出具書面要求(一般不少于10人聯名),書面提交指揮中心,並由指揮中心進行進一步處理。
圖6:杭州市清理“僵屍車”(圖片來源:凡聞-都市快報)
2018年2月,福建廈門相關部門聯手展開集中清除行動。對于“僵屍車”中涉嫌違章的車輛,及時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3個月後當事人仍不處理的,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對于本身有違法記錄的“僵屍車”,按照《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公告—扣留—拍賣”的程序予以處理。
圖7:廈門市交警清理“僵屍車”,提高路邊停車位周轉率(圖片來源:搜狐網)
如何治理“僵屍車”難題?
“僵屍車”的存在與不完善的汽車報廢回收程序、不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有著密切的聯系,各地區各部門在探索“僵屍車”的治理過程中,並未真正形成規律性的、可供複制借鑒的經驗,建議從以下幾方面來治理“僵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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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處理“僵屍車”的關鍵是機動車管理,即在機動車使用過程中的交易市場和使用後的淘汰機制兩個方面始終有力地發揮作用。爲此,一是需要構築一個讓閑置車輛“活”起來的二手車市場,這就需要修改完善目前的限購政策,適應市場對新增車輛的旺盛需求,同時也可以從源頭上減少城市機動車的總存量;二是需要完善城市停車政策,構築一個嚴格管理的停車市場,讓價格杠杆發揮作用,提高“僵屍車”的停車成本,從而削減“僵屍車”的停車需求,可參考借鑒美國的“清掃”政策,構建我國的“清掃”政策,形成一個防止公共空間被過度占用的良好機制;三是需要加強城市公共空間的管理,對于未經許可放置在公共空間的“僵屍車”予以堅決排除;四是需要完善車輛從登記注冊到報廢的全鏈條管理,針對具體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絕車輛被隨意遺棄路邊的現象;五是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如現行《物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條文中未能細化的部分,制定“僵屍車”強制處理條款,使“僵屍車”能得到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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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民的征信系統建設相關聯
借鑒稅費、違章記錄罰款等處理方式,將“僵屍車”與公民的征信系統建設相關聯,作爲公民誠信管理的重要依據。將“僵屍車”車主納入征信記錄,並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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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車輛報廢流程
完善車輛報廢流程,建立車輛報廢獎懲機制,鼓勵棄用的老舊機動車按程序報廢,調動車主依法報廢車輛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投資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拉動整個行業改造升級,提升産業附加值,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報廢機動車收購價值回歸,進一步盤活“僵屍車”回收鏈。
(文 / 北京工業大學 關宏志、余佳洋)
素材來源丨交通言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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