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4個非東盟成員國陸續向東盟秘書長正式提交了核准書,達到《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生效門檻,該協定于2022年1月1日對上述10國開始生效。RCEP是一個全面、現代、高質量、互惠的自貿協定,將形成世界上人口規模最大、成員結構最多元、發展潛力最大的自貿區,它的生效實施將顯著降低區域內企業的經營成本,促進區域內商品、技術、服務、資本更加自由便利地流動,必然給中國企業帶來諸多商機,企業的法律服務需求也會相應增加。
一、關稅減讓
關稅減讓是各自貿協定的核心內容之一。RCEP第二章第四條規定“除本協定另有規定,每一締約方應當根據附件一(關稅承諾表)中的承諾表消減或取消對其他締約方原産貨物的關稅”,爲了配套實施這種關稅減讓,RCEP第二章(貨物貿易)、第三章(原産地規則)和附件一(關稅承諾表)做出了一系列的關稅減讓安排。
(一)RCEP關稅減讓概況及企業商機
RCEP各締約方關稅減讓承諾分兩類:一是統一減讓,對同一産品對其他締約方采取相同的降稅安排,如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等8個國家;二是國別減讓,對同一産品對不同締約方適用不同的降稅安排,包括中國、韓國、日本、越南、菲律賓、印尼、泰國7個國家。降稅模式也分爲4種:立即降爲零,過渡期(10年、15年、20年)降爲零,部分降稅及例外産品。整體而言,RCEP生效實施之後,區域內將有90%以上的貨物貿易關稅將立即或最終降爲零,這將大大降低區域內企業的經營成本,推動區域內貨物貿易進一步擴大。
具體而言,RCEP還有如下亮點給企業帶來更大的商機:
1.更大範圍內的區域累積規則。雖然累積規則並非RCEP所獨創,但因爲RCEP有15個成員國,涉及人口最多、經濟規模最大,累積效果更加顯著。舉例來說,根據區域累積規則,中國企業可以分別進口馬來西亞原産的材料A、韓國原産的材料B、新西蘭原産的材料C,加上中國本地材料及加工成本D,共同生産爲某種産品後,只要ABCD成分達到40%,就可以按照RCEP享受關稅優惠待遇。這將爲中國企業在廣泛的範圍內采購原材料、布局産業鏈、享受關稅優惠、降低生産經營成本帶來機會。
2.中日之間首次達成關稅減讓安排。中日之間産業結構高度重疊且互補性較強,雙方之間貿易規模較大,雙方通過RCEP首次達成雙邊關稅減讓安排後,不僅有望降低貿易成本,擴大貿易規模,而且有利于推動雙方更高水平的經濟合作,這將給致力于開拓日本市場的出口企業和希望引進日本原材料或技術的進口企業帶來商機。
(二)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1.關稅查詢。各締約方都會將RCEP條文和《關稅減讓承諾表》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公布,一般情況下企業可以很方便地自行查詢産品進出口優惠稅率。但有些産品在判定是否具備享受優惠關稅資格時可能涉及較爲複雜的原産地規則適用,還可能涉及到關稅差異、進口國與出口國HS編碼不一致、多份不同的關稅減讓承諾表適用等問題,而且,RCEP生效實施後,原有的中國—東盟、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中國—新西蘭等自貿協定仍然有效,企業可能還涉及到選擇適用哪種自貿協定安排的問題,企業可能需要相關機構提供關稅查詢服務。
2.關稅籌劃。關稅籌劃屬于關稅查詢服務的進階,由于RCEP的關稅減讓承諾采用了雙邊兩兩出價的模式,區域內涉及不同國家之間的幾十份關稅減讓承諾表,而且還設置了區域累積規則,使得企業有機會在區域內不同的國家布局原材料供應鏈和産業鏈,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相關國家的關稅政策,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提出關稅籌劃方案。
3.行政和刑事程序法律服務。關稅減讓既涉及行政管理程序,也涉及刑事程序,在這些程序中就會産生法律服務需求。例如:根據RCEP規定,如果企業因不了解相關政策而多繳關稅,事後可以申請退還,法律機構可以協助企業提出申請;RCEP規定各國都要完善和公布海關預裁定、商品歸類、海關估價等相關規則,爲避免産生風險,法律機構可以協助企業提前就商品歸類和估價申請海關預裁定;如果涉及核查程序、行政處罰、刑事指控,法律機構則可以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二、非關稅措施消減
非關稅措施消減主要體現在RCEP第二章(貨物貿易)第二節(非關稅措施)。
(一)RCEP在非關稅措施消減方面概況與企業商機
無論是WTO框架,還是在RCEP中,影響貨物貿易的非關稅措施主要指通過配額、進口許可、出口許可或其他手段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以及設置進出口環節規費、領事認證要求等措施(但不包括下文中所提及的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措施)。RCEP倡導取消非關稅措施,除非這些措施是締約方根據WTO或RCEP項下權利或義務而實施的,並且,締約方要保證其保留實施的非關稅措施要符合透明度原則,且不得對正常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這對進出口企業而言,可以排除人爲的數量限制、減輕辦理繁雜手續的負擔,有利于減少經營成本、擴大貿易規模。
