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外輪相撞漏油汙染我國海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浙江嘉興:辦理一起海事債權確權糾紛支持起訴案
2018年底,兩艘外輪在我國嘉興海域發生碰撞,據船方報告,破損貨艙裝載的800余噸基礎油大部分外泄,造成鄰近海域汙染。作爲原告的浙江省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函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近日,這起海事債權確權糾紛案有了結果,法院判決兩外輪公司賠償4654.54萬元及相應利息。
行政機關函請支持
2018年12月24日10時47分左右,新加坡籍液化氣船“艾靈頓”輪(屬艾靈頓航運私人有限公司所有,下稱“艾靈頓公司”)在中國浙江嘉興港錨地起錨准備靠泊過程中,與錨泊的馬紹爾籍油品/化學品船“佐羅”輪(屬主權光榮公司所有,下稱“主權公司”)右舷中後部發生碰撞,造成“佐羅”輪破損,所載865噸基礎油全部泄漏,其中處理及回收約107.72噸,未能回收的溢油總量爲757.28噸,溢油汙染損害面積約1807.2平方千米。
2018年12月25日,原嘉興市海洋與漁業局委托國家海洋局甯波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啓動應急監測。同年12月27日,委托浙江省海洋水産研究所開展漁業資源損害調查監測。經鑒定評估,本次漏油事故造成杭州灣海域海洋生態、漁業資源等損失嚴重。泄漏的油品爲高度精煉的礦物油,用于生産塗料、清潔劑和潤滑油等,屬于持久性油類,難以分解。
2019年1月4日、3月20日,艾靈頓公司、主權公司分別向甯波海事法院申請並獲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用以擔保其承擔的有限賠償責任。
2019年8月16日,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下稱“三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作爲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向甯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事債權確權訴訟。
2019年8月5日,因本案標的額較大、海事訴訟專業性強,又是我國首例外國當事人根據《1992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下稱《1992年油汙公約》)規定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油汙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而且由多個政府職能部門依法代表國家行使索賠權,爲確保訴訟順利進行,三原告行政機關函請檢察機關予以支持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同年8月17日,嘉興市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
支持起訴,檢察機關需要做哪些工作?辦案檢察官介紹,行政機關函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供法律咨詢,協助審查在案證據或者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協助補充完善證據鏈
2019年10月23日,嘉興市檢察院抽調精幹業務力量,組建了以檢察長爲組長的專案組,隨即向嘉興海事局調取了兩輪碰撞事故調查報告,並向甯波海事法院調閱了原被告雙方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到實地查看了事故現場,並召開多方聯席會議,邀請專家座談。
通過查閱卷宗,檢察官發現該案庭前證據交換等原證據不足。首先,2019年嘉興政府機關實行機構改革,本事故涉及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經調整由三原告共同行使,需提供職能文件以證明主體資格適格。其次,根據《1992年油汙公約》,“汙染損害”限于已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的合理恢複措施的費用,但三原告原索賠證據主要爲《生態評估報告》《漁業資源損害評估報告》,多爲虛擬損失,需補充提供實際或計劃開展的修複費用或修複方案。
針對三原告在案證據存在的不足,嘉興市檢察院重點圍繞三個方面協助三原告補充完善證據鏈。
首先,補充提供2019年機構改革後三原告機構職能文件,以充分證明三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次,積極查找類案相關裁判,爲案件辦理提供參考。由于本案所涉船舶均爲外籍輪船,泄油船舶船旗國、泄油船舶所有人所屬國及泄油事故發生地國均屬《1992年油汙公約》成員國,“佐羅”輪泄漏的基礎油屬于該公約調整的持久性油類,因此該案應當優先適用該國際公約,對于該公約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經查閱類似案例,嘉興市檢察院發現針對本案三原告訴請賠償的“海洋環境容量損失”,法院不同時期的裁判觀點不一。爲確保法院最大限度地支持三原告訴請的損失賠償額,嘉興市檢察院向甯波海事法院補充提供將要在嘉興沿岸重點區域開展海洋生態綜合整治修複工程的相關資料及費用估算,包括對東沙灣開展基地整治清理、對海鹽潮灘、西沙塢灘塗進行灘塗整治清理等合理恢複工程。
記者了解到,三原告訴請賠償的主要證據是國家海洋局甯波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生態損害評估報告》及浙江省海洋水産研究所出具的《漁業資源損害評估報告》。“檢察院辦理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專業性要求高的案件,應當要求出具鑒定評估意見的專家出庭對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辦案檢察官介紹,該案中,溢油汙染損害面積的確定主要是通過數值模擬的手段,涉案事故造成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涉及應急監測、環境影響綜合調查、潮間帶斷面監測、油指紋鑒定及生物毒性試驗等多項內容,漁業資源損失涉及魚卵仔魚、遊泳動物平均密度差值及致死量推算等內容,專業性要求極高。
爲此,嘉興市檢察院多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評估項目、使用數值模擬方法等是否合理,制定修複方案及匡算所需資金,協助三原告研討庭前證據交換時被告方專家提出的專業問題等。
兩份評估報告所涉損失項目及數額的客觀性、合理性能否得到認定,直接關系到行政機關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于是,檢察機關請國家海洋局甯波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和浙江省海洋水産研究所的相關專家出庭,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有力證明了事發海域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已受損害和後續修複費用的客觀存在。
出席法庭支持起訴
2020年5月20日,嘉興市檢察院派員出席庭前會議;12月15日,派員出庭支持起訴。公開開庭過程中,嘉興市檢察院檢察人員當庭陳述意見。
檢察機關認爲,“佐羅”輪泄漏的基礎油具有揮發性、水溶性差以及難降解等特殊性質,從長期來看,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害客觀存在、不容忽視;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害評估系綜合考慮了杭州灣海域的特殊地理位置及海洋生態狀況,符合《1992年油汙公約》規定的“已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的合理恢複措施的費用”,應最大限度地予以保護。
2021年3月31日,甯波海事法院作出判決,確認三原告對主權公司享有海洋環境汙染賠償的海事債權4654.54萬元及利息,其中海洋生態修複費用4100萬元、漁業資源損失214.54萬元及調查評估費用340萬元。該債權由主權公司在該院設立的油汙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內受償。
據了解,其中數額最大一筆4100萬元海洋生態修複費用,主要用于對東沙灣開展基地整治清理、對海鹽潮灘、西沙塢灘塗進行灘塗整治清理,及采取人工增殖放流魚類、蝦類和蟹類措施加快恢複天然漁業資源等。
據悉,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聯合三原告在受汙染的海域開展海洋生態環境治理和海洋漁業資源增殖放流,以修複海洋環境。
來源:檢察日報 闫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