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女子小蘭(化名)入職湖南某公司,試用期工資爲7200元每月,沒想到才上十余天班就遭無故開除。經勞動仲裁,公司需支付小蘭工資及賠償金共計1萬元,但公司一拖再拖,當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後,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9月14日,當開福區法院執行幹警陪同申請執行人小蘭來到該公司辦公地後,被眼前的一幕驚呆了,桌上、地上碼放了大量硬幣,面額爲一角至一元不等,原來這些硬幣是公司老板指示員工通過多家銀行特意兌換而來,1萬元硬幣重達122斤!(9月28澎湃新聞客戶端)
其實,像湖南某公司這樣故意惡心離職員工的做法,媒體也披露過不少起。
2005年9月,浙江某企業曾將2520元工資兌換成硬幣撒在工廠門口,讓員工清點;2008年,家住無錫惠山區前洲鎮的小夥子章林翔通過勞動仲裁獲取75000元的工傷賠償金,其中有64000元是重達900斤的硬幣;2019年7月,四川綿陽某培訓機構女教師被辭退,經勞動仲裁獲賠7500元,去領錢時財務人員給了一箱子硬幣;2020年9月,四川資中張某在一家醫學美容公司離職後,通過勞動仲裁獲得共計6000多元的補償金,但這家公司拖來兩桶都是一角的硬幣……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爲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以人民幣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公共債務和私人債務。”《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也明確:“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這就意味著,從法律上說,用硬幣支付所有公共和私人債務,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拒絕。因爲用人單位使用硬幣支付賠償並沒有違反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不過,1988年9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強調:“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經濟往來鼓勵轉賬,不鼓勵現金支付。
也許有人會說,支付他人賠償款,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直接轉賬比現金支付方便得多,可用人單位爲啥不辭勞苦去銀行兌換幾十斤甚至幾百斤硬幣呢?說白了就一條,就是用這種損人不利己的惡招、損招報複對方,以達到惡心他人的目的。有故意刁難他人、抗拒執法的嫌疑。
《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2021年1月,廣西北海一家汽車公司老板攜4麻袋硬幣清償一起勞動糾紛執行款,這一行爲被法院認定爲消極對抗行爲,嚴重妨礙司法執行,被法院罰款5萬元,既維護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又維護了員工的合法利益。
2022年9月14日,湖南這家公司也因其蓄意兌換行爲具有明顯的消極對抗執行意圖,讓執行幹警及申請執行人現場點收硬幣的舉動系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亦是對勞動者尊嚴的踐踏,所以被執行人上述行爲屬于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法院處以5000元罰款。
所以,面對用人單位用硬幣支付賠償的惡行,員工要鼓起勇氣大聲說“不”,不能一味隱忍,選擇默默忍受。忍受退讓,就是對這種惡性的姑息和縱容。
當然,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從立法高度做好頂層設計,借鑒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完善有限法償制度,堵住法律漏洞,打擊惡意支付行爲,維護司法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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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全國優秀社會科學普及專家,江蘇省作家協會會員,揚州市雜文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