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繼續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香港社會普遍期冀這部安邦護港之法早日獲得通過並盡快實施。
縱觀世界各國,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基石,各國都把維護本國國家安全視作頭等大事。小編帶你一起來看看,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是如何重視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又是如何逐步細化完善的↓↓↓
美國:國安立法最多、最複雜、最全面
與世界上許多文明古國相比,美國是一個年輕的國家,自1776年北美13個殖民地宣布獨立至今,美國才走過200多年的曆程。但就連續的立法進程而言,美國又是一個“古老”的國家,其成文憲法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更是較早開始國家安全專門立法的國家,並爲英國、法國、德國等西方大國在國家安全領域立法提供了經驗與借鑒。
自立國以來,美國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安全的努力從未放松,立法數量之多、修正更新之頻繁世所罕見。據統計,包括已廢止的法律在內,美國曆史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至少有20部,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廣泛領域,是世界上國家安全立法最多、最複雜、最全面的國家。
美國早期國家安全法律以單一領域法令、條例爲主。隨著曆史演進,美國陸續出台了國家安全領域綜合性系統法律。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1787年通過的《美利堅合衆國憲法》就是最大的反分裂法,反對分裂貫穿美國法律的整個體系。《美利堅合衆國憲法》規定,聯邦是永久性的,加入後不可脫離,分裂分子將以叛國罪論處。南北戰爭時期,美國曾頒布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反對分裂行爲。
紐約州1861年頒布的《反脫離聯邦決議》,列明紐約州議會決議保護聯邦不受侵犯,並向總統提供一切資助。美國憲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就是改變在美國邦聯時期13個州分立、分治,沒有統一主權的狀況。
1925年,美國國會授權編纂的《美利堅合衆國法典》(以下簡稱《美國法典》)出版。該法典除了1776年的《獨立宣言》、1777年的《邦聯條款》、《1787年條例:西北地區政府》和1787年的《美利堅合衆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外,彙集了1925年12月7日前生效且繼續有效的所有聯邦法律,按照不同主題彙編爲50篇,並在1925年12月7日之後定期補充和修改。其中,對“敵人”、“叛國罪”、“對叛國行爲知情不報罪”、“煽動意圖罪”、“顛覆政府罪”、“外部勢力幹預”等皆有明確的界定。
《美國法典》第18篇第115章第2381條,叛國罪:“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國的人對美國發動戰爭或依附其敵國,並向後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視爲犯有叛國罪,應判處死刑或至少5 年有期徒刑及1 萬美元以上罰款,不得再擔任任何美國公職。”
《1947年國家安全法》以及“9·11”事件後制定的《愛國者法》等作爲“綜合性系統法律”在美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發揮著尤其重要的作用。
《1947年國家安全法》是美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綜合性國家安全法律,宗旨是“爲未來美國國家安全提供一個綜合規劃”,該法本身及其所構建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對美國的政治、法律、外交政策和國防體制産生了一系列重要影響。
該法由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于1947年7月份簽署生效,爲二戰後美國軍事與情報系統重組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奠定了基礎。頒布70多年來,該法經數次修訂完善。《1947年國家安全法》強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各情報機構協調國家安全,爲此建立了中央情報局,作爲國家安全委員會下屬機構。同時,設立中央情報總監一職,由中央情報局局長兼任。《2004年情報改革及恐怖主義預防法》對《1947年國家安全法》作出修訂,設立了國家情報總監一職,取代中情局局長情報界總協調人角色。
