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官指被告仍得爲事故負起責任,認爲法官應該判她坐牢四個月。
被告沒料到,湯申路上段的人行過道綠人亮著,受害女子正在過馬路。被告右轉時沒有減速,也沒注意到受害者,她看到有人時緊急刹車,但車子還是把受害者撞倒。
開車撞傷人的婦女林喜玉(50歲)星期一(10月31日)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的罪名。
主控官指出,被告因爲經常感到疲倦,自2015年起便開始接受中醫治療,她應該非常清楚自己的病症,不該開車或盡量避免駕駛。代表律師陳其玉求情時稱,被告事發後才知道她患有睡眠障礙,以及貧血導致的肢體活動障礙。
受害者被撞後動彈不得,緊急送往陳笃生醫院急救。她的脊椎和左手臂骨折,住院15天,並休養了將近五個月。受害者事後入禀法庭起訴被告,獲得賠償。
婦女開車載女兒上學,途中因爲貪方便,從馬路左邊車道直接進行右轉,結果撞倒過馬路的女行人,導致後者脊椎和手臂骨折。
車禍發生在2020年2月3日早上7時許,地點是新民道、湯申路上段和維納斯通道(Venus Drive)的交界處,傷者是37歲的王雪玲。
法官將在12月下判。(人名譯音)
案情披露,出事的交界處交通繁忙,不少車子會在新民道的右邊車道等候右轉進入湯申路上段。被告爲了避開右轉車隊,平日載女兒上學時會直接把車開到交界處前方的維納斯通道U轉,回到交界處才左轉進入湯申路上段。
案發當天,被告如常在新民道左邊車道行駛,准備開往維納斯通道U轉。就在經過交界處之前,她突然注意到對面馬路沒車,于是從左邊車道,切過列隊等著右轉的車輛,直接右轉進入湯申路上段。