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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武鈴、胡瑞瑞
在《印度互金行業基礎財稅知識(上)》(鏈接形式插入)中結合互金行業的業務模式,分析了互金行業的常見稅種,並重點介紹了GST的相關要求,接下來向大家分享印度的TDS、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利潤彙回和股息分配稅等。
一、 TDS(TAX DEDUCTED AT SOURCE)
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TDS是相對比較陌生的,也是容易犯錯和導致稅務合規風險的因素之一。
1. TDS的含義:服務接收方(付款人)在支付費用給服務提供方(收款人),需要按規定的比例扣減,並將扣減的費用交給稅務部門。TDS的制度設計在于從源頭交稅,規避納稅人的偷稅漏稅問題,尤其是非印度居民納稅人。
2. 三個易于混淆的時間點
(1)付款人的扣減時間點
服務接收方(付款人)扣減TDS的時間,以收到發票之日或者實際付款日孰早計算。比如,一項科技服務發票金額爲1000盧比,若TDS按10%計算,金額爲100盧比;發票日期爲4月30日,實際支付日爲4月20日,則應在4月20日實際付款時扣減100盧比,剩余的900盧比付給科技服務提供方(收款人)。
(2)付款人向稅局繳納TDS稅款時間點
按稅務局的規定,月度繳納TDS,應在扣除TDS後次月7日或之前將稅款繳納到稅務局,與實際支付的日期無關。比如,A公司在4月15日收到B公司開具的發票,發票內容爲科技服務,發票金額爲1000盧比,不管該筆費用的支付時間是4月25日還是在5月15日,則按規定A公司應該在5月1日-7日將TDS(即1000*10%=100盧比)繳存到稅務局。
目前,可以通過網上銀行向稅務局支付TDS,如果企業財會人員不知道如何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則可以向開戶銀行的工作人員咨詢和請求培訓。如果未及時向稅務局繳納TDS,則面臨罰款,延遲一個月繳納,則按3%繳納罰息;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按1.5%繳納。
(3)付款人向印度稅局申報TDS時間點
按照印度稅務局的規定,按月度向稅局支付TDS,但按季度進行申報,具體的申報時間如表1。另外,印度的財年是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與中國的財年(1月1日-12月31日)有所不同。
表1 TDS申報時間點
3. 境外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涉及的TDS
某境外公司爲印度NBFC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如平台服務等,若該境外公司在印度已經有PAN卡,則對應的TDS爲10%;如果沒有PAN卡,則對應的TDS 爲20%。
但根據印度與新加坡的稅收協議,若新加坡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適用的TDS爲0%。(注:該規定爲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行性)
4. NBFC公司從借款者處收取利息涉及的TDS
NBFC公司從借款者處收取的利息,需要區分借款者的類型,如果借款者爲個人,則個人支付利息給NBFC公司時,總利息金額小于50萬人民幣,則無須扣減TDS,全額支付利息金額。如果借款者在借款時先支付的processing charge(類似中國的砍頭息),該processing charge對應的部分金額,也不涉及TDS。
二、 個人所得稅
印度現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爲0%、5%、20%和30%,但根據2020-2021印度財政預算講話,將對個稅進行改革,改革前後的對比見表2,整體上個稅稅負將減輕些。
若中國公司員工出差去印度支持NBFC業務,1)如果申請工作簽,則工資至少爲2.5萬USD,適用的個稅稅率爲30%;2)若中國員工在印度出差,領取的補貼或福利,超過2.5萬人民幣,需要在印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籍員工屬于中國納稅居民,在中國需要對從印度獲取的工資/福利/補貼等收入進行納稅,雙重征稅部分按照中印雙邊協定來處理。
關于印度個人所得稅,包含印度籍員工的個稅計算、繳納等,將在後續的文章中進行詳細介紹。
表2 印度改革個稅前後的對比(暫未實施)
(注:印度個稅改革信息來自2020-2021印度財政預算講話)
三、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的稅基
與中國相同,印度也是根據“收入-成本=利潤來繳納企業所得稅”來計算的。
2.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中國的企業所得稅一般爲25%,並對各個行業有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科技公司爲15%。
印度公司之前的稅率爲30%,2019年9月印度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改革:
1) 一般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爲22%,若考慮附加稅,則整體稅負爲25.17%;
2) 如果是在2019年10月1日之後注冊的制造業公司,則適用15%的所得稅,若考慮附加稅,則整體稅負爲17.01%。(目前該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
金融公司所得稅的整體稅負爲25.17%,但該前提是不可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中國金融公司,所得稅稅負相對高些。
四、利潤彙回與股息分配稅
1. 利潤彙回的方式
1) 分紅:稅負高,先交納企業所得稅25.17%,然後再交股息分紅稅;
2) 減資:操作繁瑣,時間長,實際中較少采用;
3) 稅收籌劃:結合業務情況,利用稅收籌劃方式,來降低印度公司的利潤。
2. 股息分配稅
根據印度稅法的規定,股息分配稅基本稅率爲15%,若考慮附加稅,整體稅負達20.5%左右。如果NBFC公司的利潤爲100,先繳納25.17%的企業所得稅,剩下的淨利潤爲74.83;若該利潤100%分配股息給股東,則股息分紅稅及附加稅爲20.5%,最終剩下的金額爲59.49。
采用這種方式彙回利潤,整體稅負爲40.51%,對境外投資者而言,是最不劃算的。故而需要結合NBFC的業務進行稅收籌劃,稅收籌劃的方式涉及到商標授權使用費、關聯交易、中介費等方式,更多了解歡迎咨詢蘭迪律所財稅團隊。
圖1 印度股息分配稅
根據中國與印度的雙邊稅收協定,若中國投資者在印度不構成常設機構,則與印度的股息分配稅所征稅款不超過股息總額的10%。
圖2 中印雙邊稅收協定關于股息的規定
五、印度稅局對中資企業存在過度執法
和記黃埔與沃達豐于2007年在印度境外轉讓印度公司的股權,最終和電國際被稅局要求繳納392億的資本所得稅和罰款,該案例表明印度稅局對中資企業存在過度執法的嫌疑。該交易是在印度境外産生的,根據印度稅法的規定,不需要在印度繳納稅款,並且2012年1月最高院判決不用在印度交稅,2012年5月但印度國會卻通過追補法例,試圖改變最高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法不及溯往的原則。
圖3 和電國際被印度稅局罰款案件的關鍵事件
此外,相比中國稅局,印度稅局有很大的執法權,若印度稅局懷疑企業存在偷稅漏稅行爲,有權對相關人員拘留;稅局官員不用搜查令就可強行搜查員工宿舍。當中資企業進入印度投資時,一般印度稅局官員會進行“有罪推定”,認爲中資企業存在偷稅漏稅的主觀意識,所以在日常的執法力度中,對中資企業存在過度執法的嫌疑。
當中國投資者進入印度NBFC市場時,面對陌生的財稅環境,建議找專業的服務機構來處理財稅業務,這樣有利于節省中國投資者的寶貴時間,還能避免稅務合規風險。除了稅務合規,中國投資者更關注利潤彙回的方式與途徑,歡迎與蘭迪律所財稅團隊進行深入的溝通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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