“9·11”事件之後,美國繼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執法力度,但其中一些舉措極具爭議。2001年10月份,美國國會通過《愛國者法》,作爲反恐行動的法律依據,其中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廣泛監聽,在保障美國國家安全的同時也侵犯了普通民衆的通訊自由。
2019年9月11日,在美國紐約的“9·11”紀念廣場,人們在刻有遇難者姓名的紀念池旁悼念遇難者。當日是美國“9·11”事件18周年紀念日。新華社發
2015年6月份,時任總統奧巴馬簽署頒布《美國自由法》,對《愛國者法》中的國內監控項目做出修改,要求美國政府自當年11月29日起不得全面監控美國國內電話記錄。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情報部門濫用監聽權力,但由于沒有限制監聽行爲本身,因而在保障公民隱私方面作用有限。
2018年3月份,特朗普政府頒布了旨在明確美國數據主權的《雲法案》。這部全稱爲《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的法案爲美國建立了跨境數據調取霸權。《雲法案》規定,在美國政府提出要求時,任何在雲上存儲數據的美國公司都要將數據轉交給美國政府。美國政府借助《雲法案》將美國企業塑造成其在網絡空間的“領土”。這意味著,美國企業在全球有多大市場份額,業務擴展到多少國家,美國的數據主權就相應地擴展到哪裏。
2019年12月31日,警察在美國紐約時報廣場執勤。新華社發
特朗普上台後,進一步強化了美國的國家安全立法和執法。這幾年,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和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都體現了一點,即當公民權利與國家安全沖突時,美國一些執法機構和政府機關總會優先選擇國家利益、國家安全。
英國:實踐曆史悠久 注重立法先導
以國安立法形式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和顛覆國家政權,打擊恐怖主義,一直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石。英國國家安全立法實踐曆史悠久,特別注重以強化立法爲先導,應對日益複雜嚴峻的恐怖主義威脅。
英國通過國安立法防止政權顛覆、恐怖主義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系列舉動最早可追溯到1700年。當時,英國就將消除公民自由作爲打擊顛覆勢力的手段,例如取消公民享有的人身保護權力等。
隨後的國安立法,以反恐怖爲重要基礎,並不斷加強針對恐怖主義的專門立法。英國針對恐怖主義的立法在1938年以《預防暴力法》形式出現。盡管該法律並未直接定義恐怖主義,但其主要目的是爲了遏制北愛爾蘭獨立分子的暴力行爲,打擊支持分裂主義的愛爾蘭共和軍。
該法案首次提出後在不到一周時間內就獲得了英國下議院批准。該法案直接賦予北愛爾蘭警察制止分裂國家的暴力活動和搜尋恐怖分子的權力,登記並篩查恐怖嫌疑人,限制旅行等權力。這項法律雖然爲臨時性立法,但一直沿用至1954年。
進入21世紀,英國立法者認識到,需要更新立法來反映國家面臨的現代恐怖威脅。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修改了1974年法案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恐怖主義被描述爲暴力行動或威脅造成嚴重後果,對公衆健康和財産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公開嚴重幹擾或嚴重破壞電子網絡系統以影響政府或國際政府組織及恐嚇公衆,以及出于推進政治、宗教、種族或意識形態的目的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
《反恐怖主義法》除了將恐怖主義的定義擴展到包括宗教、種族和出于意識形態,法律還賦予了警察部門廣泛的執法權打擊國內和國際恐怖主義。
“9·11”事件之後,英國的《2001年國家安全法》在下議院二讀審議後迅速通過。法案不僅豐富了構成恐怖主義的非法活動類型,還引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包括限制公民自由和基本人權。其中,最明顯的是可以在不經過指控和審判即可無限期拘留涉嫌恐怖活動的外國人。