(二)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1.代言工商與建言獻策服務需求。一方面,可能會有企業認爲其他締約方所采取的非關稅措施給正常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或者對其不公平,需要反饋給政府部門或商協會,並通過RCEP的技術磋商、WTO項下的貿易政策審議等渠道與該締約方進行交涉;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企業出于保護本國産業或其他目的,認爲本國應當采取相應的非關稅措施,同樣需要通過政府部門、商協會或者律師從實際操作角度進行建言獻策。
2.行政程序法律服務。即協助相關企業向主管部門申請配額、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幫助企業申請辦理必要的領事認證業務等。
三、貿易便利化措施
本節所述的貿易便利化措施包括RCEP第四章(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第五章(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六章(標准、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
(一)RCEP在貿易便利化方面的亮點及企業商機
在海關程序方面,RCEP提出了海關執法一致性要求;對海關預裁定的範圍、期限和有效期限做出了規定;明確了進出口企業對海關行政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進一步簡化了海關通關手續,明確提出了海關程序的相關時限要求。
在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方面,RCEP明確了相關措施盡可能不對貿易造成限制,且不得存在不合理的歧視,在WTO《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基礎上,RCEP進一步加強了病蟲害非疫區和低度流行區的風險分析、審核、認證、進口檢查以及緊急措施等執行的條款。
在標准、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RCEP旨在推動各締約方在承認標准、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中減少不必要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推動各方在確保標准、技術法規以及合格評定程序方面開展信息交流與合作。
(二)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1.海關預裁定服務。RCEP擴大了海關預裁定的範圍,這使得進出口企業可能會越來越多地申請海關預裁定,相關法律服務需求也必然會隨之增多。
2.行政決定的法律救濟。在過去,進出口企業在國外遭遇關務問題時較少采用法律救濟途徑,經常是通過“找關系”來解決,RCEP明確了企業的救濟途徑基礎上,還特別提出了各締約方應保障企業不會因爲提出法律救濟而受到不公平對待,可以預見,企業在這方面的法律服務需求也會相應增加。
3.相關國際標准、指南和建議方面的法律服務。企業除了需要有關機構加強相關國際標准、指南和建議的宣傳解讀之外,還希望相關商協會、社會組織提升在相關標准、指南和建議起草方面的話語權,代表中國企業發聲。
四、清晰互利的貿易救濟制度
RCEP第七章(貿易救濟)包括第一節(RCEP保障措施)、第二節(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及附件(與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相關的做法)。
(一)RCEP在貿易救濟方面的概況
RCEP對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貿易救濟制度進行了重申和細化,體現了各締約方尊重國際規則和多邊主義的態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貿易救濟調查的方式方法,著力提升調查的技術水平、透明度和程序正當性,並首次確立了禁止歸零的規則。這些都爲企業應對貿易救濟調查提供了指導。
(二)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1.貿易救濟調查風險預警服務。一旦啓動貿易救濟調查,企業需要花費較高的法律成本和精力進行應對,認定存在傾銷或補貼後,還會被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進而喪失競爭優勢。但貿易救濟調查啓動之前通常會有相關征兆信息,應當發揮相關政府部門、商協會、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的作用,建立貿易救濟調查風險預警機制,盡可能避免遭受貿易救濟調查。
2.貿易救濟調查案件應訴服務。貿易救濟調查案件涉及專業性強,時間要求緊,應訴任務重,企業需要專業的法律團隊提供應訴法律服務。