2005年倫敦“七七”爆炸案後,《反恐怖主義法》又將諸如直接或間接煽動、鼓勵恐怖主義,發行涉恐怖主義出版物和爲恐怖主義正名的宣傳活動(贊美、慶祝等)列爲恐怖主義犯罪活動。口頭或書面推論、陳述,煽動恐怖襲擊,會受到刑事指控。另外,被發現散布或創辦涉恐怖主義出版物,接受過培訓或獲得了恐怖行爲所需技能也會被逮捕起訴。法案根據潛在恐怖分子的活動軌迹、銀行賬單等判斷其是否違法,並首次引入以在網絡社交媒體上的活動作爲定罪依據。
2020年5月22日,在英國曼徹斯特,人們悼念曼徹斯特恐怖襲擊中的遇難者。當日是曼徹斯特恐怖襲擊三周年紀念日。2017年5月22日,英國曼徹斯特體育館發生自殺式爆炸襲擊,造成至少22人死亡。新華社發
2015年,英國進一步強化國安立法,新的《國家安全法》包含旨在便利執法部門直接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新規定,對可疑恐怖分子實施包括更快的護照扣押程序和行使臨時排除令。同時,新法案適度降低了強力部門行使權力的門檻。比如,警察只要有合理理由懷疑潛在恐怖分子打算離開英國或從英國前往他國參與實施針對英國境內的恐怖主義活動,就可以對其實施限制性措施。
2017年3月22日倫敦西敏寺議會大廈附近發生恐襲震驚全球。2019年11月29日恐怖分子在倫敦橋持刀襲擊路人,造成2死3傷,恐襲後英國政府對恐怖分子收監、保釋和再教育制度實行了改革。對于打擊恐怖活動,英國政府始終認爲強有力國安立法是打擊恐怖主義的寶貴工具,英國將繼續通過強化國安立法以應對恐怖主義威脅。
德國:不斷增補反恐立法填補漏洞
德國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主要分爲幾個部分:一是反恐相關立法,二是憲法保衛法,三是刑法中涉及反恐及國家安全的相關條款。其中,反恐相關立法是國家安全立法的核心部分,並在“9·11”事件後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清晰地展示了德國反恐相關立法發展的脈絡。
在“9·11”事件之前,德國的反恐法律並不多,其中最重要的當屬1976年增補至《刑法》的第129條(組建恐怖主義組織罪),這是戰後德國第一次將“恐怖主義組織”作爲一個法律概念提出。當時,德國國內正在審判極端組織“紅軍旅“,該組織在德國制造了一系列恐怖襲擊,迫使德國政府在戰後開始認真考慮如何針對恐怖主義開展立法工作。
“9·11”事件之後,德國開展了一系列涉及反恐和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且這一進程持續至今。當時,最重要的增補內容是將刑法第129條“組建恐怖主義組織罪”的範圍擴大至“支持境外恐怖主義組織”,正式將境外恐怖組織納入德國刑法管轄範圍。同時,德國還對《團體法》作了修訂,取消了其中的“宗教特權條款”,並規定如果宗教組織的目的或活動違反刑法相關規定,德國內政部或州政府有關部門將有權取締該組織。
隨後,德國又繼續通過立法擴大國家安全機關在反恐中的權限和職能。例如,德國憲法保衛局有權要求電信、銀行、郵政等部門延長保存個人相關信息年限,德國聯邦刑警局則獲得了更多獲取個人信息的權限。原本具有時效的相關條款也多次被延長。
“9·11”事件後,國際恐怖主義勢力在歐洲的活動加劇,西班牙、英國等國家發生了惡性恐怖襲擊事件。盡管德國本土沒有遭到恐怖主義襲擊,但德國政府仍決心繼續擴大並加快反恐立法進程。
2004年,德國頒布了新的《移民法》。其中,規定德國政府有權將存在恐怖主義嫌疑的移民驅逐出境,從而防止這些人定居德國後在境內從事恐怖主義活動。
2008年德國公布了《聯邦刑警局預防國際恐怖主義活動法》,通過此法德國聯邦刑警局被賦予更多預防性處置恐怖主義威脅的權利。緊接著,2009年德國對刑法作出增補,對以實施恐怖襲擊爲目的的恐怖主義培訓活動實施最高可達10年的有期徒刑。
除了在反恐方面的立法外,德國還不斷加大在具有政治動機的刑事犯罪立法。近年來,德國連續發生具有極端政治勢力背景(主要是極右翼民粹主義政治勢力)的刑事案件,有些情節還特別嚴重。目前,德國聯邦議會正在推動制定《反右翼極端主義和仇恨犯罪》相關法律。
新加坡:維護政權安全和國家安全高于一切
新加坡《內部安全法》是新加坡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對于維護新加坡國家安全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內部安全法》發端于1948年的《緊急狀態條例》,當時新加坡還是英國的殖民地,殖民政府因馬來西亞遊擊戰爭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並于1948年7月份頒布了《緊急狀態條例》。由于擔心暴力活動會蔓延到新加坡,殖民政府同月宣布新加坡處于緊急狀態,《緊急狀態條例》也適用于新加坡。該條例賦予政府一項特殊的權利——預防性拘役,政府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可能對新加坡內部安全構成威脅的可疑分子。