3.申請啓動貿易救濟調查相關法律服務。無論是RCEP還是WTO框架,都允許必要的貿易救濟措施,中國企業如果認爲國外企業存在傾銷、補貼等情形,也可以在主管部門、商協會和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啓動對國外企業的貿易救濟調查。
五、更加開放的服務貿易承諾
RCEP有關服務貿易的規定由第八章及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專業服務3個附件組成。RCEP第九章(自然人臨時移動)與服務貿易緊密關聯,也將在本節中予以分析。
(一)RCEP在服務貿易方面的規定及企業商機
疫情給跨境交通旅遊、留學、商務人員往來等服務都帶來了嚴重的影響,RCEP在服務貿易領域內達成的協議將有助于推動區域內服務貿易的增長。在服務貿易領域,RCEP與WTO框架下的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規定基本一致,致力于消減各締約方影響跨境服務貿易的限制性、歧視性措施,構建一個更加開放自由的服務貿易發展環境。
(二)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1.跨境法律服務本身就是一種服務貿易。隨著RCEP的生效實施和我國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的推廣,中外法律服務機構之間可以更加緊密地合作,共同爲企業開展跨境投資貿易活動提供精細化、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2.合規風險法律服務。全球服務貿易主要基于四種模式開展: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臨時流動。跨境交付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增長,生産型服務貿易所占比重也在日趨提升,這些可能會給服務提供者帶來更多的數據保護、知識産權等合規風險,對法律服務機構的合規風險預防服務需求也會相應增長。
3.其他法律服務。隨著服務貿易規模的增長,跨境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等爭議也會相應增加,這對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機構、線上爭議解決機構都提出了廣闊的服務需求。
六、更加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資規則
RCEP投資規則主要由第十章(投資)和該章“習慣國際法”“征收”兩個附件及整個RCEP的附件三(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構成。
(一)RCEP投資規則及企業商機
RCEP投資規則主要由投資自由化、投資促進、投資保護和投資便利化四個方面構成,致力于給予外國投資者最大程度上的國民待遇和保護,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允許東道國保留一定的限制外資准入的權力。RCEP特別設定了“棘輪”承諾,開放的承諾一旦做出就自動鎖定在更開放的水平不能再回頭,中國在RCEP中也首次對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采礦業等領域投資自由化做出負面清單承諾,“開放的大門越來越大”。這些成果必然會進一步推動區域內投資規模的擴大,給中外企業都帶來極大的商機。
(二)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1.投資項目法律服務。除了常規的法律盡職調查、項目法律顧問等服務之外,企業還需要向法律服務機構、商協會、政府部門尋求國別政策查詢與咨詢、投資環境分析、投資安全審查、投資路徑設計等綜合性法律服務。
2.合規法律服務。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到境外投資設廠或上市,面臨著環保、勞工、反腐敗、海關、稅務、金融、知識産權、透明度、國家安全、反壟斷等方面的合規審查,這些都需要專業的法律機構提供服務,排查和預防各類合規風險。
3.投資爭端解決服務。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端與普通的商事爭議解決不同,仲裁、調解等投資爭端解決方式的應用日趨廣泛,相關仲裁機構也陸續推出了投資爭端仲裁規則,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等新興國際組織也越來越受到企業界和法律界的關注,這些都給法律服務機構、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了新的服務需求。
總之,RCEP的生效實施必然會給中國企業帶來諸多商機,但同時也會使企業面臨更多的挑戰,這就需要企業界與法律界、相關商協會組織、政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合作,進一步深化對RCEP等國際規則的研究,探索專業化、國際化的涉外法律服務産品,爲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保駕護航。
(作者:徐文莉系國浩律師(石家莊)事務所律師;孫保國系河北省國際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