從上世紀40年代末到60年代,《內部安全法》是鎮壓左翼勢力的重要手段。上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內部安全法》一直是新加坡政府的重要法治工具。進入21世紀,尤其是“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內部安全法》的重心逐漸變成了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利器。
新加坡《內部安全法》從英國殖民期間沿襲至今,由被賦予極大權力的新加坡國內安全情報組織國內安全局負責執法。由于新加坡的內部安全威脅源自于意識形態和種族挑釁行爲,該法也可用來無限期拘留任何可能威脅種族和諧社會穩定的人,並可在不經審訊情況下羁押多年。依據該法,政府有權逮捕任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將《內部安全法》、《煽動法》、《廣播法》以及《網際網路實物法則》等相關法律結合起來,嚴厲打擊和制止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利用網絡來危害國家安全。
2019年11月15日,警察在新加坡一個商場參加聯合反恐演練。當日,新加坡警察部隊、民防部隊與社區團隊在一個商場進行代號“心跳演習”的反恐演練,目的是增強社區的應急准備能力,以及內政部團隊與社區之間的聯合應對能力。新華社發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手機和計算機的廣泛普及使用,假信息通過社交媒體平台迅速傳播,對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的危害凸顯,甚至到了無孔不入的危害程度。爲此,新加坡國會于2019年5月8日審議通過了《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以制止假信息傳播,尤其是應對外國勢力對新加坡發起的惡意信息傳播行爲,切實維護政權安全和國家安全。
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視維護政權安全和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允許任何诋毀、造謠、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行存在,一經發現,絕不姑息遷就,必須嚴厲懲處。維護政權安全和國家安全高于一切,不容任何人、任何勢力挑戰和威脅。
日本:以刑法和行政法維護國家安全
由于曆史原因,日本國家安全法制建設有一定特殊性,沒有專門制定國家安全法。但是,日本政府利用國內刑法、行政法體系中的多項相關法律,較有力地打擊了邪教危害、暴力破壞和外國勢力竊密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在處理國內安全問題上,日本雖然沒有明確的“國家安全法”,但日本憲法中有4條涉及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第12條規定:“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國民不得濫用此種自由與權利,而應負起不斷地用以增進公共福利的責任”。第13條又規定:“全體國民都作爲個人而受到尊重。對于謀求生存自由及幸福的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都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可見,憲法要求國民不得濫用自由與權利,並且有義務增進公共福利。
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實踐中,日本通過刑法體系中的多項法律比較有利地應對了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爲。
《破壞活動防止法》于1952年7月份設立,是針對暴力主義破壞行動的一種特別刑法。該法律目的是依法限制團體性暴力主義破壞活動,從而維護公共安全。此法定義的暴力主義破壞活動包括內亂罪、教唆或實施援助外部勢力行爲、及宣傳該行爲思想的傳單、廣告宣傳品等,還包括爲實現某種政治思想而發動的騷亂、放火、爆炸,對警察、檢察官、刑務官發動的妨礙公務行爲,以及籌備、策劃、教唆、煽動行爲均屬于該法律懲治對象。
1995年3月20日日本奧姆真理教在東京地鐵內釋放自制的沙林毒氣濫殺無辜,造成14人死亡,6300多人受傷,成爲日本曆史上最大規模的有組織犯罪。經過20多年的司法審判,包括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內的13名主要罪犯被判處死刑,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是,日本公安審查委員會拒絕對該組織實施《破壞活動防止法》。爲此,1999年12月份日本國會制定了《限制特定團體活動法》,主要內容是對奧姆真理教及其更名團體、分支機構的活動加以限制,依法掌握該團體及主要人員行動狀況,采取必要限制措施防止其再次犯罪,從而保證國民生活平安及公共安全。
此外,在行政法體系內,2013年12月份日本國會制定了《特定秘密保護法》,規定政府有權對國防、外交、防止特定有害活動、防止恐怖活動等四大領域可指定具體秘密保護內容,保密期爲5年,經政府部門批准可延至30年,特殊秘密事項經內閣批准甚至可延長至60年。該法律還制定了較嚴厲的罰則,對負責特定秘密事項的業務人員故意泄密者判處10年以下監禁,對過失泄密者判處2年以下監禁或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對爲外國利益而實施的竊密行爲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同謀、教唆或煽動者也規定了相應處罰。
日本雖然沒有一部獨立的國家安全法,但通過對外軍事同盟、對內利用刑法、行政法體系中的多部具體法律基本覆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領域,懲罰破壞行爲,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福利。
越南:多部法律均有維護國家安全條款
國家安全、政權,無關制度、種族,是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必須全力維護的。越南也不例外,盡管相關立法完成時間不長,但《國家安全法》 、《反恐怖法》以及《刑事法》中的部分條款都爲維護越南國家安全,反顛覆提供了法律保障。
越南2004年頒布了《國家安全法》 、2013年頒布了《反恐怖法》 ,1985年、1999年和2015年3次頒布《刑事法》,並在2017年作了進一步修改。對于危害國家及恐怖行爲的細化量刑都具體體現在了《刑事法》中。
2015年的《刑事法》較前兩個版本有較多修改。該法明確,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叛國罪、顛覆人民政權罪、間諜罪、危害領土安全罪、暴亂罪、反對人民政權的恐怖罪、破壞越南物質、技術設施罪、破壞經濟社會政策實施罪、破壞團結政策罪、制作、藏匿、散發、宣傳反對越南的信息、資料、物品罪、破壞治安罪等。
越南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普遍量刑較重,其中叛國罪、顛覆人民政權罪、間諜罪、危害領土安全罪、暴亂罪、對抗人民政權的恐怖罪等,最高可判死刑。2015年的《刑事法》在對各項罪名量刑時,都細化增加了對預備犯罪人員的量刑,且爲最輕一類,反映出對犯罪人員區別對待,給予一定回旋余地,旨在早期預防和減少損失。
爲了應對近年出現的一些暴力事件,《刑事法》在恐怖罪中增加了“強迫、誘拉、招募、訓練恐怖分子,爲恐怖分子制造提供武器”行爲的條款。同時,針對外部勢力介入煽動的情況,將外國組織納入了犯罪主體。隨著革新開放,越南社會矛盾越來越突出,再加之信息社會各種思潮湧動,該刑事法中增加了“破壞團結政策罪”,防止造成階層、民族間的歧視、仇恨、分裂。
在2017年對《刑事法》所作進一步補充修改中,針對曾經發生的打砸搶事件,在暴亂罪中增加了“搶奪、破壞機關、組織、個人財産”的情形。同時,針對網絡犯罪日益增加的情況,也將其納入了恐怖罪中的相關條款。
各國都高度重視國家安全立法工作。中央立法機構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都具有決定性主導作用。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政府的權力和責任,也是國際通行實踐。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是中國內政,不容他國粗暴幹涉。反中亂港勢力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不允許的。某些國家一方面恨不得織起全球最密集的國家安全立法網絡,對任何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舉動嚴防死守;另一方面粗暴幹涉別國內政,指責別國維護自身國家安全的行爲,這是赤裸裸玩弄“雙標”,何其霸道!
奉勸某些國家,切莫低估中國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大局穩定、維護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決心和意志!
(經濟日報記者:高偉東 馬翩宇 謝飛 蔡本田 蘇海河 趙青)
來源:經濟日報微信 割羅蔔工作室 徐胥 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